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中國幾千年的政治史,如何遏制腐敗、加強廉政建設一直是為政者的重要議題。
構建監察制度,作為古代歷朝政治制度建設的基礎工程,在加強中央集權、維護封建統治上發揮著巨大作用,歷代王朝都在監察制度建設上繼承發展,以求尋找適合自己的發展道路,實現君權與臣權的相對平衡,盡可能的加強君主集權。
時至唐朝,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都得到了的繁榮發展的情況之下,唐朝的監察制度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
本文筆者就為大家闡述下,唐朝御史臺制度的歷史沿革及其對之后朝代的影響。
唐朝御史臺的歷史沿革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起源,可考究到黃帝時期,秦漢時期萌芽發展,在中央和地方分別設立了相對應的監察制度。
而“御史”之名,殷墟卜辭已載:“我御史”、“朕御史”、“北御史”等詞,但在當時御史的主要職能以文書管理和記事為主,兼有一些監察職能,因此時并沒有專職監察機構,所以在嚴格意義上監察制度還未正式建立。
自秦統一后,在中央設置了“御史大夫”一職掌文書和監察工作;在地方則設“監御史”負責對所轄郡縣內的各項事務,進行監察,隨著歷史的進程,對監察官員的稱謂不斷改變,監察的職能范圍也在進一步擴大。
御史的相關職能,隨著社會的發展也在不斷進行著演變,開始出現由行政事務向監察性質的轉變,自西漢時期開始,初用秦制,御史大夫是最高監察官,主要職責是典正法度、以職相參、總領百官和上下相監。
下設御史中丞輔助工作,中丞以下再設侍御史或監御史之職,他們才是具體開展監察工作的實施者,當時實行的是郡國并行體制,所以監察的實際范圍比較小,多限定在較為直接的管理層級,并不是在所有管轄層級和領域進行全覆蓋的監察。
西漢中期,統治階層對監察機制進行了修改和強化,取消了履職效果一般的監御史,改為由上層直接領導的刺史巡視制度,由御史中丞作為具體負責官員,在全國設置十三個監察區,分派刺史對相應區域進行監察,定期回京報告工作開展情況,類似于當前的派駐制度。
到漢武帝時期,為監察統治者周邊的高層級官員,統治者又設立了司隸校尉一職、監察的具體對象是含三公在內的京畿官員,在特定的時期也產生了一定的效果,有特別監察官的意味;對郡縣的監察上設置了督郵,完善郡對縣的監察,郡太守對屬縣的定期巡視監察,縣令長對轄境的巡視監察,同時御史府也會進行不定期巡視監察。
到了漢成帝時期,御史大夫改名為大司空,與丞相和大司馬共同位列“三公”,這樣的設置就使御史大夫就參與到行政系統當中,不再專門負責監察任務,副手御史中丞便成為了監察系統實際的最高領導人,這種格局基本沿襲至東漢時期。
東漢時期,御史正式成為了中央機構的專職監察官,這標志著我國古代御史監察的制度正式確立,也意味著御史一職的職能向監察職能的轉化完成。
漢朝的侍御史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治書侍御史和符璽侍御史,治書侍御史相當于御史中丞的助理,可直接服務皇帝,符璽侍御史負責掌管皇帝的印璽,地位僅次于治書侍御史,很受皇帝信賴,甚至出現符璽侍御史直接提拔為御史中丞的案例。
另外還有一些御史如繡衣侍御史和漕運侍御史等負責協助御史中丞監察財政、糧草輸運、軍事、賦稅、司法等日常事項,除此之外,御史臺中還有一部分吏員負責文書檔案的抄寫和指令傳達,如御史掾、主簿、少史等。
我國古代的御史臺制度,真正走向成熟完備的時期是隋唐時期。
隋朝時期設置“三臺”共司監察事務,即在御史臺之外又設司隸、謁者兩臺進行協作配合:御史臺負責對京中百官進行監察;司隸臺負責對國都及其附近的地區以及各個郡縣的地方官員進行糾察;謁者臺則依奉詔出使郡縣,持節進行按察,但不久,司隸臺便被罷廢。
唐初,太宗重視以御治吏,因此在監察制度的調整上尤為重視,增設殿中侍御史和監察御史各兩人。
貞觀末年,為使監察權與司法權相結合“於臺中置東西二獄,以自系劾”,御史臺就兼有了“鞫案禁系”之權。
龍朔二年,為了肅清冗官,加強治吏,唐高宗對官制進行了大刀闊斧的革新,將御史臺又改為憲臺,御史大夫改名為大司憲,御史中丞則為司憲大夫,后至武周時期,為了進一步鞏固政權,加強對官員的監督和軍隊的集權統治,又將御史臺改為左肅政臺,又曾設左肅政臺官職相同的右肅政臺對中央和地方的官員分工協作進行監察,左臺專察京中官員及軍隊,右臺專察京師以外官員。
公元705年,中宗又將肅政臺改為御史臺,這導致兩臺在對京師和州縣官員監察工作上權利并行,權責交叉嚴重,御史相軋。
縱觀這一時期,政局的動蕩導致了御史臺建置屢有變革,不過我們可以看到的是,不管時局如何,唐朝的統治者都非常重視監察機構,利用監察機構實現對政治反對派的制衡,進而維護其統治利益。
至公元712年,唐玄宗繼位,以道家清靜無為思想為治國之道,在政治上任用賢能,改革官職、整頓吏治,認為兩臺御史競相彈劾京中百官,官員們殆不堪命,又依貞觀之制,廢除右臺并將時任右臺的監察官員遷隸至左臺,又將左臺改為御史臺。
朝政局勢趨于穩定,機構設置便相對固定下來。
唐高祖武德七年三月,唐朝創設了一臺六省九寺等中央國家機構,御史臺作為國家的監察機構自此從法律上被正式確立,初設的御史臺雖然品級不高,但備受重視,高祖對御史之職做“清而復要”的高度評價,御史之職的任職經歷成為當時官員提拔的重要考量指標,高季輔,張行成等名輔都曾先后擔任過御史一職。
太宗時期,宰相多由御史臺的御史大夫提拔而來。
此后,唐朝的監察制度呈現出極為系統完備的形態,職能穩定的發揮其監察職能。
唐御史臺制度對宋元兩朝監察制度的影響
御史監察制度的萌芽和演變過程,是對我國封建監察制度的發展歷程的高度反映,而唐朝的御史臺監察制度,更是對前朝監察制度精華的汲取與繼承,在唐朝的整個時期都在不斷地對其進行完善,在御史臺制度發展成熟的同時,也為后世的監察制度提供了借鑒的范本,產生了較為深遠的影響。
唐朝確立的御史臺的三院制度,被后世的歷代統治者沿襲,直至明朝,才被都察院所代替,幾百年間雖然在具體的制度和官職的設置上有所變化,但在沿襲唐朝御史臺制度作為監察制度的框架上是不變的,對后世影響很大,這點主要是體現在宋元兩朝對唐朝監察制度的繼承上。
宋朝行使監察職能的機構主要有提點刑獄司和御史臺兩個機關,但相較而言,御史臺的職責范圍更大,職權更高,提點刑獄司類似于今天的省檢察院,職能范圍僅限在府、州、縣的“司法審判”過程中的檢察監督、彈劾建議,而御史臺則類似于今天的國家監察委,職能范圍為全國的“重大活動、科舉考試、司法審判、行政事務、行為規范等”監察監督、彈劾建議。
宋代的御史臺作為全國最高監察機構“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辯,小事則奏彈”,與唐朝的不同之處在于,御史大夫的官職通常并不實際授予,而是作為加官表彰政績,因此宋朝的御史中丞便成為御史臺掌判臺政的最高長官。
在機構設置上,御史臺仍然下設三院,共設御史九人,侍御史一名主臺院,殿中侍御史兩名主殿院,監察御史六名主察院。
在職能分工上,以“元豐改制”為分水嶺,改制之前侍御史以御史臺副首的身份輔佐御史中丞處理臺務,同時兼任知雜事,元豐改制之后則由監察御史統掌察院,負責對六部進行監察,唐朝時期的監察御史一般是由宰相任命或者舉薦,而宋朝改為由皇帝直接進行任命,上可糾舉宰相,足以見監察御史在宋朝地位之高、職權之重。
除此之外,宋御史臺還內設有“主簿”和“檢法”之職,員額各一,主簿的工作主要是對御史臺的文書進行審核;檢法的職責是對文書中所涉及到的具體法律條文進行斟酌和校對,保證依法監察。
元朝政權建立以后,為了強化皇權、克服游牧民族的舊制積習,元朝的統治者加緊建立了監察制度并對監察體系進行完善。
元朝初期,監察系統在分級上仍然采用“中央—地方”的兩級監察機制,元世祖在至元五年設中央仍延續唐朝的監察機構御史臺糾察百官,和元朝初期的中書省、樞密院兩機構一起成為元朝的中樞三大官府,從而形成了行政權、軍事權、監察權三權分制的整體政治格局。
中央監察機構御史臺的制度框架仍隨唐制設置三院,但與唐朝臺、殿、察三院的不同之處在于實行臺院、察院與殿中司三院制。
臺院設從一品御史大夫兩名,其地位與中書令和樞密使同等,設正二品御史中丞二名進行輔佐;從二品侍御史二名,正三品治書侍御史二名;察院設監察御史三十二名,“糾察百官貪贓不法與不當行為”。
殿中司設兩名殿中侍御史“凡大朝會,百官班序,其失儀失列,則糾罰之;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報者,則糾舉之;大臣入內奏事,則隨以入,凡不可與聞之人,則糾避之”,是指在舉行大型典禮與朝會活動時,對官員們的上殿序列、儀容儀貌等進行糾正、糾舉本應回避的官員等,我們可以看到,這點是與唐朝的殿院職能是基本一致的,由此可見元朝的中央御史臺制度在職能上本質依舊是承襲唐制,只是在名稱上加以了調整。
監察制度的發展歷程中,從未停止過革新創新,比如在對地方的監察上,元朝創立了行御史臺,與行樞密院、行中書省并立為中樞三大派出機構和分設機構,兩個行御史臺分別是指南臺和北臺,南臺也被稱為江南諸道行御史臺,一個是北臺,也被稱為陜西諸道行御史臺,江南諸道行御史臺監察的范圍在東南方向的多個省份,陜西諸道行御史臺監察的則是陜甘滇蜀地區。
在上述監察架構下,元朝的統治者又探索設立了分巡制度,這種制度的最根本特點是由行御史臺的官員根據統治者指令到指定的地方和領域開展巡察工作,履行糾劾職責。
有文獻記載,大德六年南臺監察御史蕭泰登到江浙行省巡查,至治二年御史許有壬到廣東糾舉違法,在蘇天爵的《浙西察院題名記》中,記載有南臺監察御史通常采用六名御史分行三省及十道憲司的方式開展工作,一省一般為二人,剩下的人員一般留守察院處理事務;出巡的時間一般是本年九月,下年二月左右歸來復命。
在中臺和行臺的制度架構之下,又把全國劃分為二十二道監察區,作為元代地方監察網絡中的基本網結,每道設肅政廉訪司,又稱“憲司”分駐各地,構成了全國范圍的垂直監察系統。
肅政廉訪司的職能與提刑按察使司相類似,但肅政廉訪司的主要職能側重于督察地方民政事務、糾劾貪官污吏,同時還受理基層官民不服判決而依理陳告的案件,從這種角度看元朝的御史臺監察司法權,是得到擴大和加強的,因為大理寺的廢除使唐宋時期原本屬于大理寺與刑部之間監督制約權全部歸于御史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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