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假冒董事長的騙子騙走60萬元后,上海一家公司三位員工又被公司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三人共同賠償損失。最終,上海市青浦區仲裁委酌定三人各賠償4萬元。
2022年7月11日中午,公司采購馮某收到短信,對方自稱是公司董事長李某,表示其更換了工作號碼,要求馮某通知會計湯某加入新建的微信工作群。湯某加入后,“董事長”要求其向指定的賬戶匯款90萬元。
接到“董事長”指令后,湯某找到出納鄧某制作付款憑證。鄧某先制作了60萬元的付款憑證,至辦公室找董事長簽字,但董事長當時不在。此時,“董事長”又在微信群中催促湯某匯款,湯某感覺事情比較緊急,在微信上與“董事長”請示能否先匯款再簽字,得到“董事長”同意后,湯某與鄧某分3筆每筆20萬元,匯入了對方指定賬戶。
兩小時后,鄧某又制作了30萬元的付款憑證。恰好真正的董事長來到財務室,鄧某拿出之前的三張匯款單讓董事長補簽,董事長稱沒有發出過匯款指令。幾人方知被騙,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司認為,馮某在未核實信息的情況下將騙子的電話給到會計和出納,而湯某、鄧某違反財務制度,在沒有董事長簽字確認的情況下違規匯款,三人的失職導致公司產生重大經濟損失,遂申請勞動仲裁,請求馮某、湯某、鄧某共同賠償損失60萬元。
青浦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采購馮某未經核實即輕信騙子的“董事長”身份,并按照指示將所謂“董事長”的電話、微信推送給會計湯某,并要求湯某加入微信工作群,存在重大疏忽。會計湯某基于對同事的信任,輕信了騙子身份及轉賬指示。出納鄧某則根據湯某獲得的信息違規匯款,最終導致公司損失。湯某和鄧某作為公司會計和出納,對于財務風險應負有謹慎注意及應對的義務,其二人知曉董事長聯系方式,但未與董事長進行電話或語音溝通,違反財務制度將大額錢款匯出,存在明顯的失職行為。三人在本次事件中均存在較大過錯。
但本案經濟損失系因犯罪嫌疑人詐騙行為直接導致,公司亦已向公安機關報案,故該經濟損失的最終責任人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綜合以上因素,考慮三人的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責任比例等因素,酌情確定三人各賠償公司經濟損失4萬元。若涉案錢款被追回全部或部分,公司應將通過本案獲得的賠償款按比例退還三人。
原標題:《被微信群里的假董事長騙走60萬,三員工要賠償公司嗎 | 勞動節說勞動法》
欄目主編:王海燕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蘇唯
來源:作者:解放日報 王閑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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