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國際勞動節不僅是勞動者的慶典,更是對勞動權益保障的深刻審視。我國始終高度重視勞動者權益保護,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構建起系統的勞動權益保障體系。然而,實踐中仍存在勞動合同缺失、欠薪侵權、工傷認定爭議等問題。值此佳節,我們結合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幫助勞動者維護合法權益,助力用人單位依法用工。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主張雙倍工資賠償
案例
2021年7月,王某入職某裝飾公司從事室內設計工作,雙方約定工資為底薪2000元加提成,該公司實行上下班打卡制,王某每周休息一天,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后王某因與該公司發生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2023年6月,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該裝飾公司支付王某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該公司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裝飾公司支付王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檢察官說法
書面勞動合同是確認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的核心證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即使未簽合同,用人單位仍需承擔法律責任。勞動者可保存工資轉賬記錄、考勤表、工作證等材料,通過勞動仲裁維權。本案中,張某通過法律途徑成功證明勞動關系,獲得雙倍工資賠償,體現了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傾斜保護。
拖欠工資
勞動者有權要求加付賠償金
案例
2023年5月,某餐飲企業因經營困難拖欠33名員工4個月工資共計29萬元。員工集體投訴至勞動監察部門,企業以“經營虧損”為由拒不支付。勞動監察大隊責令企業限期支付,但企業逾期仍未履行。最終,法院強制執行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判決企業按應付金額的50%加付賠償金14.5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損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檢察官說法
工資是勞動者生存的基本保障,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勞動者可通過以下途徑維權:1. 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2. 申請勞動仲裁;3. 涉及惡意欠薪的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本案中,企業因拖欠工資被追責,警示用人單位必須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違法加班
需支付賠償金
案例
2023年9月,某公司要求員工連續一個月每日工作12小時,周末無休,且未按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員工李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差額及違法延長工時的賠償金。仲裁委支持其訴求,判決公司補發加班費2萬元,并支付賠償金50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檢察官說法
超時加班嚴重損害勞動者身心健康,法律明確限制加班時長并強制支付加班費。勞動者有權拒絕違法加班,用人單位不得以“自愿加班”為由規避責任。若企業強制超時加班且拒付加班費,勞動者可收集考勤記錄、工作郵件等證據維權。
工傷認定
核心在于是否符合“三工原則”
案例
2018年,王某在某快遞公司擔任配送員,工作時間為早7點至晚9點。某日,王某在派送快件時因電動車故障摔倒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腿骨折。王某隨后申請工傷認定,但公司以“事故地點不在固定工作場所”為由拒絕。最終,經過勞動仲裁和法院審理,王某的傷情被依法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檢察官說法
工傷認定的核心在于是否符合“三工原則”,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勞動者在上下班合理路線、合理時間內遭遇非主責交通事故,也應認定為工傷。本案中,王某受傷的時間和地點均與派送快件的工作相關,依法應認定為工傷。作為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應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保留相關證據。
勞動爭議解決
仲裁前置與訴訟救濟
案例
2022年,陳某在某餐飲公司擔任廚師,因不滿工資待遇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陳某首先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對仲裁結果不服,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通過一審和二審程序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檢察官說法
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前置”原則,即勞動者在提起訴訟前一般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本案中,陳某通過仲裁和訴訟相結合的方式成功維權,體現了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全面保護。作為勞動者,在遇到勞動爭議時,應理性選擇解決途徑,并積極尋求法律幫助。
勞動權益保障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體現。作為檢察人員,我們有責任依法監督,確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同時,我們也呼吁社會各界共同努力,營造尊重勞動、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良好氛圍,為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貢獻力量。
來源:成都檢察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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