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商花錢收購二手車,
提車時發現是事故車,
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一賠三”?
近日,樂昌法院依法審結
這么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起來看看。
陳某是樂昌某二手車行的老板。2023年11月,南昌某二手車交易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微信聯系陳某,詢問其對公司新收的某輛汽車有無興趣,陳某表示要看過車況才能確定。隨后,南昌某二手車交易公司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照片形式,將車輛情況發給陳某。陳某見車況較新,又因對方承諾“保證車況,實表”等,放下戒心,向該公司指定賬戶全額轉賬購車款5.3萬元,簽訂了《二手車買賣合同》。事后,陳某前往贛州某物流停車場提車時才發現該車輛有事故痕跡。陳某聯系賣家南昌某二手車交易公司,要求退車退款,但該公司均以各種理由推脫。陳某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與南昌二手車交易公司簽訂的《二手車買賣合同》,南昌某二手車交易公司退還購車款5.3萬元,并賠償三倍購車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南昌某二手車交易公司隱瞞案涉車輛為事故車,導致陳某基于錯誤認識而作出購買車輛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南昌某二手車交易公司在案涉車輛交易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陳某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退還購車款。此外,陳某為某二手車行老板,購買該車輛系用于出售,并非出于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車,故不能以消費者身份要求對方賠償三倍購車款。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二手車買賣合同》,南昌某二手車交易公司向陳某退還購車款5.3萬元,并支付違約金、托運費等合計1920.57元。
法官說法:二手車商受欺詐收購事故車輛,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要求賣方“退一賠三”?針對這一問題,首先需予明確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對象是“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并不包括為生產經營或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商品的個人。故二手車商以營利目的購車,不屬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無權要求“退一賠三”,但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維護自身權益。
另法官提醒,作為二手車經營者,應在二手車交易過程中向買家提供真實全面的車輛信息,解釋可能發生歧義的合同條款,完善二手車交易流程,減少訴訟風險。作為消費者,應充分核實擬購車輛車況保險信息,如有無維修、違章記錄等,或委托第三方鑒定車況,經認真驗車后再行付款購車,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文字:廖攀 鄭慧祺
編輯:劉青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馮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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