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區分虐待被監管人罪與刑訊逼供罪?
虐待被監管人罪與刑訊逼供罪在犯罪構成上較為相似,兩者均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顒?,客觀方面均實施了毆打或者其他使他人感受到肉體痛苦、精神痛苦的方法,主觀方面均為故意,如果造成被害人傷殘、死亡的,均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前者的犯罪對象是被監管人員,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包括罪犯、被行政拘留人員等其他依法被監管人員。后者的犯罪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第二,具體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直接實施毆打、體罰虐待或者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的方式。后者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
第三,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前者是基于各種動機而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后者只是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口供。
第四,主體范圍不完全相同。前者的主體范圍小,一般是司法工作人員中的監管人員,后者則是司法工作人員。
二、如何區分虐待被監管人罪與破壞監管秩序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毆打監管人員,組織其他被監管人員破壞監管秩序,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虐待被監管人罪與破壞監管秩序罪一般不易混淆,但是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時,實施體罰、虐待的被監管人是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還是破壞監管秩序罪則需要討論?!缎谭ā返诙偎氖藯l之所以規定第二款,是為了堵塞監管人員逃避法律制裁的漏洞,此時,受指使實施體罰、虐待的被監管人員實際為監管人員實施犯罪的工具,監管人員和實施體罰、虐待的被監管人員成立共同犯罪,前者為正犯,后者為共犯,均應以虐待被監管人罪定罪處罰。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前者與后者之間存在監管與被監管的關系,對受監管人員指使而實施體罰、虐待的被監管人員不應輕易認定為犯罪。
三、司法機關在適用虐待被監管人罪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虐待被監管人致人輕傷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的虐待被監管人罪的法定刑處罰。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即致人重傷、殘疾的,則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定罪,并按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如果對死亡結果是過失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規定從重處罰。如果對死亡結果是故意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果在虐待被監管人過程中,又產生殺人故意殺害被監管人員的,則以虐待被監管人罪與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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