——以入庫案例武漢某公司、武某某騙取貸款、詐騙案為視角
入庫編號:2023-05-1-112-001
審理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鄂刑一抗字第0005號
關鍵詞:刑事 騙取貸款罪 詐騙罪 民事借貸 造假行為 欺詐行為 非法占有目的
觀點:刑法對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需嚴格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對于存在真實經營活動的企業,即便使用虛假材料獲取貸款,若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且無惡意逃債行為,不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一、案情梳理與裁判要旨(一)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被告單位武漢某甲公司自2007年起因經營虧損陷入資金困境。為獲取銀行貸款,實際控制人武某某采取以下欺騙手段:
- 虛構經營資質:偽造財務報告、應收賬款明細表,隱瞞公司持續虧損的事實;
- 偽造交易合同:私刻武漢某乙公司合同專用章,假冒他人簽名簽訂《三方協議》;
- 循環騙取資金:利用保理融資規則,通過虛假材料累計騙取銀行資金1.1億余元,最終未歸還本金1503.5萬元。
爭議焦點:
- 武漢某甲公司的欺騙行為應定性為騙取貸款罪還是合同詐騙罪
- 如何認定單位及直接責任人的主觀“非法占有目的”?
(二)法院裁判觀點
- 騙取貸款罪的定性依據
- 非法占有目的證據不足
企業經營持續性:某甲公司產品銷路穩定,貸款主要用于償還債務以維持生產;
資金用途合理性:部分資金用于支付利息及原材料采購,未用于個人揮霍或非法活動;
還款意愿體現:武某某轉讓股權后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未惡意轉移資產(如出售未抵押房產不構成逃避債務)。
- 損失因果關系:銀行損失主因系市場風險(還原鐵價格暴跌)與企業經營虧損,非單純欺騙行為導致。
- 合同詐騙罪指控的排除
- 單位犯罪要件缺失:欺騙行為雖以單位名義實施,但無證據證明系單位集體決策,且武某某個人主導行為;
- 利益歸屬矛盾:貸款資金用于公司債務清償。
裁判要旨提煉:
“刑法對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需嚴格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對于存在真實經營活動的企業,即便使用虛假材料獲取貸款,若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且無惡意逃債行為,不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blockquote>二、法律分析:兩罪區分的核心邏輯與理論依據(一)規范文本與構成要件對比要件
騙取貸款罪(《刑法》第175條之一)
合同詐騙罪(《刑法》第224條)
客觀行為
欺騙手段取得貸款,造成重大損失
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財物
主觀目的
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主體范圍
單位與自然人均可構成
單位與自然人均可構成
入罪門檻
造成重大損失
數額較大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認定規則結合本入庫案例的裁判理由與《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認定標準可歸納為“三階審查”:
- 借款前經濟能力審查
- 核心問題:行為人是否明知無還款能力仍騙取資金?
- 本案排除理由:某甲公司2008年資產負債率約80%(負債1894萬元/資產2375萬元),凈資產481萬元,具備基本償債能力;產品銷路穩定,存在經營改善可能性。
- 資金實際用途審查
- 正向推定情形:資金用于高風險投資、個人消費或違法犯罪活動;
- 反向排除情形:資金用于生產經營或償還合理債務。
- 本案關鍵證據:會計鑒定報告顯示,1.1億元貸款中約700萬元用于支付原材料款及利息,其余用于償還舊債。法院認為“借新還舊”系維持經營的合理自救行為,不構成非法占有目的。
- 還款意愿與行為審查
- 逃避還款的典型表現:隱匿財產、惡意轉移資產、逃匿;
- 本案排除理由:武某某轉讓股權后仍以個人房產提供擔保,且銀行未就房產辦理抵押登記,變賣行為不構成“惡意轉移”;某甲公司持續經營至2010年,無逃匿行為。
(三)單位犯罪主體的特殊限制
- 合同詐騙罪中單位意志的認定
- 裁判規則:需證明犯罪行為經單位決策程序批準,且利益歸屬單位整體。
- 本案突破點:武某某作為法定代表人私自偽造印章、虛構交易,無證據證明股東會或董事會參與決策,故不構成單位合同詐騙罪。
- 單位實施貸款欺詐的定性爭議
三、辯護策略與司法啟示(一)針對合同詐騙罪指控的辯護路徑
- 法律漏洞填補:因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單位行為,可考慮合同詐騙罪;
- 本案啟示:若單位非法占有目的證據不足,即便造成損失,仍應以騙取貸款罪定性。
- 證據對抗:瓦解非法占有目的推定
- 舉證責任轉移:通過企業財務報表、購銷合同等證明資金用于生產經營;
- 反向利用審計報告:某甲公司2008年銷售收入2.49億元,證明經營規模擴大,否定“空殼公司”指控;
- 法律論證:切割單位與個人責任
(二)類案裁判規則提煉
- 程序瑕疵抗辯:銀行在貸前未實地核查應收賬款真實性,存在重大過失,削弱欺騙行為與損失的因果關系;
- 民事救濟可能性:某甲公司廠房、設備等資產未處置,銀行可通過民事執行挽回損失,無需刑事手段介入。
- 資金用途的“廣義生產經營”認定
- 裁判規則:償還關聯企業債務、支付員工工資等維持企業存續的行為,可視為生產經營活動。
- 參考案例:安徽某電力公司騙取貸款案(2021)皖刑終90號,法院認定“借新還舊”不屬于非法占有。(見本人另一篇文章《不得“唯損失”論騙取貸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單位意志的嚴格證明標準
- 裁判規則:若欺騙行為系實際控制人單獨實施,且利益未歸單位,不構成單位犯罪。
四、結論:罪刑法定原則下的司法謙抑
武漢某公司案體現了刑法對經濟犯罪的審慎態度:
- 實質解釋立場: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需穿透形式欺詐,考察企業經營實質;
- 刑事謙抑原則:對于可通過民事途徑救濟的損失,避免刑事手段過度介入;
- 單位責任限縮:嚴格區分單位整體意志與個人行為,防止擴大打擊面。
該案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邏輯:欺騙手段+經營需求≠合同詐騙。辯護人應緊扣資金流向、企業經營數據等客觀證據,構建“求生型融資”的正當性抗辯,以此實現罪輕或無罪辯護目標。
附件:武漢某公司、武某某騙取貸款、詐騙案
基本案情
1.騙取貸款的事實
被告單位武漢某甲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注冊成立,注冊資本人民幣(以下幣種同)500萬元,被告人武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在武漢某村租賃38.6畝土地投資建廠,從事還原鐵生產加工,產品銷售給武漢某乙公司。2007年投產后,武漢某甲公司持續虧損,資金周轉困難。2008年6月,武某某經他人介紹結識某銀行武漢分行某支行副行長林某某,表示希望從該行獲取貸款,林某某向其推薦了銀行保理融資業務。為獲得貸款,武某某隱瞞武漢某甲公司持續虧損的事實,向某銀行武漢分行提供虛假的財務報告、應收款明細表。同年9月16日,武漢某甲公司與某銀行武漢分行簽訂《綜合授信協議》,授信額度為2000萬元,授信有效期1年,應收賬款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天。同月18日,武某某使用私刻的武漢某甲公司(物資采購)合同專用章,假冒武漢某乙公司合同員周某某的簽名,與某銀行武漢分行簽訂《關于武漢某甲公司(賣方)有關應收賬款轉讓問題的三方協議》。協議簽訂后,武某某又偽造廢鋼買賣合同、產品合格證明、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等,于2008年9月23日、10月9日兩次從某銀行武漢分行騙取保理資金共計2000萬元。2009年3月2日,武漢某甲公司采取前述欺騙方法與某銀行武漢分行重新簽訂《綜合授信協議》,授信額度仍為2000萬元,授信有效使用期限至2010年3月1日。同年5月,因武漢某甲公司不能按約正常還款,林某某對武漢某甲公司的財務章、合同章、公章進行監管。2009年11月9日,武某某與武漢某丙公司有關人員簽訂武漢某甲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并于同年11月19日在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蔡甸分局辦理公司法人變更登記,武某某不再持有武漢某甲公司股份,不再擔任武漢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經鑒定,自2008年9月至2009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變更止,武漢某甲公司累計收到某銀行武漢分行某支行授信保理貸款資金11094萬元,償還9094萬元,尚欠2000萬元。至2010年8月案發,某銀行武漢分行尚欠保理融資本金1503.5萬元。
2.詐騙事實
2009年11月28日,被告人武某某隱瞞武漢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變更的事實,對原材料供貨商程某某謊稱需要資金回購武漢某甲公司股權,向程某某借款278.24萬元,期限6個月。同年12月15日,武某某以股權回購資金不足為由,再次向程某某借款309萬元,承諾2010年1月20日歸還。逾期后,程某某多次向武某某催還借款,武某某于2010年9月至10月間歸還借款35萬元,并承諾同年10月1日起每月歸還借款30萬元。逾期后,武某某假借各種理由不履行償還義務。至案發,仍有本金552.24萬元不能歸還。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3)鄂武漢中刑重字第00007號刑事判決:一、被告單位武漢某甲公司犯騙取貸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被告人武某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三、被告單位武漢某甲公司騙取貸款所造成的損失人民幣1503.5萬元,繼續追繳,發還被騙單位某銀行武漢分行某支行;四、被告人武某某詐騙的人民幣552.24萬元,繼續追繳,發還被害人程某某。一審宣判后,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以武漢某甲公司、武某某對保理資金有非法占有目的,原審對該起事實定性錯誤,依法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武某某及武漢某甲公司刑事責任等為由提起抗訴。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辯護人以借條、還款協議等證明武某某找程某某借款系民間借貸,武某某不構成詐騙罪等為由提出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4)鄂刑一抗字第0005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單位某甲公司騙取銀行貸款2000萬元,致1500余萬元不能歸還,給銀行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上訴人武某某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騙取貸款罪。武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552.2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還構成詐騙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裁判要旨
1.刑法本身并不孤立看待申請貸款時的造假行為,只有行為人主觀上具備非法占有之目的,才可能因客觀上的造假行為以詐騙犯罪論處。認定行為人主觀上非法占有目的,除了行為人對其主觀目的的供述外,還應結合行為人申請貸款之前的經濟狀況、獲取貸款之后的款項用途、款項到期后的還款意愿及還款效果等綜合評價,不能僅憑行為人有使用虛假資料騙取貸款的客觀行為和實際未能還款的客觀結果,片面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
2.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必須堅持在客觀基礎上的主觀判斷,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簡單定案。具體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把握:一是行為人借款前的資產負債情況,有無還款能力;二是行為人實際借款用途有無保值增值可能;三是行為人有無隱匿財產、惡意轉移財產、逃跑等逃避還款義務的行為。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5條之一、第266條、第193條
一審: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鄂武漢中刑重字第00007號刑事判決(2014年8月11日)
二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鄂刑一抗字第0005號刑事裁定(2016年12月26日)
(最高院刑四庭)
個人觀點 AI輔助
金川律師|君合
金川,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職業資格:具有中國律師執業資格,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業務領域:民商事訴訟 國內仲裁 破產重組 保險糾紛 職務犯罪
工作經歷:曾在北京某法院工作十四年,曾在民、商事審判庭、勞動爭議庭歷任審判員、審判長、副庭長,分管重大疑難及新型案件的審理及全庭案件的審核。長期從事民商事法律實務及研究工作。撰寫的多篇判決書及論文在國家級法律刊物發表,常年在北京大學、政法大學、外交學院、司法局、律師協會進行專題講座。因業績突出,先后榮獲兩次個人三等功、兩次集體三等功、一次市級優秀法官及多次院級嘉獎,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金川律師 2013年加入君合后,主要從事訴訟仲裁、破產重整業務與保險糾紛。擅長合同糾紛、公司爭議、產品責任、建設工程、勞動糾紛、婚姻家庭等領域的爭議解決。金川律師同時為跨國公司和大型企業提供日常法律服務,在企業合規審查、重大項目法律風險評估、職務犯罪等方面有豐富經驗。
教育背景:于2001年獲外交學院國際法法學學士;2007年獲對外經貿大學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學位。
游濤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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