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湄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對湄潭某超市進行檢查時發現
該超市員工
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
使用明火(液化氣噴槍燒肉皮)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
不及時消除隱患
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防火監督員向該超市負責人
講明火災隱患的危險性
和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
并根據相關規定
進行立案處罰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涉及動火作業的相關人員
一定謹記動火作業相關安全措施
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以下動火作業請牢記“六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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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湄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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