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北京市依法保障婦女兒童
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專輯(十一)
案例十一
未成年子女探望執行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張某(女)起訴孟某離婚,在訴訟階段雙方達成和解,約定女兒依依由母親張某撫養。離婚后,張某以各種理由拒絕孟某探望,孟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官聯系雙方當事人調解,張某情緒激動,稱婚姻存續期間,孟某經常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女兒目睹暴力過程,已經出現了害怕、焦慮、睡眠障礙等不良精神狀態,申請法院中止執行探望。
案件辦理情況
為了打破困境,法官帶依依及其父母到區法院與區婦聯聯合創辦的“伴視家園”進行矛盾調解和探望執行。法官、法警、婦聯干部、巾幗家事調解員全程陪伴、參與調解,同時引入心理咨詢師對依依進行心理調適和評估,依依表現出自我保護的狀態。執行法官釋明,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的權利。通過耐心調解、溫情陪伴,張某認識到參與孩子的成長過程既是父親的權利,更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最終,在多方共同努力下,雙方當事人打開了心結。
典型意義
案件執行難一直是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尤其離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探望權執行難更是困擾家庭關系的一大難題,其中有家長阻撓、子女拒絕、親情淡化等主觀因素,也客觀存在探望場地、伴訪人員、專業力量緊缺等問題。本案中,法院和婦聯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創新家事調解與家事執行對接工作機制,創辦“伴視家園”,通過人民調解、婚姻家庭輔導、社會工作服務、心理疏導、溫情陪伴等,最大化發揮法院、司法、民政、婦聯等部門在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保障中的作用,將情理法融合,為破解探望執行難題提供了思路。
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未成年人保護法》二十四條第二款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來源:北京女性
北京市東城區婦女聯合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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