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比較轟動的訂婚案陰差陽錯在大范圍內進行了普法教育,很多人第一次認識到了女方的性權利,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然而,也有不明所以的把問題歸咎于訂婚和結婚上了,誤以男方被抓是因為只是訂婚而沒有結婚,如果結婚了就沒事了。
事實上,這個理解同樣是錯誤的。法律從來沒有認可結婚后夫妻就有了對方的性權利,就是說即使結婚了,一方不想進行性活動,對方也是沒有權力迫使對方同意的,否則同樣是違法的。
現在,其實一直都有一種套路,就是女方收彩禮,婚后不能碰,男的忍不住了只有離婚。女方白拿彩禮還要分家產。男方要硬來把柄落女方手里更加麻煩。
這也等于法律上說,女人可以不給老公性生活,可以給除了老公以外別的男人性生活,可以不給老公生孩子,可以給老公以外別的男人生孩子,老公沒有權利要求把別的男人的孩子打掉,還要養孩子,也不知道理解的對不對?
具體到司法實踐中,"婚內強奸"丈夫是否構成強奸罪,關鍵看實施具體行為時婚姻關系是否處于正常狀態,在婚姻關系正常的情況下,丈夫是不會成為強奸犯罪主體的。若婚姻關系處于不正常、不穩定的情況下,則可能構成強奸罪,如: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分居,一方已起訴離婚(包括起訴至法院未判決或一審判決未生效期間),婚姻關系處于非正常的、不穩定狀態中;婚姻關系屬于法律禁止的包辦、買賣婚姻,受脅迫婚姻或法律認定婚姻無效的情形;丈夫教唆或者幫助他人對自己妻子進行強奸,成為實施強奸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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