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支持地勘單位、礦企自籌資金開展戰略性礦產調查,具有深遠影響和重大意義。這一舉措有助于充分發揮各方積極性,整合資源,加速戰略性礦產資源的勘查與開發。它不僅能為新疆經濟發展提供堅實的資源保障,還能推動相關產業協同發展,提升我國在戰略性礦產領域的自主供應能力,增強國家資源安全。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于支持開展戰略性礦產調查的通知
自治區戰略性礦產資源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新政辦發〔2024〕43號),支持地勘單位、礦山企業和國有資金出資的風險勘探投資基金機構(以下簡稱“調查單位”)自籌資金開展戰略性礦產調查,提升我區礦產資源保障能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查項目類別
調查單位在自治區行政區域范圍內(不含兵團),圍繞成礦地質條件有利區,可以申請開展1∶5萬戰略性礦產地質調查、戰略性礦產勘查區塊優選調查評價和油氣資源調查評價3類戰略性礦產調查工作。實施周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
(一)1∶5萬戰略性礦產地質調查項目。項目調查區面積一般為1—2個標準圖幅,不得與已實施的1∶5萬礦產地質調查區域重疊,項目技術要求嚴格按照自然資源部《固體礦產地質調查規范(1:50000)》(DZ/T 0426-2023)執行。
(二)戰略性礦產勘查區塊優選調查評價項目。項目調查區面積一般為200—500平方千米;原則上需在已開展1∶5萬礦產地質調查區域實施,項目技術要求嚴格按照中國地質調查局《固體礦產勘查區塊優選調查評價技術要求(試行)》(DD 2023-01)執行。
(三)油氣資源調查評價項目。項目調查區面積不得超過3000平方千米;不得與已設油氣礦業權重疊,項目技術要求嚴格按照中國地質調查局《陸域油氣勘查區塊優選調查評價技術要求(試行)》(DD 2023-06)、自然資源部《頁巖氣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要求》(DZ/T 0379-2021)執行。
二、立項程序和要求
(四)申報時間。按照“集中受理、統一部署”原則,調查單位應于2025年4月16日至5月16日、12月1日至31日,集中向自治區地質勘查管理中心提交項目立項材料。有重大找礦前景等特殊項目可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五)立項材料。立項材料應當包括以往工作業績、技術隊伍能力、資金保障、項目設計方案等內容,并提供資料真實性承諾書。其中,項目設計方案應反映:工作區范圍、工作時限、工作程度、工作部署、主要技術方法及工作量、經費概算及預期成果等方面情況。
(六)資料審查。自治區地質勘查管理中心對調查單位上報的立項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主要包括項目是否符合“三區三線”管控規則、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要求,是否避讓禁止或限制地質勘查活動區域,項目重點工作區范圍是否與已設礦業權、正在或擬實施的財政出資礦產地質調查、礦產勘查和區塊優選等項目范圍重疊以及資料是否齊全等問題。對于需要修改補正的,及時告知調查單位限期補正;對符合要求可開展戰略性礦產地質調查工作的,統一組織專家組對立項申請材料開展評選。
(七)項目評選。評選工作采取百分制賦分,由專家組對調查單位以往工作業績、技術隊伍能力、資金保障能力、項目設計方案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分。專家組成員原則上從自治區地質礦產專家庫中遴選,評選專家實行回避制度。
(八)結果公示和項目確定。評分結果在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對評分結果有異議的,予以復核處理;無異議且綜合評分高于75分以上(含75分),由自治區地質勘查管理中心納入擬實施項目和單位清單,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審定,其中,相同區域存在多個單位申報的,按照綜合評分最高者確定,并說明情況。
(九)合同簽訂。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審定通過后,向項目調查單位下發戰略性礦產調查項目委托任務書,由自治區地質勘查管理中心與調查單位簽訂合同。
三、項目實施和監管
(十)項目實施。調查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及項目設計方案開展調查工作。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全面貫徹落實綠色勘查規范。
(十一)項目變更。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客觀地質條件等特殊原因確需調整原設計鉆探等重型工程工作量的,其工作量調整在10%以內(含10%)的,由調查單位上級批準;工作量調整在10—20%(含20%)的,報自治區地質勘查管理中心審查批準;工作量調整超過20%的,應當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批準。
(十二)項目監管。自治區地質勘查質量評價中心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野外地質調查質量評價、現場技術指導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協調解決野外地質調查遇到的重大地質問題。
(十三)項目野外驗收。調查單位在項目野外工作結束后,及時向自治區地質勘查管理中心提交書面驗收申請。自治區地質勘查管理中心應在收到項目驗收申請7日內,會同地質勘查質量評價中心組織專家與當地自然資源部門開展野外驗收,并下達項目野外驗收意見書。
(十四)項目成果驗收。項目野外驗收通過后,調查單位應當編制戰略性礦產調查成果報告。自治區地質勘查管理中心會同地質成果中心組織專家,對調查單位提交的成果報告進行評審,下達報告評審意見書。
(十五)項目成果管理。調查單位在成果報告完成評審之日起30日內向自治區地質成果中心提交地質資料包和出讓區塊建議,并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向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匯交地質資料。
(十六)出讓區塊入庫。調查單位依據調查成果報告向自治區地質成果中心提出區塊出讓申請,并按照地質調查項目預算標準等相關要求,提供擬出讓區塊范圍內實際投入有效實物工作量認定、實際投入資金等相關印證資料。擬出讓區塊經自治區地質成果中心初審通過后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審核;經征求自治區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交通、水利、林草等部門同意后,納入出讓項目庫,適時出讓。
(十七)違約責任。除因不可抗力需中止的項目,調查單位存在未按照設計方案開展工作、實施進度緩慢或停滯、質量存在問題、偽造資料、隱瞞調查成果、未按要求匯交資料等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四、返補方式
調查單位自籌資金開展戰略性礦產資源調查未能形成出讓區塊的,項目投入資金由調查單位自行承擔;形成可擬出讓區塊的,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組織出讓區塊時,在出讓公告中明確,由競得人返還調查單位在出讓區塊范圍內形成的有效調查投入資金,同時依該區塊出讓收益成交價為基數,按規定比例給予一定補償;返還、補償資金應當在辦理探礦權新立申請前向調查單位支付完畢。
(十八)調查投入返還金額確定。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依法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核定出讓區塊范圍內調查單位投入的有效實物工作量和資金,并依據其出具的有效資金投入審計報告確定調查投入應返還資金額。
(十九)補償資金確定。補償資金標準具體如下:
1.出讓收益成交價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補償金額為成交價的5%;
2.1000萬元至1億元(含1億元),補償金額為成交價的6%;
3.大于1億元,補償金額為800萬元。
(二十)其他情形。在項目調查區中發現其他礦種的,應當向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自然資源部門提出勘查區塊出讓申請,其中,涉及地(州、市)出讓權限的,返還、補償標準可參照本通知執行;涉及石油、天然氣、頁巖氣等自然資源部出讓登記權限的,返補方式按照自然資源部相關規定執行。
(二十一)風險提示。自籌資金開展戰略性礦產資源調查工作區域遠大于后期可能形成的出讓區塊范圍,調查單位前期投入在區塊成功出讓后方可獲得相應返還和補償,具有一定的風險性。調查單位應在項目申報前,認真評估風險,理性申報。
五、實施保障
(二十二)加強統籌協調。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為項目順利實施提供保障。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及監督檢查等環節,嚴肅工作紀律,確保流程公平公正,程序合規合法。
(二十三)優化服務保障。各地(州、市)自然資源局要主動服務,加強與林業草原、應急管理等項目實施條件的銜接,實現各部門聯動,提高工作效率,壓縮辦理時限,確保項目盡快實施。要充分發揮自治區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技術指導組專家和科技服務團隊技術優勢,對項目開展技術指導服務,及時解決野外施工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確保項目高質高效實施。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執行過程中與國家新規不一致的,按新規執行。
文章來源:地礦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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