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界-解碼LP獲悉,近期,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印發武清區科創母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武清區科創母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區委“3+1+1”工作思路,構建“3+3+4”產業定位,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2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證監會等國家部委相關政策要求,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基金要素
第二條??母基金是指由武清區人民政府統籌管理,區財政局、天津市國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區產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等出資設立,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產業基金。母基金注冊總規模10億元,存續期不超過15年。
第三條??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運行。
第四條??母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設立,按單個項目分批實繳。
第五條??母基金主要通過參股設立子基金,或為子基金增資方式開展投資。
第六條??母基金主要參與設立智能科技、生物醫藥、裝備制造、汽車及核心部件、新材料等產業子基金,以及未來智能、DNA存儲、新型儲能、前沿新材料等相關未來產業子基金。
第三章 ?管理和決策機構
第七條??設立母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委會”),由區政府常務副區長擔任主任,代表區政府對母基金行使管理權,向區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八條??基委會職責是:審定母基金管理辦法,統籌實施政策指導、監督管理、績效考核等;選定母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銀行;審定母基金的有限合伙協議,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方向、收益分配、清算、讓利、管理費用、決策機制、風險防范等;核準母基金出資的子基金的設立方案;完成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基委會成員單位包括:區發展改革委、區國資委、區財政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科技局、區商務局、區投資促進局、區司法局、區審計局、京津產業新城管委會、國投公司。
第十條??基委會各成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及本辦法分工負責:
(一)區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嚴格履行基金的信用信息監管責任,加快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配合市級主管部門做好合規監管和事中事后監管;配合市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通過現場或非現場形式,對基金進行抽查和業務指導,促進基金規范運作,有效防范風險。
(二)區國資委:按照《區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規定,依法審核區管國企產業基金組建方案及產業基金合伙協議相關內容。
(三)區財政局:按照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切實履行財政資金出資人職責,籌措落實政府出資資金,加強年度政府產業母基金收支計劃管理,指導制定和完善母基金合伙協議,對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控和防范財政資金風險;牽頭建立基金績效評價制度,按年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并有效應用績效評價結果,提出母基金管理費用以及與母基金管理公司收益、個人薪酬掛鉤的意見建議。研究擬訂基金管理制度和文件,強化基金制度建設,跟蹤督查相關部門、各發起單位工作落實情況。
(四)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科技局、區商務局:從產業規劃、重點發展產業等方面提出投資方向建議。對各主管領域擬設子基金開展聯合研判。動態梳理各主管領域投資需求,向辦公室推介優質項目納入基金投資項目庫。
(五)區投資促進局:建立基金招商項目上下聯動機制,推薦招商引資項目,與相關單位聯合提出招商項目子基金設立計劃和基金投資需求。
(六)區司法局:發揮決策支持作用,對基金設立方案、管理辦法、合同協議等重大事項提供法律咨詢與指導。
(七)區審計局:根據需要對基金運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基金運作過程中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母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八)京津產業新城管委會:立足構建京津產業新城“3+3+4”產業定位,做好產業研究,組織科創先導區及七個產業功能區發揮好子基金設立主發起單位職責,統籌各子基金產業選擇。
(九)國投公司:根據出資安排及時完成出資;根據基委會確定的產業政策、支持方向等,督促母基金管理人落實基金投放,會同辦公室監督基金投向;配合辦公室對參股子基金開展績效評價,可委派觀察員列席投委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不具有表決權);定期收集母基金管理人報送的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重大事項報告,審核后報基委會。
第十一條??基委會下設辦公室,承擔基委會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區財政局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職責是:做好需基委會審議批準事項的前期工作;建立基委會成員單位工作協調機制和專家顧問委員會工作運行機制,確保基委會高效有序運行;牽頭對母基金管理公司及托管銀行履職情況進行管理監督和考核評價;牽頭對參股子基金開展績效評價,可委派觀察員列席投委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不具有表決權);根據基金投資備選項目庫和發展需求向子基金管理機構推薦項目;完成基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基委會下設專家顧問委員會,由基委會辦公室聘請產業發展、金融、投資、法律、會計、審計、財政、管理等領域的專家和業界人士擔任委員,由辦公室主任負責召集。專家顧問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發揮決策支持作用,對母基金及其參股子基金的設立方案、管理辦法、支持政策等重大事項進行咨詢、論證、指導、評審,確保決策的科學性;發揮智庫作用,圍繞母子基金投資重點、前沿課題進行研究,為基委會提供決策建議;發揮監督作用,根據基委會委托,對母基金管理公司和母基金運行進行業務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母基金管理人職責是:受托管理母基金日常運作和“募投管退”活動,對母基金擬參股基金管理人開展風控盡調,審核子基金投資方案,可參與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落實基委會批準的子基金方案,代表母基金簽訂子基金協議,對母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負責子基金的監管和考核,每年對母基金開展績效自評,負責母基金的退出與清算,定期向基委會報告母基金及各子基金運作情況,承辦基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基金運作
第十四條??投資流程
(一)立項及初審。擬設立子基金的發起單位向基委會辦公室報送申請材料。辦公室負責母基金擬參股子基金立項,研判材料的完整性,并分別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專家顧問委員會委員及基金管理人研究必要性及合規性,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初審通過后,母基金管理人牽頭制定參股方案。
(二)復核及核準。在基委會主任召集下,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各成員單位召開基委會會議,對母基金參股方案進行復核。基委會形成一致性意見后,發起單位就子基金的設立(母基金參股)工作報請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三)出資及監管。按照區政府常務會議核準意見,母基金管理人依法依規督促出資人完成出資。子基金發起單位及其管理公司按照協議約定開展市場化運作,并按照上級規定定期向各主管部門及基委會辦公室報送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投資負面清單
(一)不得對外提供任何資金、財務資助相關性質支出及提供擔保;
(二)不得投資二級市場股票(其中以并購重組、招商引資為目的的上市公司定向增發、戰略投資、大宗交易、協議轉讓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三)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或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四)不得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五)不得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以及從事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投資業務。
第十六條??母基金應滿足以下出資要求:母基金對單支子基金的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母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25%;投資單支子基金出資額度原則上不超過該子基金認繳總額的30%,且出資金額不超過2億元(專項基金不受此限制,但不得控股或成為第一大股東)。武清區各級國有資本對子基金合計出資原則上不超過50%。母基金出資時間不早于其他出資人,但為加快子基金募集進度,申請母基金新設子基金的,母基金可先于其他出資人出具出資意向函。
第十七條??參股子基金在武清區的直接投資和引進項目的新增投資總額原則上不低于母基金在子基金出資額的1倍。返投計算標準為,母基金及子基金投資于武清區注冊登記企業或實質投資于武清區內的企業,按實際新增投資金額計算。
第十八條??參股子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在該子基金中作為GP出資且認繳出資額不低于基金認繳規模的1%。參股子基金采取市場化機制決策運作,由子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等相關約定進行投資決策,母基金有權對子基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約定的投資領域、投資地域、投資限制以及合規性等進行前置審核。參股子基金應向母基金開放項目,同等條件下母基金享有優先跟投權。
第十九條??母基金一般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份額)轉讓等方式實施退出。母基金應按照協議約定的條件退出。參股子基金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母基金存續期限(15年),其中投資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二十條??母基金與其他出資人在合伙協議或章程中約定,參股子基金有下述情況之一及違規違約情形的,母基金有權要求退出或向第三方轉讓所持權益份額,其他出資人應按照母基金的要求簽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確保母基金上述權利的實現:
(一)基金投資方案完成公示后超過6個月,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子基金完成工商設立登記后,子基金其他出資人未在6個月之內完成首期出資的;
(三)母基金出資撥付托管基金賬戶6個月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四)基金未按合伙協議或章程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合伙協議或章程約定情形的。
因母基金退出而產生的風險和損失由子基金申請機構和管理機構共同承擔。
第二十一條 ?母基金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收益分配原則,投資所獲收益首先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給各出資人,直至各出資人收回全部實繳出資,后續投資收益再按照基金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等約定依法依規分配。母基金的分紅、退出等資金(含本金及收益)原則上繼續作為母基金資金進行運作,也可以按要求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母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費按不高于母基金當年實際投資子基金額1%的比例支付(項目直投部分市場化方式確定,原則上不高于2%),對母基金管理機構的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確定其管理費支付比例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須根據監管部門和基委會要求,按時提交母基金財務報表并報告母基金運行情況。每季度結束后60日內,報送基金投資運作、項目進展、股本變化和資金使用等情況;會計年度結束后5個月內,提交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和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參股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向母基金管理人提交財務報表和基金運行情況。審計部門按照規定不定期對母基金進行審計。
第五章 ?容錯機制
第二十四條??母基金運作遵循市場規律,區分政策性項目和市場化項目給予不同的投資風險容忍度。對依法依規履行投資決策必要程序后,由于項目市場風險、產業風險、金融風險導致基金投資未達到預期目的,或投資失敗的,決策機構、基金管理機構等不承擔相應責任,鼓勵干部擔當作為。要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在母子基金搭建、資金募集、項目引入、資源對接、基金退出等方面勇于大膽探索、先行先試,提高母基金運營水平。對基金運作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容錯機制適用于下列情形
(一)在母基金運作過程中,工作程序和方法符合相關法律、制度規定,依法履職的;
(二)因不可抗力、無意過失、宏觀政策界限不明確或發生變動,致使在母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出現失誤、造成負面影響或損失的;
(三)積極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其他符合容錯機制相關情形和條件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容錯處理
對經基委會認定符合容錯情形的,免除相關責任,不作負面評價,不影響評先評優,不影響政績考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來源: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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