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東在線消息問題編號為1269714的網友留言:如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行動不便,行走蹣跚且需要有人輔助,基本就是長期不能上班(可能以后長期這樣),請問這樣情況是審請病休還是病退?病休的天數是怎么規定,是和企業職工一樣,根據工作年限在一定的病休計算周期內享有一定的醫療期,還是只要身體沒有好轉就可以長期病休到退休,也就是說只要病情沒有好轉且有醫療機構證明就可以長期休病假,中間也不用間隔一段時間來上班。望給予解答,若有相關依據文件名稱能提供更好。謝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回復:依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工資待遇如下: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范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門批準,可以適當提高。 具體政策執行可咨詢貴單位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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