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與法律網訊(通訊員 古麗妮尕爾·賽麥提)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遇到好友借車的情況,不借,顯得尷尬,借了,擔驚受怕。可若是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了交通事故,車主需承擔責任嗎?近日,新疆澤普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5年2月11日,麥某在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艾某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車,與阿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相撞,導致車輛損壞。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麥某負全部責任,阿某無責任,雙方當事人均未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后阿某將受損車輛進行定損并維修,產生車輛維修費3000元,阿某和麥某因賠償問題產生糾紛,隨后,阿某將實際駕駛人麥某和車輛所有人艾某訴至澤普縣人民法院。
【法官審理】
法官經開庭審理后認為,麥某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導致本次事故發生,其應對阿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艾某作為車輛所有人,未盡到妥善管理及審慎義務,將車輛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麥某適用,存在過錯,亦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最終本院判令實際駕駛人麥某和車輛所有人艾某均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生活中,人們難免存在借用他人汽車或將自駕汽車借給他人使用的情況,車主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時,一定要對車輛的性能、對借車人的駕駛資格、身體狀況等進行認真審查。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除了駕駛人,車輛所有人也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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