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非AI生成,與內容有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有這樣一起“鼻涕姐”的事件。
4月29日,一名女子在上海一家餛飩店用餐后,拿起桌子上的餐巾紙開始擦鼻涕,擦完鼻涕之后,女子竟然把擦過鼻涕的紙扔進自己的碗里,然后又扔進辣椒油里,再用勺子用力壓住辣椒油,最后揚長而去。
餛飩店老板將上述視頻發到網上后,女子以店主在網上發了她未打碼的視頻侵犯其肖像權要求店主道歉,
混沌店主在警方的安排下和該女子進行調解,調解辦法就是雙方互相道歉。
餛飩店相關人員稱,雙方先是互相口頭道歉,然而女子卻在餛飩店主簽署道歉書后拒絕簽署屬于她的那份道歉書。
后來網友扒出,鼻涕姐今年31歲,未婚, 家境優渥,日常炒股為生, 畢業于華東師范大學(華師大被黑的最慘的一次),在社交媒體經常炫富和曬美照。
讓人感到離譜的是,“鼻涕姐”的社交媒體賬號的粉絲似乎在迅速上升,目前已經增加到了3.1萬粉絲。
作為一名資深LSP,對于“鼻涕姐”的不文明行為,已經不想再批評鞭笞,我這里想聊的是,警方在處置這件事情上的做法,到底對不對?
我能理解警方的做法,但是我認為不妥。
我們先來看一下“鼻涕姐”的訴求:餛飩店主擅自在網上發布她未打碼的視頻,侵犯了她的肖像權。
訴求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自然人的肖像權雖然需要保護,但在特定的合理事實情況下,是可以不經過肖像權人同意的。
尤其是第五點:“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日常生活中比較典型的,就是警方發布通緝令,在通緝令上附上犯罪嫌疑人的照片,這時候就屬于“維護公共利益”的合理實施行為。
總不可能因為保護肖像權,給通緝的嫌疑人臉上打馬賽克吧?
在本案中,我認為,餛飩店主的行為也是具備“維護公共利益”屬性。
“鼻涕姐”的行為顯然不是不小心或者無意中將擦過鼻涕的紙巾放進餐具、調料碗中,她為什么要這樣做?是不是試圖在公共場所傳播疾病?是不是因為自身患有艾滋病等絕癥而想以這種方式危害社會?
店主出于對公共衛生健康的憂慮,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發布“鼻涕姐”的視頻,我認為并不能算侵犯肖像權。
遺憾的是,警方在這個問題上并沒有站穩立場,可能是出于息事寧人,可能是被鼻涕姐強大的氣場所震懾,竟然安排雙方互相道歉。
這可能也從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鼻涕姐的氣焰。
不應該馬上行政立案嗎?
鼻涕姐的行為,如果是出于尋求刺激、發泄情緒(我估計大概率是這個原因)的目的,那就是妥妥的尋釁滋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跟這種人,有什么好客氣的?
尋釁滋事這個罪名,就是為這些人而保留的。
如果是因為患有艾滋病等絕癥,出于報復社會的心理而作出這種不可理喻的行為,刑法中還有“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可以適用。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總而言之,我認為警方在這件事情的處理上,引導雙方調解并不妥當,至少應該參考“海底撈”小便門(巧了,也是發生在上海)的處理,對鼻涕姐治安處罰,才能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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