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農村建房熱潮持續升溫,眾多農民不惜借款也要積極投身其中,旨在規劃落地前為自身爭取更多發展福利。然而,戶口遷出農民子女在宅基地繼承方面面臨困境,他們僅能繼承地上房屋,卻無法繼承宅基地使用權,這直接限制了他們翻建農房的權利,未來資產繼承問題凸顯。
翻建房屋以保全宅基地,是農民世代傳承宅基地的關鍵手段。允許農民,尤其是戶口遷出子女回村建房,其影響遠不止于農民個人資產的繼承,更關乎整個社會的穩定。即將實施的新政,或將為這一難題提供解答。
戶口遷出子女建房問題,其影響層面廣泛。城市優質的就業資源吸引了大量農村年輕人涌入,農村有宅、城里有房成為一時之優勢。但隨著宅基地使用權和資格權集中于村集體內部成員,城鎮戶口農民子女在城市積累的同時,可能逐漸失去農村資產。此矛盾需政策支持予以解決,即便戶口遷出子女可以父母名義建房,也需更多政策扶持。
農民集中居住雖能實現土地高效利用,但任何生存或經營模式均需特定人群支撐。若農民全部集中,土地大部分流轉,原有農村結構將不復存在,如過去特殊時期農民捐菜捐糧的情景或將不再。因此,農民建房對于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戶口遷出子女雖可以父母名義翻建房屋,但父母去世后資產流失風險仍存。且農村社會結構需農民支撐,傳統農房在應對突發情況時的價值不容忽視。
關于戶口遷出群體建房問題,5月1日新實施的《集體經濟組織法》有所規定。戶口曾在村集體且與村集體形成穩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可被納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然而,戶口遷出農民子女建房需獲得村民或村民代表2/3以上同意,僅靠個人回遷戶口并不可行。
此外,獲準回遷并獲認可的人在翻建房屋時,需先申請并取得農村宅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動工。否則,將影響房屋合法認定及日后拆遷補償。最高法第三巡回組已明確表示,未批先用、少批多用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者,拆遷補償金額將體現對違法行為的懲戒。
對于戶口和農村建房問題,農民需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家庭中有多個子女的,建議至少保留一個子女戶口在農村,以保全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二是能回遷戶口的應盡量回遷,這是獲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必要條件。隨著農村規劃速度的加快,農民應早做準備以應對未來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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