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今天新聞上看到一個超級厚顏無恥之人:
|5月5日,浙江余姚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2025年5月2日18時許,我市S206嘉余線(176K+50M)處,周某(男)駕駛未懸掛車牌的轎車在違法超車過程中,與前方同向行駛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摩托車駕駛員何某(男)摔倒受傷。事故發生后,周某拿出隨車攜帶的原車車牌進行粘貼安裝。經醫院診斷,何某左手臂橈骨下段骨折。目前,周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這個周某追尾撞人后,第一時間不是去救人,而是鎮定自若地去裝車牌,此視頻在網上傳開后,激起了廣大網友的憤怒,公安很快就此作出通報了——周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
說句實事求是的話,如果周某第一時間選擇去救人,而不是“換車牌”,是很難發展到涉嫌犯罪的程度的。眾目睽睽之下撞傷人不救人,而是大搖大擺“換車牌”,被車友(網友)將視頻發上網,那再正常不過了。在人人都有麥克風的時代,想做壞事而不被人知曉,這個難度比做壞事難多了。
從警方通報的情況看,“何某左手臂橈骨下段骨折”,此種后果是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在一般情況下,周某的行為可作交通事故處理,該賠償賠償,該記分罰款計分罰款。但因為周某本人事故發生后處理不當,可以說嚴重喪心病狂,對其從嚴完全具有正當性。
周某在發生該交通事故前,存在“違法超車”,這是其涉嫌犯罪的基本依據。根據刑法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我將那個視頻反復看了幾遍,周某的問題有如下:
一是該段線路有彎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急彎道行駛時最高速度不能超過30公里/小時。雖說此段不是急彎道,也得降速行駛。周某缺乏相應的謹慎義務。
二是周某超車未掌握和同道對向行駛車輛的安全距離。在無法保證和對向車輛安全距離時周某強行加速超車,但計劃不如變化快,其時對向車輛已開至面前,周某選擇避開對向“車包肉”的車輛而是撞向同向行駛的右側的“肉包車”的摩托車。永遠記住,車車相撞大概率是財產損失,車人相撞大概率是要傷人死人的。孰輕孰重,自己掂量掂量吧。
三是周某超車的位置處于黃實線區域,黃實線是不能壓的,何況還是前后都有車的情況下。筆者提醒,壓黃實線的后果很嚴重,不要認為沒有電子攝像頭可以壓黃實線,沒有電子攝像頭只是讓你僥幸逃扣分罰款。但壓黃實線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壓黃實線是要秋后算賬的。
四是周某違反了處理交通事故的順序。任何時候都是救人第一,而不是想著怎么甩鍋。周某一下車不首先看摩托車手的受傷情況,而是我行我素安車牌,這到底安的什么心?
筆者必須說,保時捷的周某發生事故前的開車速度那是飛快的,十次事故九次快,這是必須牢記的。實際生活中的“龜速車”固然可恨,但其主要是浪費時間,影響后車的心情,快速車那是要人命的。
最后說一個體會,生活中的“龜速車”大多都是駕駛員人為造成的,而這種人為集中反映在打手機、看手機上,希望交警部門對一手開車一手打手機的駕駛行為狠狠處罰。對人為的“龜速車”必須好好治理,決不能因為其沒造成后果就放過他們。我們反對超速車的同時也得拒絕“龜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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