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摘要:公司員工以個人名義簽訂借款合同,錢卻進了公司賬戶,最終還款責任誰來承擔?本文通過真實案例拆解法院認定“借貸合意”的核心邏輯,并給出企業、員工、出借人的風險防范指南。
一、熱點案例:員工簽字借款500萬,法院為何判公司“買單”?
2023年,大連某公司因經營需要向小貸公司借款1.05億元,但因貸款用途受限,公司要求員工朱某等三人以個人名義簽訂《借款合同》。后因公司無力償還,出借人起訴員工個人。法院再審認定:小貸公司明知實際用款人為公司,員工系受委托代簽合同,最終判決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員工免責。
爭議焦點:員工簽字≠個人債務!法院如何穿透合同表象,認定“借貸合意”的真實主體?
二、法律解讀:法院認定“借貸合意”的3大核心標準
1. 公司是否“認賬”?——直接證據的效力
若公司事后明確承認債務(如出具還款承諾書、財務入賬記錄等),可直接認定公司與出借人存在借貸合意。例如,某案件中員工以個人名義借款但公司出具《情況說明》確認款項用于經營,法院據此認定公司為實際借款人。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公司事后追認是“借貸合意”最直接的證據,但需注意追認需以書面形式且加蓋公章,口頭承諾難以舉證。
2. 合同是否有“公章”?——形式要件的審查
即使員工個人簽字,若合同加蓋公司公章或財務章,法院通常推定公司為合同主體。但需警惕“盜用公章”情形:
有效情形:員工持有公司授權委托書,或出借人已核實公章使用權限(如通過工商備案印鑒比對)。
無效情形:員工私自蓋章且無授權,出借人未盡審查義務的,公司可主張不擔責。
典型案例:某司機私自加蓋公司公章借款20萬元,因無授權且款項轉入個人賬戶,法院認定不構成表見代理,公司免責。
3. 資金是否“入公戶”?——實質履行的判斷
法院會重點審查資金流向:
入公戶+備注“借款”:大概率認定公司為借款人;
入私戶+無合理解釋:可能認定為員工個人債務,除非出借人舉證明知資金用于公司經營。
特殊規則:根據《民法典》第925條,若出借人簽約時明知員工系代理公司借款(如貸款用途明確為“企業周轉”),合同直接約束公司與出借人,員工不擔責。
三、風險警示:企業、員工、出借人如何避坑?
對企業:規范授權,堵住管理漏洞
明確授權范圍:對外借款需經股東會決議,禁止口頭授權;
嚴格印章管理:建立用印審批制度,定期核查印章使用記錄;
避免“私貸公用”: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借款用于公司時,需在合同中披露用款主體,防止財產混同。
對員工:拒絕“背鍋”,留存證據
書面確認委托關系:要求公司出具《委托借款書》,注明“借款由公司償還”;
資金流轉留痕:督促出借人將款項直接轉入公司賬戶,避免經手私人賬戶;
警惕“擔保陷阱”:勿輕易為公司借款提供個人擔保,否則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對出借人:審慎放貸,核實資質
審查雙重身份:若借款人為員工,需核實其職務權限(如要求提供勞動合同、授權文件);
穿透合同目的:要求說明借款用途,并通過銀行流水、發票等驗證資金實際去向;
優先選擇對公賬戶:避免向個人賬戶放款,降低被認定為“員工個人債務”的風險。
四、互動討論:你認為員工代公司借款,責任該如何劃分?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結語:民間借貸糾紛中,“借貸合意”的認定需綜合形式要件與實質履行,企業合規管理與出借人風險意識缺一不可。具體案件需結合證據鏈深度分析,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制定針對性方案。
(本文由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俞強律師審核。俞強律師專注企業合規與民間借貸領域。)
黃金提示: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更不保護盲目輕信的出借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