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偽造身份獲取信任,誘導進入虛擬投資陷阱,上門取現兌換U幣直接騙走現金,這種新型詐騙模式,改變以往電信網絡詐騙“不見面、不接觸”的傳統模式,不僅騙局更具迷惑性,非法資金也能更快轉移。
近日,曾都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上門換U幣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經該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艾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判處方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
偽造身份騙取信任
2024年9月,上游詐騙分子楊某(虛擬身份)主動添加被害人劉某QQ為好友,在聊天中刻意營造自己是從事投資理財工作的成功人士,并透漏自己有內部消息,能“穩賺不賠”。后又表示自己是內部員工不方便操作,想要劉某幫忙。劉某答應后,楊某將投資網站、賬號和密碼告訴了劉某,在楊某的“指導”下,劉某在固定時間點幫其投資。
“網站里有不同的產品,還有類似股票基金的價格波動走勢圖,看起來跟真實的投資網站一樣,每次投資完,我看到他賬戶上都有很高的收益。”劉某最終心動了,提出要楊某帶其投資。
在楊某的“幫助”下,劉某注冊了賬號。但在網站投資需要使用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簡稱U幣),于是劉某又在楊某的建議下,用現金找“U商”換取U幣。每次換U幣前,劉某會提前準備好現金,線下將錢交給“U商”,劉某投資賬號的金額就會增加。開始只投了10萬元,但眼看著自己賬號的收益越來越多,在短短8天內,劉某通過取現換U幣的方式向網站“充值”了110萬元。
待劉某準備提現時,發現投資網站賬戶里的錢根本無法提現,劉某這才發現被騙,遂報警。經查,劉某所投資的網站并非是真正的投資網站,劉某賬戶的錢實則是一串數字,可由上游詐騙分子隨意操控。
充當“車手”企圖賺快錢
劉某報警后,與劉某線下換U幣的“U商”艾某、方某、王某(另案處理)浮出水面。
原來,艾某、方某并非真正的“U商”,而是上游詐騙分子找來的“車手”。2024年8月,方某使用境外匿名聊天軟件結識了上線“胖子”等人,成為了“車手”,并邀約自己同鄉艾某、王某組成團隊,專門為上線兌換U幣以獲取利潤。
艾某出資了10萬元,三人先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購買了價值10萬元的U幣,從上線接單后,來到指定地點,然后將自己賬戶上的U幣支付給上線,再拿走需兌換U幣者的現金,一次換U工作就結束了。
上述案件中,劉某其中一次兌換U幣就是通過方某等人。實際上,在換U幣過程中,劉某最后并不會真正得到同等價值的U幣,得到的只是虛假投資賬戶中由上游詐騙分子操縱的數字。而作為“車手”的方某等人,將自己賬戶U幣轉給上線,拿到現金后則繼續購買U幣以備下次使用,通過U幣與人民幣兌換的形式,游走在多個省市,幫助上游詐騙分子取得詐騙款,每兌換一個U幣,上線會給方某等人0.2-0.6元的好處費。
為犯罪提供幫助,被判刑
“后來在換U幣的過程中,發現幫客戶換的U幣最后沒有到客戶手上,而是被上線拿走了,我就意識到客戶是被詐騙了,又做了幾單后,聽說有‘車手’被抓了,于是我們把手機都清理了……”2024年11月,方某、艾某被抓獲,方某如實供述。
經查,方某、艾某、王某僅在一個多月,轉出U幣近50萬個,非法獲利18萬元。2025年2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方某、艾某被移送至曾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該院認為,其二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2025年3月,該院將方某、艾某移送至法院提起公訴。4月8日,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曾都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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