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考證領土主權不外乎兩個依據,其一是法理,其一是歷史,兩者缺一不可,只有闡明歷史事實,才能為法理依據提供前提,片面強調歷史依據,或片面強調法理依據,都不足以揭示領土主權的合理性與合法性。論證領土歸屬同樣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理為準繩”。歷史研究是一切人文社會科學理論研究的基石,深入開展南海歷史研究,科學闡釋南海歷史發展的進程,當然是確定南海主權歸屬的重要基礎和前提。近年來,一些國外學者對于中國在南海主權問題上提出的歷史依據或橫加指責或有所質疑,聲稱中國“濫用”歷史、“編造”歷史。這些批評、指責、質疑不僅割裂了歷史與法理之間的相互聯系,甚至超出了理論研究的范疇。因此,對南海歷史研究加以澄清是十分必要的。
一、關于南海歷史研究的現狀
中國學術界關于南海歷史問題的學術研究,從上世紀50年代就已開始并持續不斷,至80年代形成了南海歷史研究的一次高潮。近年來,隨著南海形勢的變化,學術界圍繞南海歷史問題的研究日趨深入,并呈現出微觀與宏觀相結合,歷史與法理相結合的特征,同時更加注重對文獻史料、檔案輿圖的搜集整理和研究。正是基于大量確鑿的歷史文獻、史料、檔案、輿圖,中國學術界進行了縝密的考證,進而以不可辯駁的史實證明,中國人民最早發現、最早命名、最早開發經營了南海諸島,而歷代中國政府對南海諸島實施了連續不斷的行政管轄,從而確立了中國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權、管轄權的地位。可以說,中國學術界的大量研究成果,不僅為闡明中國南海主權提供了完整歷史證據鏈,而且科學而客觀地還原了南海歷史的本來面目。
從上世紀60、70年代以來越南學術界對南海歷史問題進行了研究,近幾年該領域的研究在越南空前活躍,越南學術界利用歷史問題大做文章,不僅出版了大量論著,而且持續舉辦學術會議和文物展覽。越南的南海歷史研究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歷史依據研究與法理依據研究的整體化。越南學術界的南海歷史研究日益重視與法理研究相銜接,竭力使其所謂歷史依據看起來更符合國際法的原則,在這一趨勢推動下,越南學界力圖形成其所謂南海歷史依據的體系。
(二)官學互為支撐的一體化。早在上世紀90年代,越南就組成了以河內國家大學所屬的人文社會科學大學歷史系阮光玉為主任的課題組,立足于圍繞越南對“黃沙”主權“不可動搖”、“無庸置辯”的問題展開研究。越南社會科學院漢喃研究院、越南學研究院、河內國家大學、外交學院等官方科研機構和高校也參與到廣泛搜集和論證越南擁有南海諸島“主權”歷史依據的工作中。
(三)文獻資料搜集的全球化。越南動用大量資源在國內外系統搜集有關南海的各類歷史文獻資料、輿圖。如阮光玉主持的課題組在以往的基礎上,對越南文獻資料繼續挖掘、整理和研究。此外,該課題組在其它國家收集西方航海圖,如荷蘭萊登大學圖書館所藏原屬于東印度公司的航海圖,還有葡萄牙船隊的一份帕拉塞爾海岸圖,在澳大利亞國立大學和國家圖書館也搜集了中國的部分地圖資料。盡管該課題組聲稱發現了新史料、有了新成果,但尚未披露任何有價值的具體內容。
據越南媒體報道,2011年12月峴港市科學技術廳組織了“通過越南共和政權(1954-1975)時期檔案資料中的越南黃沙群島”的課題驗收工作,該課題由峴港市委宣教部部長武功智主持。據稱這是第一個利用越南共和時期中央檔案資料來研究“黃沙群島”的課題,并宣稱該課題從全國各資料中心保存的史料中挑選了209份檔案、共1028頁的材料。由于缺乏更多的信息,我們尚無法對這些檔案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可依據性做出評價。
菲律賓覬覦中國南沙群島始于20世紀30年代,至1948年馬尼拉航海學校校長克洛馬組織的探險隊,擅闖太平島并聲稱“發現”了南沙島礁。顯而易見的是,菲律賓不僅在和南沙島礁發生關聯的時間上遠遠晚于中國,而且沒有任何歷史文獻或資料佐證其擁有南沙群島主權,但是仍然竭力搜集和拼湊歷史依據,不惜拿出一些很晚近的私人輿圖來為其擁有南沙群島部分島礁以及黃巖島的主權提供所謂歷史證據的支撐。如2012年4月28日,“菲律賓在其外交部網站刊文指出,一名傳教士繪制并于1734年出版的一份地圖,是最早、最明確地把黃巖島(菲方稱Bajo de Masinloc)標入菲律賓的地圖之一,另一份由西班牙探險隊繪于1792年并于1808年在馬德里出版的地圖也標繪了探險隊到達和繞行該島的路線”。
顯而易見的是,在南海主權爭議過程中,一些國家一方面力圖否定或貶低歷史依據的價值和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歷史依據的重要性無法回避,也不能回避,因此有不遺余力地搜尋歷史資料,不惜投入人力物力財力展開史料挖掘、文獻整理和學術研究,以便為維護各自的主權訴求奠定論據基礎。
二、越南有關南海歷史問題的觀點與立場
2012年越南青年出版社出版了一部論文集,名為《黃沙長沙屬于越南的歷史依據和法理基礎》,該書集中反映了近年來越南學術界在南海諸島問題研究上的最新成果。書中分三部分,即“黃沙長沙屬于越南”“黃沙長沙在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記載”“中國在東海的牛舌線———一個無理的訴求”,共收錄了18篇有代表性的論文,這三部分的內容首先從歷史和法理上論說南海諸島屬于越南,其次反駁中國的歷史依據,再次針對中國南海“九段線”予以專題研究并徹底加以否定。從這些文章看,并無太多新意,基本上是越南傳統觀點的延續和進一步的論證,而這些觀點構成了越南政府一貫立場和主張的基礎。
2012年7月越南新聞和傳媒出版社出版了曾任越南政府邊界委員會主任、號稱越南研究和處理邊界事務的“權威”———陳公軸主編的《越南在東海的印記》一書。這部被越南主流媒體大肆炒作,被“譽為”越南在南海爭議中開展外交和法理斗爭“重要依據”的書,實際上仍然毫無新意,其基本觀點,甚至史料的引用與上述一書的相關內容如出一轍。
從這兩部書以及近來越南學術界的其他研究成果,我們可以把越南方面的核心觀點歸納如下:
其一,在很早以前,越南國家就實際占有了黃沙群島和長沙群島,這些群島在當時不屬于任何國家的主權范圍。《黃沙長沙屬于越南的歷史依據和法理基礎》一書中稱:1816年越南嘉隆皇帝就宣布了對黃沙群島的主權。越南史書《大南實錄正編》第二紀卷之五十二中記載:從1816年開始,嘉隆帝派遣水軍與黃沙隊一同負責黃沙海域的控制與測量水程,“正是這支水軍的首次活動,成為標志著越南在黃沙群島再次確定和行使主權的時間上的一個里程碑……事實上1816年的這一事件標志著嘉隆皇帝使用水軍代替了黃沙隊執行過去僅由黃沙隊擔負的巡查、測量水程和開發海產的任務”。
其二,十七世紀以來,越南國家在幾個世紀的時間里對于黃沙和長沙兩個群島實際、連續和和平地行使主權。《越南在東海的印記》一書聲稱:“從十七世紀到十九世紀的三個世紀中,一個國家組織———黃沙隊和北海隊,是大越對黃沙確立主權的雄辯證據”,“黃沙隊是一個誕生于阮主初期的國家組織,既有民事性質,又有軍事性質,既有經濟職能,又有管理東海的職能”。
其三,安南、法屬殖民政府和西貢政府均以越南名義對“長沙”實施主權管理,越南通過1954年《日內瓦協定》從法國繼承對南沙群島的主權。
其四,《開羅宣言》中列舉了日本應歸還的中國領土,但沒有提及南沙群島1951年8月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中規定:日本“放棄對于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權利、權利依據與要求”,這是屬于越南的權利,而在和會上越南代表發表的主權聲明并未遭任何反對或保留。
其五,面對侵犯越南對于黃沙和長沙兩個群島主權、領土完整和權利的一切陰謀和行動,越南始終積極保衛自己的各項權益和名譽。
在提出越方觀點的同時,越南學術界對中國學術界的觀點進行了反駁,主要觀點歸納如下:
其一,從事實依據和國際法意義上看,中國最早發現和管轄南沙群島的證據缺乏。
其二,中國人對于南沙群島的開發僅屬私人行為,沒有確立領土主權的效力。
其三,中國援引了一些國際社會的資料和地圖,但這些非官方的資料和地圖依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并不能成為確定領土主權的、具有決定意義的憑證,故而沒有法理價值。
其四,越南曾作出支持中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其目的在于支持中國人民的革命事業,但其中沒有提及黃沙(即西沙群島)和長沙(即南沙群島),亦未涉及承認中國的主權。
其五,中國學者將靠近越南近海的島嶼曲解為黃沙和長沙。
三、關于越南有關南海歷史學術觀點的分析
越南學術界的研究結論,不僅是越南政府在南海主權管轄權立場的重要理論支撐,而且在國際社會多少都產生一定的誤導。事實上,越南方面的所有結論不僅經不起推敲,而且完全不能支持其所謂主權立場。
其一,現代國際法中有關領土取得的基本原則包括“無主地”、“發現”、“先占”、“添附”、“征服”、“時效”等等。綜合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我們把確定領土主權的歸屬的條件概括為:最早發現、最早命名、最早開發與經營、最早并進行了連續不斷的行政管轄。早在秦漢時期,中國人民已經開始了在海上的航行活動。最晚到東漢,中國古人對南海中的礁嶼和淺灘就有了命名,即所謂“漲海崎頭”。最晚從唐宋兩代開始,中國就將南海諸島列入“瓊管”范圍,開始了連續不斷的行政管轄。大量史實表明,在所謂1816年越南宣布對南海諸島擁有主權之前,中國就在南海行使了千余年的管轄權,甚至在中國發現、命名、開發、管轄南海諸島時,越南尚未建立獨立的封建王朝,因此越南提出“很早之前”不僅含糊其辭,而且是完全不成立的。中國擁有南海諸島主權的立場不僅有大量史料為依據,有確鑿的事實為基礎,而且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有充分的法理依據。
越南方面以所謂1816年越南嘉隆皇帝宣布對南海諸島主權,作為重要依據,但是這一歷史事件并不屬實。即使有嘉隆皇帝登島的史實,他所到達的不是西沙群島,而是越南中部近海區域。
越南方面認為:《大南實錄正編》“記載了嘉隆于一八一六年占有黃沙群島的事件”。但仔細核對和認真查閱《大南實錄清越關系史料匯編》(許文堂、謝奇懿編,中研院東南亞研究出版社,2000.11)中有關《大南實錄正編》的全部內容,卻找不到這一記載。根據著名南海歷史問題專家李金明先生的考證:所謂嘉隆皇帝“占有黃沙群島”之說,源自1837年法國人路易·塔伯爾主教撰寫的《交趾支那地理考釋》(Note on the Geography of Cochinchina)一文,文中寫道:“帕拉塞爾或普拉塞爾是由一群小島、巖石和沙灘組成的迷宮,延伸到北緯11°和從巴黎算起的東經107°……交趾支那人稱這些島嶼為Cotuang。”文中還說:“雖然這些群島除了巖石和深海之外別無他物,且唯有造成不便而無其他好處,然而嘉隆皇帝卻認為,該地雖小,但也可以擴大其領土。1816年,他莊嚴地在那里插上旗幟,并占有這些巖石,估計不會有任何人對之提出異議。”巴黎子午線東經107°即格林威治東經109°10′,而西沙群島在東經110°10′以東。塔伯爾說的帕拉塞爾,一直延伸到北緯11°,而西沙群島最南點在北緯15°47′。可見,塔伯爾所提到的帕拉塞爾,是指越南中部沿海的一些島嶼、沙洲,而不是西沙群島[1]。這一考證充分說明,所謂嘉隆皇帝在西沙群島宣布主權的事實根本不存在,完全是越方的有意移花接木。
其二,越南所謂的“黃沙”“長沙”究竟指哪里?“黃沙隊”“長沙隊”究竟是什么性質?中國大陸學術界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發表了多篇論文,如韓振華《罷葛鐄、罷長沙今地考》,黃國安《越南所說的“長沙”并非中國的南沙群島》,戴可來《越南古籍中“黃沙”、“長沙”不是我國的西、南沙群島》、《撫邊雜錄與所謂“黃沙”“長沙”問題》,吳鳳斌《關于越南“黃沙”和“長沙”的問題———駁武海鷗“越南對黃沙和長沙兩群島的主權非常明確,不容爭辯”一文的謬論》,李金明《越南黃沙、長沙非中國西沙南沙考》等,上述研究基于充分的史料辨析、縝密的史學考證,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結論。
首先,關于“黃沙”、“長沙”之地。越南史書所記載的黃沙又做罷葛鐄(意思是黃沙灘),長沙又做罷長沙(意思是長沙灘)。其主要文獻依據是杜伯《纂集天南四至路圖》、黎貴淳《撫邊雜錄》以及阮朝國史館編修《大南實錄》等。韓振華先生通過對越南文獻和輿圖的互證,指出:“罷葛鐄”并非我國西沙群島,而是位于今越南廣東群島的圃拜島珊瑚礁沙洲,并由此一直橫展至廣義省平山縣磐灘岬之間包括磐灘沙洲在內的白沙灘之沙洲[2](P155)。吳鳳斌先生指出:“黃沙”有狹義黃沙和廣義黃沙之分,狹義“黃沙”有的指廣義省沿海陸地上的地名,有的指近海哩山島一帶的島嶼,廣義黃沙是泛指廣南廣義省沿海的沙灘和島嶼,總稱為“黃沙灘”。“黃沙渚”是越南廣義省理山島北部的小島,稱為椰子塘,或通草嶼。
其次,關于“罷長沙”之地,韓振華、吳鳳斌、李金明先生經過反復考證后指出,其所指并非我國南沙群島,而是越南外羅海中的一些小島、沙洲,在今越南廣南———峴港省大海門至今義平省的沙兄海門的近海海域[2](P166-168,P177)。
再次,關于“長沙隊”“黃沙隊”。韓振華先生對越南文獻中記載的黃沙隊進行了考證,并與越南文獻記載的北海隊、青州隊、海門隊等加以比較研究,其結論是:由越南安平社人組成的黃沙隊,專往今越南廣東群島檢拾海物及沉船破爛貨[2](P174-175)。吳鳳斌先生指出:“黃沙隊是阮氏王朝建立的一種對人民進行超經濟剝削的徭役性組織,其任務是往越南沿岸各海島去拾取遭風難船的遺物和海產。”顯而易見,越方所稱的黃沙、長沙與中國的西沙、南沙風馬牛不相及;而所謂黃沙隊、長沙隊無論是不是政府組織,其活動區域也不在中國西沙、南沙海域。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越方論著和官方立場中不斷提及“黃沙隊”“長沙隊”,但幾乎無人對“黃沙隊”“長沙隊”活動的區域做出令人信服的考證,是有意為之而不加考證,還是考證之后對越方不利而刻意回避?我們無從查證,但是缺失了這一根本性的考證,有多少關于“黃沙隊”“長沙隊”的論說都是徒勞的。因此,在連“黃沙”“長沙”等地名的由來和所指區域都無法自圓其說的基礎上,搬出“黃沙隊”“長沙隊”來表明其政府的管轄,顯然不具有任何說服力。
其三,1939年日本占領臺灣后,將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等南海諸島改名為“新南群島”,隸屬臺灣高雄縣。《開羅宣言》要求日本歸還中國的領土中,當然包括南海諸島,這是基本事實,無須贅述。
關于《舊金山和約》的問題,從和會的進程便可以有清晰地了解。1951年9月5日參加和會的前蘇聯代表葛羅米柯就美英兩國政府提交會議考慮的和約草案,提出如下修正:
1.關于第二條
第二條乙、己兩項應撤銷,另代如下的一項:“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滿洲、臺灣(福摩薩)及附近一切島嶼、澎湖列島(佩斯卡多爾群島)、東沙群島(普拉塔群島)以及西沙群島和中沙群島(巴拉塞爾群島、阿姆非特里底群島和瑪克斯費爾得沙洲)及南沙群島(包括南威島在內)的完全主權,并放棄對本條所述各領土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
9月7日,在舊金山和會第七次全體會議上,由總理陳文友率領的南越政府代表團發表聲明稱“我們必須確認我們對歷來就屬于越南的長沙群島和黃沙群島的各種權益”。這是南越方面首度在國際上發出類似聲音,之前一直是法國同中國方面進行外交交涉。9月8日,也就是會議最后一天,葛羅米柯再次作了嘗試,力圖使會議接受蘇聯的和約修正案,但被會議主席艾奇遜以不合會議程序而予以否決。[3]
在簽署條約(1951年9月8日)和存放批準書時(1952年6月18日),“越南并沒有堅持其在和會上的意見也沒有附上任何聲明來澄清它對帕拉塞爾和斯普拉特利群島的立場”。
從上述過程,有三個環節值得注意:
其一,南越政府在舊金山和會上的有關表態,沒有取得任何參會方的支持,更沒有被會議采納,相反蘇聯代表的兩次修正案事實上已經否定了南越政府的主張。
其二,由于中國政府沒有參會并有聲明在先,所以和會上討論南海諸島的主權問題,顯然對中國沒有實際效力,也無損中國主權,進一步討論南海諸島的主權問題或把中國領土問題納入條約中也就沒有必要了。
其三,盡管南越政府代表有所表態,但從其不予堅持的角度反映出南越政府在南海諸島主權問題上并沒有充分依據,只不過想利用中國沒有參會的時機,企圖從中撈取利益而已。然而這個從一開始就十分無理的要求,在日后成為越南宣示主權的依據,實在令人匪夷所思。由此證明,越南學者的研究結論與事實不符,其立場站不住腳。
其四,沒有法律依據表明法國將南海諸島“轉讓”給越南的觀點是正確的,因而據此提出的國家繼承說同樣沒有依據。毋庸置疑的是,法國以非法手段侵占中國南海部分島礁,源于法國殖民主義的擴張以及力圖掌控南海海上航線的利益需求。而在法國入侵南沙群島之前,中國早已確立了在南海的主權地位,即使在1933年法國占領中國南沙“九小島”時,中國政府當即展開了嚴正交涉,迫使法國不得不中止其進一步的非法行為。根據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侵占行為不能產生主權權利,因此越南的繼承不具備合法性,也無從繼承。
其五,“越南國家始終積極保衛自己的各項權益和名譽”之說,更是不值一駁。1935年1月民國政府內政部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首次公布中國南海諸島各島嶼名稱之中英文對照表;1935年4月,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公開出版第一份具有官方性質的南海專項地圖———《中國南海各島嶼圖》;1946年、1947年中國政府收復西沙群島、南沙群島,恢復對南海諸島主權;1948年2月內政部公布《南海諸島位置圖》,標示南海諸島名稱、標繪11條斷續線。僅就近代歷史上,中國政府實施了一系列針對南海的主權管轄行為,在這一過程中越南政府自始至終都沒有提出任何異議,何來積極保衛之說呢?
相反,成立于1945年9月2日的越南民主共和國一直承認中國對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的主權,這一立場持續了近20年。從1956年6月15日越南副外長雍文謙向中國駐越南大使館臨時代辦李志明的表態,到1957年河內文史地出版社出版、黎春芳主編《越南地理》一書中的《東海和中國海》插圖;從1958年越南河內地政局編制的《越南行政地圖》,到1974年越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普通學校地理教科書,都是最好的佐證。而1958年9月14日越南政府總理范文同向中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提交的照會,更加充分地說明越南政府尊重和承認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地位的立場。
越南學者辯稱,范文同照會并未提及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但中國政府所發表的領海聲明,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并且明確指出這項規定適用于東沙群島、中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于中國的島嶼。既然范文同照會支持和承認中國的領海聲明,當然包括其適用范圍,這不僅是基本的邏輯關系,而且也是基本的外交表述方式。無論照會是否直接提到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都不會改變中國領海聲明的實質內容;反而,我們從范文同照會中絲毫看不到越南聲稱或堅持南海諸島主權的任何表述或立場保留。
其六,關于南海“九段線”問題
越南學者一方面承認中國在近代標示出了南海“九段線”,但另一方面指責中方主張南海“九段線”是無理訴求,原因在于:1.“盡管各種南中國海地圖均標明了這條線,但中國政權也從來沒有把牛舌線說成是一條對中國主權不可侵犯的邊界線”,“中國拿不出自古以來連續、和平地對整個這片遼闊海域行使主權的有說服力的任何證據”;2.“這條牛舌線的來歷和意義是完全模糊和不精確的”,“中國的九段線并非一條具有穩定性和確定性的線”[4],“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從未正式公布‘牛舌線’之內海域的聲索”[5]。越南學術界的上述觀點與史實相悖,完全不能成立。南海“九段線”是歷經兩千多年的歷史而逐步形成的,這一發展過程有充分、確鑿的歷史依據。1914年中國的私人地圖上即已標繪“斷續線”,到1948年2月中華民國內政部方域司確定后予以公布,至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繼承了“11段線”來表示中國的部分海洋權屬范圍,到1953年去掉北部灣內的兩段,形成目前南海的9條斷續線,并一直沿用至今。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將11段改為9段這一調整外,各線段的位置從未有過變化,因此,南海斷續線始終是穩定的。
可以肯定的是,“九段線”深刻表明中國自古以來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不可侵犯的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清晰可見。它一方面界定了中國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主權和管轄權的范圍,另一方面客觀反映了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所有權”,不僅具有明白無誤的歷史依據,而且其合法性是充分的,其法律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歷代中國政府在南海的官方命名、航路開辟、漁業活動、海師巡視等諸多行為,表明中國歷代王朝或歷代政府重視和強調的是對南海島嶼的控制、利用以及對資源開發的管理。事實上,1946—1948年確定海上斷續線時,國民政府進行了多次討論,并明確了中國在線內的權力至少包括兩方面的內涵:領土主權(即線內島嶼的主權歸屬中國),海域管理(即中國政府在線內至少擁有海洋國防、海上航行、漁業生產三個方面的管轄權),從而以斷續線的方式,確定了中國在南海實施主權管轄的區域范圍。可以說,中國對“九段線”內島礁的主權主張以及對線內資源開發、管理的權利,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
南海斷續線作為客觀存在的事實已有近百年,官方公布的時間已有60余年,自1948年南海斷續線公布以來,越南從未對此提出過異議,甚至表示認同。而今越方對中國南海斷續線橫加指責,甚至對其武斷地予以否定,既背離了其原有立場,而且也是客觀歷史事實和國際法的漠視。
歷史不是可以任意加以書寫和編造的,對史料的理解可以有差異,考證的方法可以有多種,但客觀的歷史事實最終只有一個。大量史料證明,中國人民首先發現和命名了南海諸島,并世世代代在南海從事漁業生產和航海活動,是南海諸島最早的開發者經營者和利用者;歷代中國政府不僅將南海納入版圖,而且連續不斷地實施行政管轄和軍事守衛等主權行為,這些都清楚地表明,中國擁有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的歷史事實是確鑿的,歷史脈絡是清晰的,歷史依據是充分的,歷史地位是合法的。
與中國南海主權的發展歷史形成明顯對照的是,受到生產力低下、航海技術落后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在古代歷史時期,南海周邊國家對南海諸島幾乎一無所知,既沒有其先民發現命名經營南海諸島的任何歷史證據,也沒有記載實施政府管轄的任何文獻資料。即使它們拼湊出17世紀之后的一些所謂歷史資料,不僅漏洞百出,而且也缺乏足夠的說服力,當然無法改變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來屬于中國的基本事實。
來源:《齊魯學刊》2015年第2期總第2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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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嶺南紅色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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