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劇柏含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學生咬人后老師要求當眾道歉” 典型案例,引發社會關注。
案例中提到,李小某為某學校一年級學生。因李小某在校期間扎、咬其他同學,學校老師在放學時間與涉事家長進行溝通。并在班會上讓李小某向其他同學道歉,因李小某態度不誠懇,再次要求李小某鄭重道歉。法庭,教育懲戒不容一味“護犢”
李小某監護人認為某學校老師當眾指責李小某、不聽李小某解釋、無理要求李小某當眾反復道歉,造成李小某心理嚴重傷害,致使李小某持續情緒低落、無法正常返校。
經多次交涉無果,李小某家長將某學校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學校賠償損失2萬余元。經過多次交涉無果被家長江某把學校告到人民法院,要求學校賠償損失2萬多元。法院審理后認定,老師的行為屬于正常行使教育懲戒權,駁回家長訴求。
本案中正如法官所言,體罰是“直接造成身體痛苦”或“貶損人格尊嚴”的行為。本案中,教師要求學生反復道歉,并非“故意刁難”,而是針對其“態度不誠懇”的教育矯正——這恰恰體現了教師要求學生反復道歉,而是針對其“態度不誠懇”的教育矯正——這恰恰體現了教師對教育職責的堅守。若將此類正當管教視為“心理傷害”,最終損害的將是全體學生的受教育權。法院認定“現有情形不足以證明存在超越或濫用懲戒權”,正是基于對法律條文的精準適用。
事情固然已經平息,但個案背后折射的“教師不敢管”的困境,卻值得進一步深思。現實中,部分家長將師生關系曲解為“服務與被服務”的商業邏輯,動輒以“侵犯權益”為由質疑教師正常管教,導致許多教師對違規學生束手束腳。本案中家長的訴訟行為,正是這種扭曲觀念的典型體現,甚至試圖通過法律手段迫使學校妥協。因此,想要徹底破解“想管不敢管”的困局,仍需從制度層面完善教育懲戒的實施框架,通過細化規則明確邊界減少紛爭。
(作者:劇柏含 系國家二級作家 高級書畫師 高級政工師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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