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消費者宋先生近日反映,其因購車糾紛向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管城區市監局”)投訴維權時遭遇“超期回復、程序失位”,舉報管城區市監局涉嫌瀆職后,管城區市監局紀委調查亦陷入停滯,維權之路困難重重。
事件回顧:消費欺詐投訴遭遇監管“超期”
2024年6月6日,宋先生因對河南思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皓汽車”)的購車服務不滿,向管城區市監局投訴,指控該公司存在消費欺詐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監管部門需在60日內對投訴作出處理并答復消費者。
8月7日,宋先生再次撥打政務服務熱線催促時,管城區市監局僅回復“正在處理中”。但令人意外的是,8月9日,該局在未說明理由的情況下直接終止調解,此時距投訴已超法定時限。宋先生質疑市監局“程序違法且涉嫌瀆職”。
管城區市監局紀委介入后“杳無音信”:維權陷入“死胡同”
2024年9月10日,宋先生向管城區市監局紀委實名舉報該局“超期回復,不作為、涉嫌瀆職”。依據《監察法》及信訪條例,監管部門應在規定法律法規內辦結實名舉報并告知結果。但截至2025年4月26日,宋先生仍未收到管城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紀委的任何答復。“從商家欺詐到監管部門‘踢皮球’,再到紀委‘石沉大海’,維權就像進了‘迷宮’。”宋先生無奈表示,自己多次遞交材料、撥打熱線,卻遲遲得不到明確說法,“這讓我對監管部門的公信力產生懷疑。”
法律人士:監管部門或涉行政不作為
法律人士分析指出,管城回族區市監局存在三重問題:一是未在法定60日內答復投訴,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程序;二是終止調解未說明理由,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要求;三是管城區市監局紀委紀委超期未處理實名舉報,涉嫌違反《監察法》及信訪條例。“監管部門既是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者,也是行政權力的行使者。”法律人士強調,若監管部門自身存在程序違法,將嚴重削弱公眾對法治的信心。部門回應:仍在“處理中”但無實質進展。
宋先生就此事在近一年的時間內,從外地往返鄭州管城回族區市監局數十趟,在市監局要不找不到分管局長,再者就是主管的局長外出學習互相推諉不歸他管。管城區市監局紀委部門截至發稿前未作出回應。
經查閱《鄭州市12315消費維權工作規范》發現,監管部門需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需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消費者處理結果。
維權困境折射基層治理難題
宋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近年來,多地消費者投訴反映監管部門存在超期處理、回復敷衍等問題。有專家呼吁,應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對超期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并嚴格追究相關部門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以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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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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