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檢察官和公安民警就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證據進行溝通。
“00后”男子為賺錢,從他人手中收銀行卡進行倒賣,不料上家卻不給錢,他一怒之下聯合同伙截留詐騙款15萬元,又將同伙的分成款項騙走,最終被數罪并罰。2024年2月22日、2025年3月25日,經江蘇省張家港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詐騙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4萬元;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由于其曾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外省法院判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2萬元。
淪為犯罪幫兇
2021年5月11日,張家港市公安局接到市民小吳報警,稱被詐騙了100多萬元。小吳是一名會計,一天下午被自稱是農商行年檢專員的男子要求加QQ好友傳送文件。隨后,小吳被對方拉進一個QQ群,發現群內還有其公司“老板”和“老板娘”(社交賬號名稱是一樣的)。
“老板”和“老板娘”時常在群里聊合同項目,有一天,“老板”要求小吳把“貨款”48萬元打到一個建行賬戶,緊接著又要求其將尾款70萬元打到該賬戶上,小吳依次照辦。直到老板娘打電話詢問這兩筆款項時,小吳才發覺自己被騙了。警方了解情況后迅速查詢這一建行賬戶,發現戶主是陳某。
與此同時,警方又接到一起報案,報案人稱自己借給朋友15萬元,但很快就被對方拉黑了,這才發現對方是個冒牌貨。經查,警方發現收款賬戶戶主也是陳某。
2021年5月30日,警方根據線索在濟南市某網吧將陳某抓獲,并立案偵查。根據陳某的供述,警方將張某帶至派出所訊問。經訊問,二人的犯罪事實脈絡逐漸明晰。
彼時,陳某是一名剛滿18周歲的在校學生,平時喜歡買游戲裝備,總想著賺點錢來填補日常花銷。2020年10月,他在酒吧認識了張某,雖然張某才大他兩歲,但是已經做了一些生意,看上去“很有本事”。
2021年4月的一天,張某找到他,說有朋友需要幾套銀行卡來“走賬”,走的都是上萬元的款,只要陳某提供包括優盾、銀行卡、電話卡的一套卡,就可以得到8000元。
看到對方神秘的樣子,陳某猜測用來“走賬”的錢可能不干凈,但是8000元不是小數目,猶豫了一下,他還是去兩家銀行辦了兩套卡并交給了張某。
截留詐騙款
據張某交代,他把收來的銀行卡交給了一個姓謝的微信好友。2021年3月底,謝某找到他讓他提供銀行卡給公司走賬,承諾一套卡可以給他八九千元,且需求量不小。
這么大的收益讓張某頗為心動,他自然知道“走賬”的錢來路不正,便打起了中間商賺差價的主意,認為一來不費力氣,二來只要銀行卡戶主不是自己,出了問題也找不到自己頭上。
于是他找到了陳某,一開始事情很順利,他將陳某新辦的兩張卡給了謝某后,當即拿到3000元現金。但直到4月中旬,謝某一直沒給尾款。
“用了卡卻不給錢,所以就想把卡掛失,不給他們用了。”沒想到剛掛失,對方就打來電話詢問情況,張某只說不知道。聽說卡里還有近千元,他立即聯系陳某,讓其把卡里的錢取出后注銷。
沒想到,卡里竟有15萬元,這是上游犯罪團伙詐騙來的款項。張某得知后,萌生了“黑吃黑”的念頭。為避免謝某找麻煩,他讓陳某通過微信發給他一條欠“15萬元PVC手套貨款”的信息,便于今后向謝某解釋轉賬的事情。
15萬元到手后,張某讓陳某選擇是拿賣兩套卡的錢1.6萬元,還是從15萬元里拿2萬元,陳某選擇了后者。
把錢轉走的第二天,謝某就打來電話威脅張某,讓他把錢吐出來。“我也很害怕,對方說如果拿不出來錢就要弄死我。后來陳某給我的卡,我都扔掉了,怕出事。”張某交代說。
畏罪潛逃終被抓
雖然心里害怕,但張某沒有停下違法犯罪的腳步。錢來得快,用起來也很快。他有些后悔分了那么多錢給陳某,于是找到陳某,稱如果陳某轉給他1萬元,他就再分給陳某5萬元。陳某信以為真,隨即轉賬給他,可張某并未兌現承諾。此后,陳某多次索要,但張某并未理睬,反而又以轉賬需要轉賬費為由騙了陳某600元。
雖然張某、陳某等人認為自己沒有實際參與上游詐騙,但是違法犯罪的事實已不容辯解。
2022年9月,張某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當意識到自己可能面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刑期時,張某在取保候審期間畏罪潛逃,經過公安機關上網追逃,2023年8月被抓獲歸案。
根據二人的供述、相關證據,檢察機關認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幫助,情節嚴重,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經構成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詐騙罪;陳某則作為共犯構成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
2024年1月13日,張家港市檢察院以張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伙陳某因取保候審期間涉嫌其他犯罪被外省法院判處刑罰后,于2024年12月被張家港市公安局從外省監獄解回,2025年2月6日,張家港市檢察院以陳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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