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份于2025年4月15日予以公布的內容。
2025年1月18日晚8點時分,在貴州省的開陽縣,謝某松在酒后與其妻子胡某甲在開陽縣的街道產生了矛盾。因謝某松對妻子胡某甲施行了毆打行為,妻子胡某甲即刻報警尋求援助。約 10 點左右,開陽縣公安局云開派出所的民警胡某乙、舒某輝以及輔警劉某等人趕赴現場進行處警。在出警的過程當中,謝某松情緒顯得極為激動,在現場出現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舉動。
為避免事態進一步惡化,民警胡某乙、舒某輝、輔警劉某等人隨即把謝某松控制并帶上警車。謝某松在上警車的過程中,用腳踢打輔警劉某,且在警車上趁民警胡某乙毫無防備之際,用腳踢中民警胡某乙右邊的臉部,致使民警胡某乙右顳部頭皮血腫、面部軟組織遭受損傷。經專業鑒定,胡某乙的損傷程度被判定為輕微傷。
最終在2025年4月3日作出判決,以襲警罪判處9個月有期,刑期自2025年1月20日起至 2025年10月19日止。
與此同時,襲擊民和輔的依照襲警罪予以處罰,僅襲擊輔而未襲擊民的,則以妨害公務罪進行懲處。
這時會產生疑問,襲警罪不是規定3年以上7年以下嗎?怎么僅僅判了9個月,這似乎不太合理啊,下面就此予以解答:
依據刑法第277條第5款:【襲警罪】以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
使用其他工具,嚴重危及到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由此我們能夠明晰,襲警罪劃分成輕重兩個級別,僅是暴力襲擊的,為3年以下,使用其他輔助工具的,才是3年以上7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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