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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曉薇,自然人,訴求解除共同出資購房協議,追回購房款及利息。被告:
陳清,自然人,與林曉薇曾為夫妻,房屋登記產權人;
李素琴,自然人,陳清之母,共同出資人。
(二)案件事實
林曉薇與陳清離異后,為孩子上學,二人與李素琴商議,以陳清名義購置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2016 年 10 月 12 日,三方簽訂《共同出資購房協議》,約定李素琴出資 420 萬元、林曉薇出資 200 萬元,林曉薇占房屋所有權比例 32.3%,李素琴占 67.7%,陳清占0% 。
協議簽訂后,林曉薇支付首付款120 萬元并承擔 80 萬元貸款月供。2024 年,林曉薇與陳清之子小學畢業,林曉薇要求按約定出售房屋或過戶份額遭拒,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協議,由陳清返還1526700 元購房款及資金占用利息 。陳清、李素琴同意返還出資,但拒絕支付利息,并稱房屋價格未確定無法付款,且房貸現由其承擔。
(三)查明事實
協議簽訂與履行:三方簽訂購房協議并明確出資、份額及房屋處置條件;林曉薇支付首付款并償還部分貸款,共計出資1526329 元。
爭議產生原因:孩子小學畢業后,陳清、李素琴拒絕按約定出售房屋或過戶份額,導致林曉薇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房貸現狀:剩余房貸67 萬元,林曉薇自 2024 年 8 月停止還款,此后由陳清、李素琴承擔。
二、爭議焦點
協議是否具備解除條件:陳清、李素琴拒絕履行房屋出售或過戶義務,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購房款及利息應否返還:林曉薇支付的款項是否應全額返還?資金占用利息主張是否合理?
違約責任如何認定:陳清、李素琴拒不履行協議,應承擔何種責任?
三、案件分析
(一)協議效力與解除依據
三方簽訂的《共同出資購房協議》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協議明確約定孩子無需在此上學時房屋可出售,現條件成就,陳清、李素琴拒絕履行核心義務,導致林曉薇合同目的落空,構成根本違約,林曉薇有權解除合同。
(二)款項返還與利息認定
購房款返還:合同解除后,陳清應返還林曉薇實際支付的首付款、已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526329 元。
利息主張合理性:林曉薇主張資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規定,但協議未約定利率,法院酌情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自付款之日起算。
(三)違約責任承擔
陳清作為房屋登記產權人,未按約定履行義務,應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責任;李素琴作為共同出資人,雖未直接持有產權,但參與違約行為,應與陳清共同承擔責任。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民法典》等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林曉薇與李素琴、陳清于2016 年 10 月 12 日簽訂的《共同出資購房協議》于 2024 年 10 月 19 日解除;
陳清于判決生效后15 日內返還林曉薇購房款本息 1526329 元,并以 1200000 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標準,支付自 2017 年 1 月 10 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的利息;
駁回林曉薇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合同條款需明確:共同出資購房協議應詳細約定各方權利義務、財產處置條件及違約責任,避免模糊條款引發糾紛。
履行約定守誠信:合同當事人應嚴格依約履行義務,拒絕履行核心條款可能構成根本違約,需承擔法律責任。
權益受損及時維權:發現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減少損失擴大風險。
利息約定要清晰:涉及資金返還的協議,應明確利息計算標準,未約定時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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