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醫院——成都市第七人民醫院,一個850萬元醫療設備維保項目,由于重復打分、實行差別歧視待遇等問題遭到投訴!
昨天,《四川政府采購網》發布《成都市財政局投訴處理結果公告》,披露了該醫院的這起政府采購項目投訴案。
那么,這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項目呢?投訴結果如何?
2024年12月2日,融匯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發布《成都市第七人民醫院醫療設備維修維保服務公開招標采購公告》,預算金額為850萬元,共5個采購包。
12月25日,該項目發布中標公告:5個采購包全部名花有主。
2025年1月20日、26日,該項目先后發布了合同公告。
然而,就在中標公告發布后,四川金鑫源昇商貿有限公司對該項目提出了7個投訴事項。
筆者注意到,金鑫源昇公司提出的投訴事項5——“采購包4涉及重復打分”、投訴事項7——“采購包2、3、4業績要求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得到了財政部門的支持。
4月22日,成都市財政局根據相關規定,對上述兩個投訴事項作出了投訴成立,因本項目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處理結果。
事實上,就在4月8日,該醫院一個600萬元《排隊叫號信息發布系統采購項目》因中標供應商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招標要求,存在虛假響應,才剛剛遭到投訴。
而彼時,財政部門認為投訴事項部分成立,影響成交結果,由于合同已經履行,同樣作出“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處理結果。
那么,成都市第七人民醫院的這兩起政府采購項目投訴案中,責任人究竟是誰呢?
據一位資深業內人士解讀稱,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具體責任人的認定需結合實際情況分析,通常包括以下主體:
1、采購人(招標單位)
若投訴成立的原因系采購人違法違規(如規避招標、設定歧視性條款、未依法履行采購程序等),采購人作為責任主體需承擔賠償,相關直接責任人員可能被追責。
2、采購代理機構
若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審等環節存在過錯(如程序違規、泄露投標信息等),可能被認定與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3、評審專家
若投訴因評審專家未按標準評審、徇私舞弊等行為導致(如打分明顯不公),財政部門可處罰專家并追償損失。
4、供應商(中標人)
若供應商通過虛假材料、串通投標等騙取中標,合同雖履行仍可能被追責,賠償采購人或其他供應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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