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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明,自然人,主張確認口頭購房協議無效并要求返還款項及賠償損失。被告:王芳,自然人,涉案房屋登記權利人,辯稱雙方系借貸關系。王麗,王芳之母,參與房屋購買事宜,共同作為被告應訴。第三人:張敏,李建明岳母,參與購房款項支付及溝通協調。
(二)案件事實
2015 年,王芳通過家庭申請取得北京市順義區限價商品房購買資格(一號房屋),其母王麗代為辦理選房手續。因王芳稱無力購買,經張敏(李建明岳母)居間協調,李建明與王麗、王芳達成口頭協議:李建明以王芳名義購買一號房屋,支付 2 萬元資格轉讓費及全部購房款,房屋符合過戶條件后王芳協助辦理過戶。
李建明于2015 年至 2016 年期間,通過親屬賬戶向開發商甲公司支付購房款 578,946 元及契稅、維修基金等費用 19,187.46 元,并對房屋裝修后由家人居住使用。2018 年,一號房屋登記在王芳名下。2023 年,李建明要求王芳協助過戶遭拒,遂訴至法院。
王芳、王麗抗辯稱:雙方不存在房屋買賣合意,實際為借貸關系,購房款系李建明岳母張敏出借給王芳購房,約定王芳回國前李建明一家可居住房屋,否認收取轉讓費。
(三)查明事實
購房資格與合同主體:一號房屋為限價商品房,購買需特定資質,登記權利人為王芳,購房合同由王麗代簽。
款項支付:李建明通過張敏、父母賬戶支付全部購房款及相關費用,王芳、王麗未實際出資。
溝通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王芳明知李建明一家實際占有房屋,并曾協商過戶事宜;王芳主張借貸關系但未提交借條、還款約定等證據。
房屋現狀:李建明家人自2016 年入住至今,房屋現市值約 130-140 萬元。
二、爭議焦點
口頭購房協議是否成立:李建明主張雙方存在借名買房合意,王芳、王麗主張系借貸關系,如何認定法律關系性質?
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借名購買限價商品房的行為是否違反政策法規,是否導致合同無效?
款項返還與損失賠償:若合同無效,王芳、王麗是否應返還購房款及相關費用?李建明主張的裝修損失、房屋增值差價損失能否支持?
三、案件分析
(一)法律關系性質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合同成立需具備當事人合意。本案中:
李建明提供購房款支付記錄、房屋實際占有使用證據,以及微信聊天中王芳對房屋由其購買的知情表述,形成完整證據鏈,符合借名買房交易習慣。
王芳、王麗主張借貸關系,但未提供借貸合意、還款期限等關鍵證據,且購房款直接支付給開發商而非王芳賬戶,與民間借貸交易邏輯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二)合同效力判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限價商品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資格具有專屬性,禁止轉讓。李建明不具備購房資質,借名買房行為擾亂保障性住房管理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口頭協議應認定無效。
(三)無效合同后果處理
財產返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合同無效后,王芳、王麗應返還李建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578,946 元及相關費用 19,187.46 元,合計 598,133.46 元。
過錯責任劃分:
王芳、王麗作為出售方,明知購房資格不得轉讓仍促成交易,負主要過錯(70%);
李建明明知自身無資質仍借名買房,負次要過錯(30%)。
損失賠償:
裝修損失:李建明未提供完整票據,但實際裝修并居住,酌情支持合理費用。
房屋增值損失:考慮房屋市值與購房款差價,結合雙方過錯及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綜合酌定賠償金額。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合同無效:李建明與王芳、王麗2015 年達成的口頭購房協議無效;
返還款項:王芳、王麗返還李建明購房款及相關費用共計598,133.46 元;
賠償損失:王芳、王麗賠償李建明裝修及房屋增值損失合計325,000 元;
駁回其他訴求:李建明主張的2 萬元轉讓費因無證據支持,予以駁回。
五、案件啟示
政策性住房交易風險: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購買資格不得轉讓,借名買房易被認定無效,導致財產損失。
書面合同重要性:大額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如借名買房的出資、過戶約定),避免口頭約定引發舉證困難。
證據留存關鍵:保留付款憑證、溝通記錄、房屋占有使用證據,以證明法律關系性質及實際履行情況。
過錯責任承擔:交易雙方均需遵守政策法規,明知違法仍交易的一方將承擔主要過錯責任,賠償對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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