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戶籍限制、最高可提取額度提升...佛山公積金提取條件放寬!
剛剛(5月30日),佛山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修訂《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該通知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該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1、取消部分提取情形的戶籍地、繳存地限制
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不受戶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積金繳存地限制。
2、增加注銷提取情形
繳存職工在本市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后未繼續繳存的,封存滿6個月后可一次性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注銷賬戶。
3、調整租住商品住房最高可提取額度的核定標準
租住商品住房月最高可提取額度的核定標準,由“以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核定”調整為“以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核定”。
4、調整部分提取情形的提取時限
(一)購買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時限,由“應當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購買日期起一年以內提出申請,可提取一次”調整為“應當自購房日期起滿6個月后提出申請,且提出申請的日期應當在購房日期起兩年以內,可提取一次。購房日期以購房合同簽訂日期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購買日期為準”。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時限,由“應當自建設規劃許可證明材料簽發之日起一年以內提出申請,可提取一次”調整為“應當自建設規劃許可證明材料簽發之日起兩年以內提出申請,可提取一次”。
原文如下: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修訂《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下: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修訂《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進一步滿足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本市住房公積金制度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佛房金管〔2023〕71號)進行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取消部分提取情形的戶籍地、繳存地限制
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不受戶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積金繳存地限制。
二、增加注銷提取情形
繳存職工在本市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后未繼續繳存的,封存滿6個月后可一次性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注銷賬戶。
三、調整租住商品住房最高可提取額度的核定標準
租住商品住房月最高可提取額度的核定標準,由“以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核定”調整為“以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核定”。
四、調整部分提取情形的提取時限
(一)購買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時限,由“應當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購買日期起一年以內提出申請,可提取一次”調整為“應當自購房日期起滿6個月后提出申請,且提出申請的日期應當在購房日期起兩年以內,可提取一次。購房日期以購房合同簽訂日期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購買日期為準”。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時限,由“應當自建設規劃許可證明材料簽發之日起一年以內提出申請,可提取一次”調整為“應當自建設規劃許可證明材料簽發之日起兩年以內提出申請,可提取一次”。
五、整合和完善部分內容
整合現行的支付以貸款方式購買的本市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相關提取政策。
特此通知。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30日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下: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的合法權益,推動住房公積金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佛山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遵循房住不炒、租購并舉、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則,優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重點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自住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炒房投機。
第四條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
公積金中心可根據需要委托銀行等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并對其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五條發生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職工可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支付以貸款方式購買的本市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以下簡稱支付購房首付款);
(三)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以下簡稱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四)在本市租房自住;
(五)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自住住房是指職工居住其內且擁有所有權、性質為住宅的房屋,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房、再交易住房等。
第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一次性提取個人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注銷賬戶:
(一)離休、退休;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三)出境定居;
(四)封存滿6個月且未繼續繳存。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個人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個人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條件、時限和額度
第七條購買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條件
購買自住住房且所購住房未使用住房貸款的,可申請購買自住住房提取。
(二)提取時限
購買自住住房的,應當自購房日期起滿6個月后提出申請,且提出申請的日期應當在購房日期起兩年以內,可提取一次。購房日期以購房合同簽訂日期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購買日期為準。
(三)提取額度
提取額度應當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提取的住房有兩名以上產權人且已明確產權份額的,提取額度按各自產權份額計算,沒有明確份額的原則上均等計算。職工申報提取的住房如曾在異地提取,異地已提取的額度應當在可提取額度中扣減。
第八條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取
(一)提取條件
使用住房貸款購買佛山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住房,且所購住房的樓盤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公積金中心進行備案的,可申請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取。
(二)提取時限
支付購房首付款的,應當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前提出申請,可提取一次。申請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取后,一年以內未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的,提取申請將自動撤銷。
(三)提取額度
提取額度應當不超過購房首付款金額,兩名以上職工以同一套住房申請提取的,應當自行協商分配各自提取額度。如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撤銷或確認無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注銷前將已收取的住房公積金全額退還至公積金中心專戶。
職工在辦理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取后,以該套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其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積金可作為繳存余額納入貸款額度計算。
第九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
(一)提取條件
購買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貸款并按月償還本金和利息的,職工及其配偶可申請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
(二)提取時限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應當在貸款償還期內提出申請,貸款結清前每月可提取一次,貸款結清后不可再繼續提取。
(三)提取額度
提取額度應當不超過該套住房還款本息。已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沖還貸業務(以下簡稱公積金沖還貸)的,其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本息不計入可提取額度中。原則上,提取的住房有兩名以上產權人且已明確產權份額的,提取額度按各自產權份額計算,沒有明確份額的均等計算。職工申報提取的住房如曾在異地提取(含異地公積金沖還貸),異地已提取的額度應當在可提取額度中扣減。
第十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條件
經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建造房屋自住的,可申請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對住房全部拆除并另行設計、重新建造的,可申請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住房危險性鑒定已達到C級或D級的,可申請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二)提取時限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自建設規劃許可證明材料簽發之日起兩年以內提出申請,可提取一次。
(三)提取額度
提取額度應當不超過實際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其中涉及裝修部分的支出不計入可提取額度。提取的住房有兩名以上產權人且已明確產權份額的,提取額度按各自產權份額計算,沒有明確份額的原則上均等計算。職工申報提取的住房如曾在異地提取,異地已提取的額度應當在可提取額度中扣減。
第十一條在本市租房自住提取
(一)提取條件
職工在本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且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并租房自住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時限
提取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往前追溯,可選擇按年提取或按月提取。職工同時符合多種租房提取情形的,提取時只能以其中一種情形申請提取。符合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提取的,應當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提取。
(三)提取額度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金額提取,具體金額按照租金繳納佐證材料核定。
租住商品住房的,月最高可提取額度以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核定。每月提取額度應當不超過月最高可提取額度。
多孩家庭(多孩家庭是指現有三個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下同)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金額提取,具體金額按照租房發票核定。月最高可提取額度以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月租金大于月最高可提取額度的,超出的部分不計入可提取額度。同一時間段內一個多孩家庭只能以一套住房申請提取。
對于上述三種租房提取情形,提取時應當明確租賃時間段,且只能申報當前提取年度的租賃時間段,不得重復申報。已申報提取的剩余額度均不計入下次申報的可提取額度中。
公積金中心于每年7月1日前向社會公布當年度租住商品住房、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可提取額度。
第十二條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取
(一)提取條件
職工及其配偶或雙方父母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對擁有產權的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層以上的多業主無電梯住宅實施加裝電梯,并符合本市加裝電梯相關規定,職工可申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取。自建房、別墅加裝電梯不屬于可提取范疇。
(二)提取時限
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應當自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登記之日起一年以內提出申請,可提取一次。
(三)提取額度
提取額度應當不超過所分攤的用于支付加裝電梯的費用,具體分攤的費用按職工提供的出資佐證材料核定。兩名以上職工以同一套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提取的,提取額度可按各自產權份額計算,亦可協商確定各自的可提取額度。
第十三條離休、退休提取
(一)提取條件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申請提取。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當在取得有關部門核發的退休憑證后提出申請。申請時職工個人賬戶應當為封存狀態。
(二)提取額度
個人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第十四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
(一)提取條件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申請提取。申請時職工個人賬戶應當為封存狀態。
(二)提取額度
個人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第十五條出境定居提取
(一)提取條件
職工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請提取。出國工作、進修、學習等非定居的情形不屬于可提取范疇。申請時職工個人賬戶應當為封存狀態。
(二)提取額度
個人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第十六條封存滿6個月且未繼續繳存提取
(一)提取條件
職工在本市辦理個人賬戶封存后未繼續繳存,封存滿6個月后可以申請提取。在本市存在未結清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待貸款結清后方可提出提取申請。
(二)提取額度
個人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第十七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一)提取條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申請時職工個人賬戶應當為封存狀態。
(二)提取額度
職工個人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第十八條職工不得以下列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寫字樓、商鋪、商用公寓、車位等非住宅;
(二)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系購房、多人頻繁買賣同一套住房等情況;
(三)與非配偶或非直系親屬共同購買自住住房(支付購房首付款、償還購房貸款本息除外),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
(四)以贈予、繼承、交換等非購買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權(取得配偶的住房所有權不受此條件限制);
(五)出售住房個人擁有的產權后再次購買同一住房產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能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職工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取個人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個人賬戶內的資金被全額凍結的;
(二)因違規提取或公積金貸款存在違規情形等原因被限制提取的;
(三)本市公積金貸款存在逾期的(本市公積金沖還貸不受此條件限制)。
第二十條職工同時符合多種住房消費情形的,僅可用一種情形申請提取。職工以同一種住房消費情形申請提取的,每次提取應當滿足相應的時間間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不包括本市公積金沖還貸)、在本市租房自住的按月提取,應當間隔1個月及以上,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在本市租房自住的按年提取,應當間隔12個月及以上。
第二十一條職工已申報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條件且有剩余可提取額度,職工申請以不同住房或不同提取情形提取時,應當重新核定個人可提取額度,原已申報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額度既不進行累加,也不可再次提取。
第二十二條職工因住房消費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每次提取后個人賬戶余額應當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第四章 業務辦理
第二十三條職工符合提取條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并根據提取情形提供以下材料。
(一)購買自住住房
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應當提供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核發不動產權證書的,應當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購房發票。
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應當提供房屋買賣合同(已核發不動產權證書的,應當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購房發票或專用收據。
購買再交易住房的,應當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購房發票。
購買拍賣住房的,應當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購房發票(或房屋拍賣成交確認書)。
(二)支付購房首付款
1.樓盤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
應當提供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
2.提取申請(職工辦理)
應當提供適用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情形的商品房認購書(簽訂上述商品房認購書后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
(三)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應當提供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已核發不動產權證書的,應當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購房發票、借款合同、還款利息證明材料(提取利息部分時應當提供)。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建造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土地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等土地使用權證明材料、建設規劃許可證明材料、建房發票或購買建筑材料發票。
翻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土地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等土地使用權證明材料、建設規劃許可證明材料、翻建費用發票或購買建筑材料發票。
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土地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等土地使用權證明材料、建設規劃許可證明材料、有資質機構出具的住房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大修費用發票或購買建筑材料發票。
(五)在本市租房自住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有關管理部門出具的租金繳納佐證材料、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的無房產佐證材料、婚姻狀況佐證材料。
租住商品住房的,應當提供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的無房產佐證材料、婚姻狀況佐證材料。
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應當提供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的租賃合同、租房發票、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的無房產佐證材料、婚姻狀況佐證材料、親子關系佐證材料。
(六)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應當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出資佐證材料、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親屬關系佐證材料(住房所有權登記在職工父母或職工配偶父母名下的應當提供)。
(七)離休、退休
應當提供離休證、退休證或相關佐證材料,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免提供。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應當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佐證材料。
(九)出境定居
應當提供公安部門批準出境定居的有效簽證或戶籍注銷證明等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十四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個人賬戶存儲余額的,應當根據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已故職工個人賬戶余額在5萬元以內且不存在繼承公證、訂立遺囑、遺贈情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提供職工的死亡佐證材料、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親屬關系佐證材料。兩人以上共同繼承職工個人賬戶存儲余額的,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其他繼承人的授權委托書或放棄繼承的聲明。不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人應當提供職工的死亡佐證材料、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繼承公證書或生效的法院調解書、法院裁定書、法院判決書。
已故職工個人賬戶余額在5萬元以內且存在繼承公證、訂立遺囑、遺贈情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提供職工的死亡佐證材料、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親屬關系佐證材料、遺囑、遺贈協議或繼承公證書等相關材料。
已故職工個人賬戶余額大于5萬元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提供職工的死亡佐證材料、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繼承公證書或生效的法院調解書、法院裁定書、法院判決書。
第二十五條提取人委托他人代辦提取業務的,應當同時提供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提取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提取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須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當同時提供監護證明材料及監護人身份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經職工授權,公積金中心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得準確信息的,可無需職工提供相應的紙質申請材料。
第二十七條職工申請辦理提取業務應當對申請材料和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公積金中心有權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和信息進行核查,單位及職工應當配合相關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材料發生變更的,公積金中心以辦事指南的方式另行公示。
第二十九條公積金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告知職工。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稅務等有關部門調查核實職工行為和申請材料真實性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三個工作日以內。
第三十條公積金中心采取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提取資金,提取資金應當劃入公積金中心與職工約定的本人名下的銀行賬戶。下列情形除外:
(一)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取。提取資金應當劃入房地產開發企業銀行賬戶。
(二)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提取資金原則上劃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銀行賬戶。
(三)其他特殊情形,如司法協助等,可依申請劃入第三方賬戶。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作出不準予提取的決定或中止提取審核:
(一)職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提取條件的;
(二)職工拒不配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者拒不配合提取審核工作的;
(三)職工涉嫌提供虛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礙提取審核工作的;
(四)公積金中心因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無法進行提取審核的。
第五章 監督與罰則
第三十二條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得超出規定的提取情形,不得以偽造變造材料、出具虛假證明、隱瞞提取申請信息、虛構事實等方式違規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三條公積金中心發現職工存在違規提取行為的,應當限制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其中,提取未支付的自違規行為發現之日起滿一年后解除限制,已支付的自全額退回違規提取資金之日起滿三年后解除限制。
第三十四條對于違規提取的職工,由公積金中心記載其失信記錄,失信記錄隨個人賬戶一并轉移。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公積金中心開展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核實調查和資金追回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2024年2月29日以前,職工曾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住房,可按2024年2月29日以前的提取相關規定繼續提取。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中“以上”“以內”“以前”包含本數,“大于”“低于”“超過”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原《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佛房金管〔2023〕71號)、《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相關事項的通知》(佛房金管〔2024〕70 號)同時廢止。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修訂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的通知》政策解讀
下:
一、修訂背景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進一步滿足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本市住房公積金制度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經過調研起草、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等環節,結合本市實際,對《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提取辦法》)進行修訂。
二、主要依據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
(三)《關于加強和改進住房公積金服務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號);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 民銀行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
(五)《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 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2019第30號);
(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23號);
(八)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7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導意見》(國衛人口發〔2022〕26號);
(九)《商務部等13部門關于促進家居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費發〔2023〕146號);
(十)《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公安廳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省建金〔2018〕115號);
(十一)《廣東省商務廳等14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家居消費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商務建字〔2024〕3號);
(十二)《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九部門印發關于持續推動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建〔2024〕36號)。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取消異地購建、大修住房提取的戶籍限制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以下簡稱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不受戶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積金繳存地限制。
(二)增加注銷提取情形
職工在本市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封存后未繼續繳存的,封存滿6個月后可一次性提取個人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注銷賬戶。
(三)調整部分提取情形的提取時限和提取額度
一是放寬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時限,由住房消費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以內提出申請調整為住房消費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以內提出申請。二是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最高可提取額度的核定標準。最高可提取額度從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自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調整為15%。
(四)調整部分提取情形的辦理材料
進一步明確完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及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的辦理材料。
(五)整合和完善部分內容
整合現行的支付以貸款方式購買的本市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以下簡稱支付購房首付款)、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相關提取政策。
四、相關問題解答
(一)關于《提取辦法》實施的問題
1.新修訂的《提取辦法》何時施行?
答:新修訂的《提取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佛房金管〔2023〕71號)同時廢止。
2.新修訂的《提取辦法》施行后是否會影響2024年2月29日以前(含當日,下同)已辦理的提取業務?
答:在2024年2月29日以前已辦理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以及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如提取房屋產權未發生變更、額度未提取完畢,已生效未停止的提取仍會繼續自動劃賬;自動劃賬已終止的,同一套房屋須再次辦理提取的,仍可按原規定繼續提取。
(二)關于購買自住住房提取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的問題
1.什么情況可辦理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什么情況可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
答:購買自住住房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是兩個不同的提取情形。購買自住住房且所購住房未使用住房貸款的,可申請購買自住住房提取;購買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貸款并按月償還本金和利息的,職工及其配偶可申請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
職工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購買自住住房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其中一種情形申請提取。
情況一:在本市購房
(1)全款購房:可辦理購買自住住房提取。
(2)使用純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購房:2024年2月29日后(不含當日,下同)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只能辦理住房公積金沖還貸(以下簡稱公積金沖還貸),2024年2月29日以前申請公積金貸款,如未辦理公積金沖還貸的,可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
(3)使用純商業貸款購房:可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
(4)使用組合貸款(公積金貸款及商業貸款,下同)購房:2024年2月29日后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須同時辦理公積金沖還貸,在公積金沖還貸后個人賬戶仍有余額且提取額度未提取完畢的,可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2024年2月29日以前申請公積金貸款,如未辦理公積金沖還貸的,可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
情況二:在異地購房
(1)全款購房:可辦理購買自住住房提取。
(2)使用純公積金貸款購房:可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
(3)使用純商業貸款購房:可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
(4)使用組合貸款購房:可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
2.購買自住住房提取應何時提出申請?提取額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應自購房日期起滿6個月后提出申請,且提出申請的日期應在購房日期起兩年以內,可提取一次。購房日期以購房合同簽訂日期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購買日期為準。提取額度應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且提取后個人賬戶余額應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例:張三及其配偶全款購買自住住房,并于2025年1月1日簽訂購房合同,則張三及其配偶可在2025年7月1日(含當日)至2027年1月1日(含當日)期間提出提取申請,各自可提取一次。
3.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應何時提出申請?提取額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應在貸款償還期內提出申請,貸款結清前每月可提取一次,貸款結清后不可再繼續提取。提取額度應不超過該套住房還款本息,且每次提取后個人賬戶余額應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職工已在2024年2月29日以前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的,可按2024年2月29日以前的提取相關規定繼續提取。
職工于2024年2月29日后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的,按新修訂的《提取辦法》規定執行,應在貸款償還期內提出申請,每月可提取一次,貸款結清后不可再繼續提取。
4.在本市已辦理公積金沖還貸的,還能否以該住房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
答:分三種情況。
情況一:使用純公積金貸款購房的,無法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
情況二:使用組合貸款購房的,在公積金沖還貸后個人賬戶仍有余額且提取額度未提取完畢的,在公積金沖還貸協議成功生效后可以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即公積金沖還貸成功還款一期后可申請。另外,每次提取,須優先償還公積金貸款。
情況三:辦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即商轉公貸款)的,住房所有權屬人的剩余可提取額度應優先轉換為借款人家庭的公積金貸款沖還貸額度,轉換后個人賬戶仍有剩余可提取額度的,在公積金沖還貸協議成功生效后可以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即公積金沖還貸成功還款一期后可申請。另外,每次提取,須優先償還公積金貸款。
5.要提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還款利息部分,應如何辦理?
答:應在貸款還款期間提出提取申請,申請時明確提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還款利息部分,并提供公積金管理部門或銀行出具的還款利息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須包含借款人的姓名、證件號碼、貸款總額、貸款地址、貸款是否還清、還貸利息的總額等信息)。申請提取本市公積金貸款還款利息的,可無需提供公積金貸款還款利息證明材料。
(三)關于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取的問題
1.房地產開發企業如何辦理樓盤備案?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以及《承諾書》到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網站、公積金中心業務窗口或受委托銀行服務網點辦理。
2.房地產開發企業如何查詢樓盤備案進度?職工如何查詢所購樓盤是否可辦理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取?
答:可通過公積金中心網站、“佛山公積金”微信公眾號查詢已備案的樓盤信息。
3.職工申請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取后,資金何時進行劃撥?是否劃撥至職工本人銀行賬戶?
答:資金將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后劃撥至約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銀行賬戶,而并非劃撥至職工本人銀行賬戶。
4.辦理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取業務后,職工可以撤銷提取業務嗎?
答:情形一:在資金劃撥前,一般情況下,已審核的提取業務無法撤銷,但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前,職工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解除《商品房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職工應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撤銷。
情形二:在資金劃撥后,職工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撤銷或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無需職工辦理業務撤銷,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收取的住房公積金全額退還至公積金中心專戶,由公積金中心將退回資金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四)關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問題
1.如何理解翻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
答:翻建自住住房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并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是指住房危險性鑒定已達到C級或D級的,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裝修、裝飾等都不屬于大修自住住房范疇。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應何時提出申請?提取額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應自建設規劃許可證明材料簽發之日起兩年以內提出申請,可提取一次。提取額度應不超過實際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其中涉及裝修部分的支出不計入可提取額度),且提取后個人賬戶余額應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五)關于租房提取的問題
1.租住異地公共租賃住房或商品住房能否提取?
答:不能,職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房自住的,方可提取。
2.職工在本市租住公寓、自建房等用于自住,是否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可參照租住商品住房辦理提取。
3.如何理解“職工在本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的規定?
答:“在本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是指職工在本市開設個人賬戶滿3個月且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4.如何理解“按年提取”和“按月提取”?
答:按年提取,是指一個提取年度內可申請提取一次,一次可提取當年度12個月的可提取額度,每次提取應間隔12個月及以上。
按月提取,是指一個提取年度內每月可申請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應間隔1個月及以上,一個提取年度內可多次提取,每次提取可申報至當月,不得重復申報。
5.同一提取年度內,選擇“按月提取”辦理首次提取后,再次辦理時能否選擇“按年提取”?
答:不能,同一提取年度內,職工只能選擇按年提取或按月提取其中一種方式辦理,不能更換提取頻次。
6.如何理解“職工同時符合多種租房提取情形的,提取時只能以其中一種情形申請提取”的規定?
答:租房提取分為三種提取情形,分別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多孩家庭(指現有三個及以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下同)租住商品住房提取。職工在同一提取年度(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下同)內,每次只能以其中一種情形申請提取,提取時應明確租賃時間段。
例:李四及其配偶于2024年7月至12月租住商品住房,同時也是多孩家庭,則李四及其配偶提取2024年7月至12月的租金時,只能選擇租住商品住房提取或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其中一種情形申請提取。
7.如何理解“符合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提取的,應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提取”的規定?
答:職工在同一提取年度內符合多種租房提取情形的,申請提取時應明確租賃時間段。申報提取的租賃時間段內符合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提取情形的,應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提取。
例:王五于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租住商品住房,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由于同一提取年度內存在兩種租房提取情形,提取時王五應選擇按月提取,先以租住商品住房的情形申請提取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的租金,在滿足提取時間間隔后,再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申請提取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的租金。
8.調整租住商品住房最高可提取額度的核定標準后,如何計算提取額度?
答:租住商品住房的,月最高可提取額度以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核定。
例:以2024年度為例,2024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租住商品住房月最高可提取額度為1439元(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23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9590×15%×12),年最高可提取額度為17262元。
注:上述內容僅為舉例說明,2024年度的最高可提取額度仍按原規定執行。
9.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中的“月租金”和“月最高可提取額度”之間有什么關系?
答: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在月租金不超過月最高可提取額度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合共的可提取額度以實際房租支出核定;月租金超過月最高可提取額度的,以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
例一:職工及配偶是多孩家庭,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在本市租住商品住房,月租金為3000元,不超過本市2024年度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月最高可提取額度5754元,則雙方合共每月可提取額度為3000元。
例二:職工及配偶是多孩家庭,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在本市租住商品住房,月租金為6000元,超過本市2024年度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月最高可提取額度5754元,則合共每月可提取額度為5754元。
10.職工租房提取后還有剩余可提取額度,下次再辦理租房提取時能累計嗎?
答:不能,根據《提取辦法》第十一條,已申報提取的剩余額度不計入下次申報的可提取額度中。
11.職工租房提取時,只提取了其中幾個月的租金(額度),下次申報時能否再重新申報提取未提取月份的公積金?
答:提取不往前追溯。
例:職工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租賃住房,2024年12月辦理提取時,申報提取2024年8月、10月、12月的租金,下次申報提取時,不得再申報提取2024年7月、9月、11月的租金。
(六)關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取的問題
1.如何理解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中的“既有住宅”?
答: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產權,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層(含)以上的多業主無電梯住宅。自建房、別墅加裝電梯不屬于可提取范疇。
2.什么情況可辦理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取?
答:符合本市加裝電梯相關規定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職工可提出提取申請:
(1)職工或配偶對擁有所有權的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2)職工的父母對擁有所有權的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3)職工配偶的父母對擁有所有權的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3.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取應何時提出申請?提取額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應自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登記之日起一年以內提出申請,可提取一次。
提取額度應不超過所分攤的用于支付加裝電梯的費用,具體分攤的費用按職工提供的出資佐證材料核定,兩名以上職工以同一套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提取的,提取額度可按各自產權份額計算,亦可協商確定各自的可提取額度,提取后個人賬戶余額應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七)關于注銷提取的問題
1.什么情況可辦理封存滿6個月且未繼續繳存提取?
答:職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提出提取申請:
(1)在本市辦理個人賬戶封存后未繼續在本市繳存,封存時間已達到6個月及以上。
(2)申請時個人賬戶應為封存狀態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
(3)在本市不存在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
2.如何理解“在本市辦理個人賬戶封存后未繼續繳存”?
答:申請提取時職工個人賬戶應為封存狀態且未繼續繳存。“未繼續繳存”包含以下兩種情形:
情形一:職工在本市辦理封存后未繼續在本市繳存,且未曾在外市開設個人賬戶。
情形二:職工在本市辦理封存后未繼續在本市繳存,且申請提取時職工在外市開設的個人賬戶為封存或注銷狀態。如職工存在多個外市個人賬戶,申請提取時均須為封存或已注銷狀態。
3.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個人賬戶余額在5萬元(包含本數)以內且不存在繼承公證、訂立遺囑、遺贈情形的,其法定繼承人應提供什么材料辦理提取?
答: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提供職工的死亡佐證材料、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親屬關系佐證材料辦理。兩人以上共同繼承職工個人賬戶存儲余額的,還應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其他繼承人的授權委托書或放棄繼承的聲明。不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人應提供職工的死亡佐證材料、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繼承公證書或生效的法院調解書、法院裁定書、法院判決書。
(八)關于提取范圍、提取條件的問題
1.在非戶籍所在地購建、大修自住住房,能否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可以。職工辦理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不受戶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積金繳存地限制。
2.購買寫字樓、商鋪可以辦理提取嗎?
答:購買寫字樓、商鋪、商用公寓、車位等非住宅的,不屬于可提取范疇。
3.職工在非婚姻存續期間購買自住住房,其配偶(未登記一方)能否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分下列多種情況:
情況一:婚前全款購房
非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應依法認定產權登記上確認的所有權人,對住房不擁有所有權的職工不能以該住房提取個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即未登記一方不能以此進行提取。
情況二:婚前貸款購房
(1)職工(住房所有權人)在2024年2月29日以前已以貸款購買的住房辦理提取,按2024年2月29日以前的提取相關規定執行,即未登記一方不能以該住房進行提取。
(2)職工(住房所有權人)在2024年2月29日以前從未以貸款購買的住房辦理提取,按《提取辦法》規定執行:
①使用純公積金貸款購房:已辦理本市公積金沖還貸的,只能用于公積金沖還貸,不能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未辦理本市公積金沖還貸的,職工及其配偶可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
②使用純商業貸款購房:職工及其配偶可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
③使用組合貸款購房:已辦理本市公積金沖還貸的,在公積金沖還貸后提取額度未提取完畢的,職工及其配偶可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未辦理本市公積金沖還貸的,職工及其配偶可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
4.當提取的住房產權發生變更時(包括住房出售、產權滅失等),是否可繼續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當職工及配偶不再擁有提取住房的所有權,不允許繼續以該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5.本市公積金貸款存在逾期,能否提取個人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答:根據《提取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市公積金貸款存在逾期的,不得提取個人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即本市公積金貸款有未還清的逾期金額,不得申請提取。職工還清逾期金額后,未達到《借款合同》約定起訴條件且符合本市相關提取政策的,可申請提取;連續逾期達6期、連續逾期達3期且累計逾期達6期,或達到《借款合同》約定起訴條件的,職工應辦理公積金沖還貸,原則上不得申請提取,須結清該筆公積金貸款后且符合本市相關提取政策方可申請提取。
6.如何理解《提取辦法》第二十條中的“職工同時符合多種住房消費情形的,僅可用一種情形申請提取”?
答:職工同時符合《提取辦法》第五條中多種住房消費情形的,僅可以一種情形申請提取;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條件的,同一時間段只能選擇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九)關于提取時限、提取額度的問題
1.每次提取是否有提取時間間隔的規定?
答:職工以同一種住房消費情形申請提取的,每次提取應滿足相應的時間間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不包括本市公積金沖還貸)、在本市租房自住的按月提取,應間隔1個月及以上,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在本市租房自住的按年提取,應間隔12個月及以上。
2.職工現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條件且額度未提取完畢的,能否更換提取情形或住房進行提取?原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額度如何處理?是否能累加或者再次提取?
答:根據《提取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已申報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條件且有剩余可提取額度,職工申請以不同住房或不同提取情形提取時,應重新核定個人可提取額度,原已申報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額度既不進行累加,也不可再次提取。
例:職工正在以住房A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在此期間又使用商業貸款購買住房B,但住房A未還清貸款仍在職工名下且額度未提取完畢,若職工申請以住房B進行提取,那么日后不能再申報提取住房A的剩余可提取額度,且在核定住房B的可提取額度時,不會將住房A的剩余可提取額度進行累加。
(十)關于業務辦理、業務審核的問題
1.提取材料中的佐證材料,具體是指什么?
答:(1)有關管理部門出具的租金繳納佐證材料,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憑據、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出具的支出憑據等能夠明確租金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
(2)婚姻狀況佐證材料,是指結婚證、戶口簿、離婚證、生效的法院判決書等能夠明確職工婚姻狀況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3)親子關系佐證材料,是指戶口簿、醫學出生證明、離婚協議書、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合法收養文書等能夠明確撫養、收養三名及以上未成年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4)出資佐證材料,是指業主簽字的費用分攤明細等能夠證實加裝電梯費用分攤情況的證明材料。
(5)親屬關系佐證材料,是指結婚證、戶口簿、醫學出生證明等能夠明確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6)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佐證材料,是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材料。
2.職工不便本人親自到場辦理提取的,是否可委托他人辦理?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答:可以,職工委托他人代辦提取業務的,應同時提供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提取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提取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須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同時提供監護證明文件及監護人身份證明材料。
(十一)其他問題
1.對于違規提取行為,公積金中心會如何處置?
答:公積金中心發現職工存在違規提取行為的,將限制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其中,提取未支付的自違規行為發現之日起滿一年后解除限制,已支付的自全額退回違規提取資金之日起滿三年后解除限制。
對于違規提取的職工,由公積金中心記載其失信記錄,失信記錄隨個人賬戶一并轉移。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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