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2025)浙0324刑初262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檢察院。被告人潘某,女,1993年1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縣,公民身份號碼XXX,中專文化,經商,住永嘉縣。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4年11月7日主動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審,2025年1月8日被繼續取保候審,同年4月27日被繼續取保候審。辯護人姚海珍,浙江光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永嘉縣人民檢察院以溫永檢刑訴〔2025〕2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盜竊罪,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葉福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潘某及辯護人姚海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圖文無關,來源微信公共圖片庫
永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潘某在永嘉縣橋下鎮米蘭便利超市內,以幫助在此上班的朋友即被害人劉某注冊“粉象生活”APP賬號為由取得被害人劉某的手機。被告人潘某在使用被害人劉某的手機注冊賬號的過程中,發現被害人劉某的支付寶賬號的借唄額度有人民幣58000元,在被害人劉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注冊“粉象生活”APP賬號需要人臉識別為由讓被害人劉某進行人臉識別,從而在被害人劉某的支付寶賬號的借唄中貸款人民幣58000元,并轉到自己實際控制和使用的支付寶賬戶上。
圖文無關,來源微信公共圖片庫
2024年11月7日,被告人潘某主動到永嘉縣公安局橋下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潘某賠償被害人劉某人民幣58000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潘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劉某的陳述,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諒解書、收條、轉賬記錄、情況說明、檢查筆錄、歸案經過以及被告人潘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潘某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家里有孩子需要照顧,罰金少一點,請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潘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結合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決定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提出的罪輕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圖文無關,來源微信公共圖片庫
被告人潘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鄭惠內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陳 艇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爆料加微信 :kkwz0577、WZSK1112
爆料加微 : wzs112 務合作: mocheng0577
更多新鮮資訊,關注鮮快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