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處方藥銷售行為,保障公眾用藥安全,近日,安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全市藥品零售企業鄭重告誡: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要求,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依法誠信經營。
二、零售藥店的執業藥師應在崗履職,不得“掛證”兼職。零售藥店營業時間內,執業藥師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
三、藥品零售企業在銷售處方藥時,應嚴格憑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銷售,由執業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方可調配、銷售,審核后的處方按有關規定留存備查。未經執業藥師審核,不得銷售處方藥。特殊情況下,執業藥師臨時不在崗使用遠程審方的零售連鎖藥店,應嚴格執行遠程審方制度,處方經連鎖總部的審方員審核后方可銷售。
四、顧客購買處方藥不能提供處方時,藥店營業員必須告知顧客處方藥應憑處方銷售,經顧客同意后,方可通過簽約醫療機構對顧客開展互聯網遠程診療。藥店營業員不得代替顧客問診。
五、藥品零售企業須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分區陳列,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陳列和銷售。不得以搭售、買贈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
六、各藥品零售企業應嚴格遵守《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交易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展示的藥品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合法。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
七、從事處方藥銷售的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在每個藥品展示頁面下突出顯示“處方藥須憑處方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等風險警示信息。藥品網絡零售企業在處方藥銷售主頁面、首頁面不得直接公開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簽等信息。通過處方審核前,不得展示說明書等信息,不得提供處方藥購買的相關服務。
八、本告誡函發出后,各藥品零售企業要認真對照上述要求,開展自查整改,進一步規范處方藥銷售行為;在檢查中發現仍存在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嚴肅查處。
▌來源:安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責編:木子 小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