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警示人們:任何以破壞性手段獲取利益的行為,都可能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特別是涉及易燃易爆設備時,其危害已不僅是財產損失,更直接威脅公共安全。
以案釋法502,破壞油氣設備盜油案
本案警示人們:任何以破壞性手段獲取利益的行為,都可能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特別是涉及易燃易爆設備時,其危害已不僅是財產損失,更直接威脅公共安全。
一.案子簡介
王某等四人,攜帶工具至天津大港油田某作業區,擅自打開正在作業的油井閥門[盜]竊原油。在作案過程中,因油井釋放的可燃氣體濃度過高,同伙劉某在啟動車輛時引發火災,導致現場設備損毀,劉某本人因嚴重燒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120元。
法庭審理認為,王某等人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D竊原油,其行為已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鑒于王某崗系主犯但認罪認罰,判處其徒刑十年。
二、案子的警示作用
能源設施是易燃易爆的高危設施,對這類設施的破壞,其法律后果將遠超經濟利益。法律明確規定,對[盜]竊油氣過程中破壞設備的行為,不單獨評價[盜]竊金額,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論處。即便未引發事故,只要行為足以造成危險,即構成犯罪,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處10年以上徒刑、無期或[死]刑。
本案警示我們:任何以破壞性手段獲取利益的行為,都可能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特別是涉及易燃易爆設備時,其危害已不僅是財產損失,更直接威脅公共安全。本案提醒人們,切莫因一時貪念釀成大錯,本案王某等人最初可能只為圖財,但其行為直接導致同伙死亡,自己也面臨十年刑期,這警示違法行為往往會產生超出預期的嚴重后果。
三、相關法律規定
1.《刑法》第118條規定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2.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徒刑、無期或者【死】刑;
3.對于D竊油氣行為,同時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和D竊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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