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與員工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系?不需為員工工傷負責?一起來看這個案例。
小北(化名)在瀏覽招聘網站時看到某公司的招聘信息,聯系人為大強(化名)。提交個人資料后,小北參加了公司的面試并被錄用,日常工作為戶外廣告的安裝拆卸等。
一天,小北在工作時不慎從高處摔落導致骨折。當他向公司提出工傷賠償時,卻遭到了拒絕。公司負責人說,公司沒有與小北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幫他繳納社保。而且小北的工資是大強通過個人支付寶賬戶發放的。所以小北不屬于公司員工,公司不需要對他的工傷負責。
法院審理查明,小北的工作均由公司指派,工資由該公司股東大強支付。結合小北工作內容、報酬支付情況以及公司發送的錄用通知、工資轉賬記錄、負責人與其溝通工作的微信聊天記錄等材料,可以認定小北和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公司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除了小北這種情況,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還有很多!
場景一:試用期結束再簽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自員工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若雙方約定試用期,該期限應包含于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此外,《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僅約定試用期的,該約定無效,試用期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場景二:表現不好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試用期一般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評估的期限。《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場景三:社保可以不交嗎?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其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足額繳納社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第九十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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