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趙某于2007年5月入職廣東某陶瓷公司,從事陶瓷行業生產工作。
2009年3月1日,公司向趙某發出《關于參加社會保險的告知書》,告知趙某于2009年3月1日前到公司行政部辦理參保手續。同日,趙某向公司發出《申請書》,告知因家庭經濟原因,自愿放棄參加社會保險,承諾不追究公司不購買社會保險的所有法律責任。
2010年12月28日,公司向趙某發出《關于參加社會保險的告知書》,告知趙某于2011年1月15日前到公司行政部辦理參保手續;同日,趙某向公司發出《申請書》,告知因家庭經濟原因,自愿放棄參加社會保險,承諾不追究公司不購買社會保險的所有法律責任。
2021年4月10日,公司與趙某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離職后,趙某投訴公司未繳社保,經稅務部門責令,公司為趙某補繳了2007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合計143563.6元。因補繳社會保險費產生滯納金、利息合計67154.49元,其中公司已支付滯納金、利息合計62262.74元,趙某已支付個人部分利息4891.75元。
「一審觀點」
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都是法定的義務和責任,并不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合意而被免除,雙方無權對是否建立社會保險關系以及如何繳納社會保險費予以協商變更。
趙某作為勞動者自愿不參加社會保險、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明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屬于法定義務卻放任同意趙某不參加社會保險,雙方對于未繳納社會保險均存在過錯,并因此導致在補繳社會保險費用過程中產生滯納金、利息67154.49元,雙方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對滯納金及利息承擔責任。
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趙某承擔60%的責任,公司承擔40%的責任。
即趙某應承擔滯納金及利息40292.69元(67154.49元×60%),公司應承擔滯納金及利息26861.8元(67154.49元×40%)。因公司已支付滯納金、利息合計62262.74元,趙某已支付個人部分利息4891.75元,趙某應將其負擔的滯納金及利息35400.94元(62262.74元-26861.8元)返還公司。
「二審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屬于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皆應履行。趙某稱《關于參加社會保險的告知書》《申請書》是公司要求其簽署,但其未能舉證予以證明。故本院認定趙某決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系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
其次,趙某作為勞動者決定不繳納社會保險,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明知繳納社會保險屬于法定義務卻放任同意趙某不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對于未繳納社會保險均存在過錯,并因此導致在補繳社會保險費用過程中產生滯納金,該滯納金屬于因未繳納社會保險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公司要求趙某返還合理有據。
案號:(2024)粵06民終2679號(當事人系化名)
「案例啟示」
用人單位通過逼迫勞動者簽自愿放棄社保或不足額繳納承諾書無疑會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上述案例可知,倘若勞動者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系用人單位故意為之,那么法院會認為勞動者也具有一定過錯,并且過錯程度更高。倘若社保繳費數額高且欠繳費用時間長,勞動者不僅要依據法律規定補足自己應當繳納的一部分,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滯納金。
據此,勞動者一定要固定好證據,知道投訴企業不足額繳納社保的法律風險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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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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