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戶籍史料,就材料豐富度而言,明清的各方面樣本和資料最完整。近幾 十年來,由于簡牘等資料和邊境古文書的陸續發見,秦漢魏晉至唐、五代至西夏的戶 籍實物資料也有了很大改觀,研究取得不少成果,而遼宋金元卻長期形成了斷鏈。遼 官方戶籍資料比較缺乏,只有金相對較完整。兩宋與戶籍相關的官方文獻極豐富,戶 籍實物卻迄今沒有見到任何一件。宋史學界戶籍研究論述眾多,卻意見分歧,難以形 成定論。元史情況長期與遼宋金相似。直到前些年受到注意的黑水城文書戶籍殘片和 近年發現的紙背公文書湖州路戶籍冊頁 ( 見劉曉 《從黑城文書看元代的戶籍制度》, 《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0 年第 6 期。王曉欣、鄭旭東、魏亦樂 《元代湖州路戶籍文 書———元公文紙印本 〈增修互注禮部韻略〉紙背公文資料》,中華書局,2021 年) , 使南宋戶籍、元代北方和南方戶籍面貌有了第一手實物。但其與中國前代各朝戶籍有 何不同,與宋代戶籍制有無繼承,元代北方、南方戶籍體系有無異同,元代戶籍體系 對之后的明代有何影響? 都有待深入探討。
20 世紀 90 年代,王毓銓 《明朝的配戶當差制》( 《中國史研究》1991 年第 1 期) 將明代戶役法命名為 “配戶當差”制,認為此制 “近承元朝的戶役法,遠祖周秦以 來的傳統役法”; “好像是個古老的傳統”,春秋就開始了,三國時明顯,唐初具規 模,元明而大備。“一入一種籍 ( 役籍) ,便不得改籍別入諸色,這在各朝也是一 樣”。后何茲全 《中國社會發展史中的元代社會》( 《北京師范大學學報》1992 年第 5 期) 指出 “全民皆差戶,這是明從元繼承來的”。但何、王二位學者皆未具體細論配 戶當差怎樣及哪些方面繼承了元。而王毓銓所謂此制直接周秦的看法也需要具體的證 據。此外,日人仁井田隆為 《アジア歷史事典》 ( 平凡社,1959—1962 年) 撰寫的 “戶籍”條,將中國古代戶籍的變化過程,劃分為魏晉南北朝以前、唐代、宋代及以 后三個時期,更是忽視了元代。
筆者擬在前人研究基礎上,以戶籍實物為中心重新考察元代戶籍對前朝的繼承、 發展、獨特性及影響,并從戶籍體系演變的角度對 “編戶齊民”怎樣在元代變成了 “配戶當差”進行探討。
唐代戶籍登錄體制可謂秦漢以來中國王朝戶籍體系的一個總結,至宋,伴隨著土 地制度和賦稅制度的變化則有了很大變動。宋代籍帳最為復雜多變,先后有丁籍簿、 五等丁產簿、保甲簿、魚鱗簿、鼠尾簿、租稅簿、砧基簿、核田簿、戶帖、賑濟時的 戶口統計帳,等等。因大多無實物留世,關于其性質、內容學者意見紛紜。一種普遍 的看法是: 宋代并不存在像前朝那樣的全國性登記全部男女人口的戶籍文書。“宋朝 的有關制度與其說是戶籍制度,還不如說是賦稅制度” ( 葛劍雄 《中國人口發展史》, 四川人民出版社,2020 年,第 63 頁) 。戴建國 《宋代賦役征差簿帳制度考述》 ( 《歷史 研究》2016 年第 3 期) 認為宋代可以區分為戶籍簿帳 ( 包括五等丁產簿、戶帖、砧基 簿、丁籍、丁帳) 和賦役簿帳 ( 租稅簿、差役簿和保甲簿) 兩大類。吳松弟 《中國人 口史》第 3 卷 ( 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 年) 指出宋代五等丁產簿在戶口方面的內容后 被保甲簿所取代,資產方面的內容為砧基簿及物力簿所包羅。一種看法認為其中北宋前 期主要繼承唐代戶籍的是五等丁產簿和丁籍。但因為沒有實物,我們也無法確定其登記 家口人丁的形態。我們只能大致認為戶帖、五等丁產簿、丁籍簿、稅賬、保甲簿加上女 戶構成了宋代的戶籍人口統計體系。筆者以為,宋代在財產籍賬比重增加和獨立出現的 同時,應仍存在唐以前那種登載家口意義上的基本民籍,因為除了賦役征發,基本民籍 還承載著其他的政治和法律等方面的功能需求。我們知道,宋代賑濟時的戶口統計帳就 必須統計全部男女大小口才能完成。我們認為,雖然宋代戶籍帳簿繁多,且財產賬簿日 益從漢唐的戶籍帳簿形態中分離,但像以往各朝那樣的全民基本戶籍類型并不能斷定在 宋就完全消失了,其面貌究竟如何仍需探討,也許元代的一些情況能提供一些參考。
遼夏金建國前基本沒有完善的戶籍調查和管理體系。建國后隨著封建化的發展, 在中原王朝原有制度的影響下也先后建立起來。從現有史料和少量戶籍樣本看,總體 而言有兩個特點: 一是民族貴族體制下的戶類設置,如投下戶、宮分戶、二稅戶、本 戶、雜戶、猛安謀克戶、官戶、鹽戶等。二是為征收分派稅役而設置的戶籍管理體 制。最重要的是軍役,以人丁為本。普通民戶的調查統計和管理,受唐、宋制度的影 響很大,以男丁為戶的核心依戶分派。西夏有丁籍簿等。金朝泰和六年施行的戶籍 法,尤與唐制相近。
元代的戶籍又一次發生了很大變化,從實物和其他記載看,有六點需要重視。
第一,從秦漢形成至唐的民戶戶籍登錄的基本格式,在元也基本延續。元代實物有 黑水城文書幾件殘片和成規模的湖州路戶籍文書。黑水城文書的格式基本延續唐制,一 是戶內人口,先是戶主姓名,以下則按照成丁、不成丁分別登錄戶下家庭的成員,包括 同戶主之間的親屬關系、姓名、年齡; 如果有驅口的話,還要在后面附帶登記驅口。二是家庭事產,主要包括房屋與土地兩部分。江南的湖州路戶籍文書是迄今所見明清以前 傳世的體量最大、最完整的紙質戶籍文件。湖州路戶籍文書登錄的格式如下: A: 戶頭 開始 “戶主姓名,元系……人氏,以何戶類歸附”率先交代地域和原本服役信息,如 果有遷移的情況,會隨后說明。B: 戶頭末尾 “應當 × 戶差役”,交代當下戶計類型。 C: 緊接著 “計家 × 口”是人口信息,先 “男子”后 “婦女”,男子項下先 “成丁”后 “不成丁”。D: 事產。E: 營生。每戶戶籍登記順序依次是元系地域、戶計類型、親屬 人口 ( 成丁或不成丁) 、事產、營生。除了 “元系”、應當何役和營生三點外,其他格 式順序皆承續前代。湖州路文書也包括一些奴婢驅口的登記,亦承前代。
第二,歷代戶籍基本功能是管理戶口,征發賦稅徭役。分派稅收這條線,到宋大 變,由人丁轉重資產,戶籍附加田宅的登記變為專門登錄財產田地的籍冊日益增加,與 戶籍分離并列。但征發徭役功能是戶籍的主體,這一點歷代始終未變。征發徭役這條線 一直到宋,有兩條脈絡從秦漢以后是一貫的: A: 以丁領戶,變化是唐以前是男女皆為 丁,宋是僅指男丁,丁服役不代表其家口也服役。B: 所有差役 ( 包括兵役) 都是成丁者 按需輪差 ( 除了三國兩晉出現的世兵) ,大都沒有世襲。這也是 “編戶齊民”的宗旨。
第三,元代在稅這條線上繼承了宋的框架,戶籍之外的統計管理亦有共存交集的 其他經濟賬籍,如戶等帳、鼠尾簿等,我們也發現了沿襲宋的作為財產登記簿的元砧 基簿實物。但在役法上,元代出現了最大的變化: A: 中國史上第一次服役的主體由 丁變成了戶,“以戶供丁,戶皆永充,以籍定戶” ( 王毓銓的總結) ,一旦訂立戶籍, 所服之役由全家承擔 ( 以元軍戶、站戶為例,除成丁出征的軍人和充馬夫、船丁等 役的驛卒外,他們的家人也要負責保障軍人后勤盤纏和驛站一應服務) 。另外,湖州 路戶籍載,即使殘疾、非成丁老幼、女口也必須注明應當何役,因此元代女口必須入 基本戶籍。“戶役”體制由此形成。B: 戶役按不同職業、民族、宗教、文化固定為 世襲的不下百種的諸色戶計,這是以往任何朝代都沒有過的。其中如儒士、和尚、道 士等均有專門戶籍更是元代特有,這些都需在戶籍上明確記載并各有不同的專門機構 管轄。“編戶齊民”由此變成了 “配戶當差”。C: 由于戶籍以役為主,區分財產主客 意義不大,故元代戶籍不再區分主客戶。D: 元代統治者并不看重對戶籍的定期更新 登記。蒙元時期全國性的人口登記只有四次 ( 湖州路戶籍文書即至元二十六年江南 籍戶的草冊) 。元代不再沿用前朝實行的如唐三年一造戶籍、宋逢閏年重造版籍、金 三年一籍的慣例。我認為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蒙古統治者固化世襲各種戶計的考慮。
第四,戶役和固化諸色戶計的出現與草原民族政治社會形態有關。作為游牧民族, 蒙古興起過程中戰爭掠奪的主要目的是掠財、掠人,掠人的目的是擴大役屬對象; 蒙古 家庭和政治中的主奴、家臣框架決定了役屬關系必須永久化。服役是蒙古階級關系中的 最主要內容,而定量定期的稅收作為定居農耕民族的政治經濟產物,蒙古進入中原后才 逐漸了解和接受。《元史·耶律楚材傳》記耶律楚材為窩闊臺汗試行稅法,第二年將各路征收上來的金銀粟帛簿籍呈報,窩闊臺吃驚的說: “你沒有離開我身邊,卻能搞到這 么多錢谷,南國還有你這樣的人才嗎?”顯然,蒙古統治者對于稅收是十分陌生的,相 比較之下他們更熟悉役法。蒙古社會分工和政治組織也呈現這種固定的服役結構,大汗 身邊世襲的各色怯薛執事即是一例。故蒙古進入中原并在中原士人勸說下建立戶籍體系 后,更突出了戶籍的派役功能并將戶類固定和細化分籍。之后稅役兩者對比,蒙元的役 制也遠比稅制更完整 ( 元代的稅制南北異制,且幾次土地稅制經理都不很成功) 。
第五,成吉思汗建立的千戶制、怯薛制、分封制三大草原制度,都針對人口的控 制和管理,沒有一項涉及財產。成吉思汗時期的戶籍最早記之于 “青冊”,其核心作 用是標記人戶領屬權,并不直接用于征取賦稅。源于草原傳統的人戶領屬權,在成吉 思汗的改造下,催生了蒙元時代極具特色的 “根腳”戶籍。根腳,蒙語為 “忽札兀 兒 ( ’ur) ”,即出身和最早的職業。從成吉思汗時代開始,普通人的根腳成為草 原領屬權本身不斷演進的外在表現形式。被進入漢地以后的戶籍文書所繼承。最能體 現元代基本民籍的官方文獻是 《元典章》載 《戶口條畫》和 《照勘漢兒戶計》等 ( 《元典章》卷一七 《戶部·戶計》,中華書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 年) 。特別需 要注意的是其中強調的 “分間定奪各各戶計”,“憑籍收系,應當差役”,“根腳應當 是何差役,造冊咨來” 之句。現存元代基本民籍實物中,與前代最大的不同就是 “元系”“應當何役”和 “營生”三點。江南的湖州路文書普遍有 “元系” “亡宋時 作 × 戶” “應當 × 戶 ( 匠、民、儒、軍) 差役”字樣。湖州路文書指的 “元系”大 多指剛滅亡的南宋戶類。元滅宋后首次調查統計戶籍許多是參照了南宋留在當地的居 民籍冊,強調 “元系”主要是為了將元北方的世襲固定戶計和南宋的臨時性戶類統 合固化起來。元北方黑水城殘片也有標注 “根腳元系”的字樣。這種強調原來役類 戶計、當下戶計名目,特別是強調具體役別身份的標注 “應當 × 戶差役”,這在前朝 戶籍中是沒有的,是元代戶籍文書格式中最大的特點。
第六,元湖州路戶籍文書中的 “營生”標注,元官府戶籍條畫和公文中未見。現存如黑水城戶籍文書的一些殘片中也看不到這一項內容,“營生”似乎是元代原南 宋地區歸附后特有的登記類目,應該與南宋地區一些保甲籍帳和賑濟戶口統計帳有淵 源。兩宋的差役仍延續前朝全體成丁者按不同需要臨時輪差不同役種的方法,只是增 加了按主客和戶等來決定差役種類和力度。但由于兩宋經濟發展和社會、產業分工的 日益細密,輪差形成了 “差雇”制度 ( 見包偉民 《宋代民匠差雇制度述略》, 《宋史 研究集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 年) 。應對這種差雇體制,由不同職業身份而形 成的戶類戶別開始受到重視,雖然他們還不是與民籍并列的籍類。南宋時已有資料表 明在某些籍帳 ( 保甲團籍) 登錄時已經開始統計不同職業名號 ( 作何營運、作何業 藝) 。據朱熹 《取會管下都分富家及闕食之家》 ( 《朱子全書》第 25 冊,上海古籍出 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 年,第 5008—5009 頁) 載,賑濟時的戶口統計帳等除家口外還要詳注戶人 “經營甚業次”,即從事何等營生。宋代籍帳中的這一點值得注 意。元征服南方前期戶籍沿襲此類標注,應該也與元朝向江南新區推廣戶計制有關, 即元朝官府給江南歸附人戶定性,以便盡快根據南宋民眾的職業生計狀況來向元北方 已經確定的戶計制過渡。南宋晚期籍帳上保存的名目繁多的營生類別,也是一種 “元系”,雖不是元北方已經確立的諸色戶計,但卻是元代將宋代職業戶類改定為元 代專屬役籍的絕好參考,故湖州籍制作時必須注明。只是這種改定還在進行中,故我 們看到的湖州路戶籍中營生和戶計有許多是不一致的。但毫無疑問戶計制的改定已經 展開。我們在湖州路戶籍冊頁中可以看到有相當人戶已按元制重新收系,被元朝的各 類戶計機構管理了。名目計有采捕鷹房戶、采茶戶、匠戶、軍戶、儒戶、站戶、醫戶 等。他們有的是按原有的戶類被定為相應戶計,還有的是宋時原為民戶,被元官府根 據其戶等財力或特長將其轉定為其他戶計或應當其他差役,是為改色。
明代的戶役制度完全沿襲了元代。在理念上繼承了 “戶皆永充,以籍定戶,配 戶當差”的元代精神,在基本戶籍冊的設立結構和流程上也延續了元代。從元代戶 籍冊實物和明初戶帖的對比看,明初的戶帖和元代基本戶籍冊在格式上基本一致,洪 武時期的戶帖相當于元至元時期南方戶籍冊的簡化版。元代和明初的手實、基本戶 籍、戶帖的性質及其關系已經比較清楚。元代手實、戶籍冊與戶帖資料不少 ( 湖州 路戶籍冊頁也有手狀的記錄) ,三者的關系是: 手實或手狀沿襲唐、宋、金,由百姓 自行填寫,為攢造戶籍冊提供人口、事產等信息; 戶帖則是戶籍冊造成之后,官府頒 發給百姓的戶籍證明文書,元代戶帖具載一戶人口、事產信息,是官府抄錄戶籍冊內 容頒發給百姓收藏的單個戶籍副本。元代戶帖與戶籍冊之間,存在著 “籍藏于部, 帖給之民”的分工模式。戶籍冊既是手狀匯總之后的產物,同時又成為戶帖置造的 藍本,居于戶籍文書系統的核心位置。人戶填寫手狀—官府置造戶籍—發給百姓戶 帖,應該是三者之間的大致邏輯。明代前期這三者關系也都是與元代一致的 ( 參見 鄭旭東 《元代戶籍文書系統再檢討———以新發現元湖州路戶籍文書為中心》, 《中國 史研究》2018 年第 3 期) 。宋代是否也有類似的架構值得探索。元代的戶帖、戶籍冊 之后演進為明代的黃冊,而宋元延續的繁多的地籍冊、砧基簿等財產登記簿等,到明 代則都歸并于宋代就出現的魚鱗圖冊體系。
綜上,從已有的實物再結合其他史料,雖然還不能十分明晰,但中國古代戶籍文書 發展鏈條的基本脈絡還是可以看出來的。元代戶籍文書的登記格式等在相當多方面仍繼 承前朝,亦是傳統王朝發展鏈條中的一環,但是在役法和世襲分籍上有明顯的帶有草原 民族色彩的變化,這種異化深刻地影響到了明朝,從這一點言,元代應該是中國古代戶 籍制度發展史上又一個轉折,亦即秦漢、魏晉、唐、宋后第五個發展期的開端。
(轉自中國史研究動態2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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