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為了搏眼球、賺流量
緊盯社會熱點
以各種稀奇古怪的角度吸引觀眾
更有甚者,沒有熱點,故意制造“熱點”
往往以聳人聽聞的方式
近日,山西朔州網安部門查處一起公然造謠 “殺人”謠言案件。
違法行為人張某近日途經某處,看到有警車駐停,有部分群眾圍觀的場景,為了給自己短視頻賬號漲粉,不顧事情真相,拿出手機拍下并在視頻封面添加“殺人”兩個鮮紅的大字,并給視頻配上“殺人了,死下了”的背景聲音。視頻迅速在短視頻平臺上引發本地網民大量關注,評論區網友紛紛好奇詢問,一時之間猜測四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朔州網安部門發現后 ,立即對該謠言信息開展查處,及時將違法行為人張某傳喚到案,張某對自己制造傳播謠言信息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行政罰款并教育訓誡。
警方提示
故意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危害很大,可能觸犯多項法律法規
一、刑事法律后果
1.《刑法》第291條之一(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行為: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明知是虛假信息仍故意傳播。
后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7年有期徒刑。
2.《刑法》第246條(誹謗罪)
行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如點擊量超5000次或轉發超500次)。
后果: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注:需被害人自訴,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或國家利益的除外。
3.《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
行為:利用信息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后果: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多次實施的,處5-10年有期徒刑。
二、行政處罰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
行為: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
后果:處5-10日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三、網絡與數據安全相關法律
1.《網絡安全法》第12、47條
規定:禁止利用網絡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網絡運營者需加強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
后果:個人或單位可能被警告、罰款,甚至暫停業務、關閉網站。
2.《數據安全法》第8、32條
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數據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活動,包括傳播虛假信息。
四、民事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024、1165條
行為:傳播虛假信息損害他人名譽權。
后果:需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五、專門針對網絡信息的管理規定
1.《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15、20條
禁止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虛假信息,違者可能被責令改正、罰款,直至吊銷許可證。
2.《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5條
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罰款,必要時可停機整頓。
來源:山西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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