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節:關于火災風險和預防措施的進一步指導
本節提供有關評估您的場所火災風險和預防火災的更多信息。您應該花時間制定長期可行且有效的策略,以減少危險和起火的風險。簡單來說,這意味著將易燃材料與點火源分開。
您應該考慮:
家政;
存儲;
危險物質:儲存和使用;
設備和機械;
電氣安全;
吸煙;
管理建筑工程和改建;
現有布局和施工;
用作逃生路線的走廊和樓梯中的特別危險;
絕緣芯板;
限制火勢和煙霧的蔓延;
縱火;和
為有特殊需要的人提供幫助。
良好的內務管理會降低起火的機會,因此應仔細監測可燃材料在場所內的積累。良好的內務管理對于減少逃生路線和防火門被堵塞或阻塞的機會至關重要。
圖 13:樓梯下的垃圾桶(由柴郡消防和救援服務提供)
拒絕
應避免廢物和垃圾(如節目和食品和飲料包裝)的堆積。因此,在每次向公眾開放的活動或時段之前、期間(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和之后,應檢查處所的所有部分。任何堆積的廢物或垃圾應立即清除,或存放在防火容器或房間內,等待清除。
應提供足夠的垃圾桶和垃圾桶,并安排經常清空它們,尤其是在長時間的活動或活動期間。
廢料在運出處所前,應存放在合適的容器中。如果垃圾桶,尤其是輪式垃圾桶在室外使用,則應將其固定在一個大院內,以防止它們被移動到建筑物旁邊的位置并著火。垃圾桶不應靠著建筑物放置,通常應與處所的任何部分保持至少 6m 的距離(見圖 13)。
如果您產生大量可燃廢料,那么您可能需要制定一個正式的計劃來有效管理這些廢料。
在高風險區域,您需要確保安全關閉的安排到位,例如檢查所有電器是否已關閉并已清除可燃廢物。
1.2 儲存
在您的場所發現的許多材料都是可燃的。如果您的場所的存儲區域不足或管理不善,那么火災風險可能會增加(見圖 14)。您儲存的可燃材料越多,火災的燃料來源就越大。儲存不當可能會阻止灑水器等設備有效工作。
可燃材料不僅僅是那些通常被認為高度易燃的材料,例如聚苯乙烯,還包括所有容易著火的材料。然而,通過仔細考慮材料的類型、保留的數量和儲存安排,可以顯著降低風險。
圖 14:存儲不佳的示例
堆積的可燃材料(例如座椅或辦公室中保留大量紙質記錄)會增加火災危險。這種容易獲得的可燃材料使縱火的潛在影響更加嚴重。
個案研究
一個教堂擁有一臺汽油驅動的割草機。不使用時,割草機存放在教堂內的樓梯下,并向公眾展示。割草機存在重大風險,可能成為縱火的目標。
割草機應該存放在遠離教堂的通風良好的防火儲藏室中。
許多場所將非常小心地在公共區域展示高效和有吸引力的形象,而存儲區域則被忽視,并被允許成為未使用材料的傾倒區。
不要將可燃材料堆放在電氣設備或加熱器上,即使在夏季關閉,也不允許在存放可燃材料的區域吸煙。
為了降低風險,請將多余的材料存放在專門的存儲區域、儲藏室或櫥柜中。不要將多余的材料存放在公眾通常可以進入的地方。
考慮材料的儲存方式并評估它產生的任何額外火災風險。
例如,為了降低火勢的潛在增長速度,不使用時,應將泡沫健身墊平放并在專用儲藏室中相互堆疊。并排或垂直靠墻堆放,火勢可能增長的潛在速度顯著增加。
您的火災風險評估還應考慮季節性商品(如煙花和圣誕裝飾品)產生的任何其他風險。
請考慮以下措施來降低這些風險:
確保存儲和展示區域得到充分控制和監控;
盡可能使用阻燃展示材料(供應商應能夠提供證據);和
確保用作顯示器一部分的電氣照明不會成為潛在的點火源。
當散裝存放時,某些類型的緩沖物(例如分發或租用用于活動)、泡沫墊和球坑游樂區會帶來火勢迅速增長的風險,因此應存放在防火容器或房間中。(另請參見第 1.11 節。
地窖和地下室
地窖和地下室通常用于儲存庫存和促銷材料等物品、用于戶外燒烤和露臺加熱器的燃料。如果酒窖直接與建筑物的其余部分相連,則可能需要小心,尤其是在酒窖對公眾開放的情況下。地窖區域也可能成為縱火犯的目標,應防止未經授權的進入。
布景商店、儲物箱、露天舞臺儲物柜
由于布景通常由可燃材料組成,因此您需要特別注意其存儲,尤其是在開放式舞臺上的存儲。
只有您知道不可燃的材料才能存放在露天舞臺上;否則,此類材料在當前不使用時應存放在 30 分鐘的耐火存儲外殼中。如有疑問,您應該尋求專家建議。
1.3 危險物質:儲存、展示和使用
在處理和儲存危險物質時,需要采取特定的預防措施,以盡量減少事故的可能性。您的供應商應該能夠提供有關安全儲存和處理的詳細建議;但是,以下原則將幫助您降低火災風險:
用易燃性較低的物質和材料代替;
將危險物質的數量減少到經營業務或組織所需的最小合理數量;
正確存放危險物質,例如存放在防火外殼中。理想情況下,所有易燃液體和氣體都應上鎖,尤其是在房屋無人時,以減少它們被用于縱火襲擊的機會;和
確保您和您的員工了解火災風險、存在的危險物質以及避免危險所需的預防措施。
可能需要額外的一般防火預防措施,以考慮到儲存和使用這些物質可能帶來的額外風險。
某些物質和材料本質上是高度易燃、氧化或可能爆炸的。除消防安全法外,這些物質還受到其他立法的管制,特別是 2002 年《危險物質和爆炸性環境條例(另請參閱 HSE 的批準作規范)。
易燃液體
高度易燃的液體具有特別高的火災風險。例如,易燃溶劑(如丙酮)容器泄漏時,可能會產生大量比空氣重的易燃蒸氣。這些可以傳播很長的距離,從而增加它們到達遠離原始泄漏點的點火源的可能性,例如包含供暖設備和/或自動計時器上的電氣設備的地下室。
如果涉及火災,儲存在塑料容器中的易燃液體可能是一個特別的問題,因為它們很容易融化,溢出內容物并助長火勢的快速發展。
通過確保仔細管理高度易燃液體的儲存和使用,妥善處理被溶劑污染的材料,并在不使用時安全儲存,從而降低風險。最多可將 50 升水儲存在包含任何泄漏的防火柜或垃圾箱中(見圖 16):
圖 15:用于碎布的防火踏板垃圾桶
圖 16:一個 50 升的易燃儲物箱
在使用或儲存易燃液體的區域不應有潛在的點火源,并且可能存在易燃濃度的蒸氣。這些區域使用的任何電氣設備,包括火災報警和應急照明系統,都需要適合在易燃環境中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建議您向有能力的人尋求建議。
液化石油氣的儲存和使用
如果鋼瓶或氣瓶中存在液化石油氣,您需要特別小心,以盡量減少其卷入火災的可能性。
石油氣的總量應保持在滿足您需求所需的最低限度。
如需要在組裝地點保留備用石油氣瓶,則不得超過 15 公斤,且不得超過兩個氣瓶。這些應存放在安全、可靠和通風良好的地方,其中:
他們不能涉;
它們可以保持直立(裝有閥門保護裝置);
他們遠離火源和/或可燃材料;和
遠離任何腐蝕性、有毒或氧化性物質。
如組裝地點內設有存放石油氣瓶及氣瓶的零售處所,其物品的最大存量不得超過70公斤,并應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受到干擾,并應遠離樓梯、出口門和可能阻礙逃生途徑的地方。
超過 70 公斤的存貨應存放在設計合理且位置適當的存放處,遠離處所或專門用于石油氣的建筑物內。關于使用石油氣取暖的建議,請參閱第 1.4 節。
液化石油氣散裝儲罐的設計、安裝和位置應按照行業指南進行。
有關液化石油氣安全儲存的進一步指導,請咨詢您的供應商或液化石油氣協會的《作守則》。
管道
輸送氣體或易燃液體的管道應盡量以硬質金屬制成。任何必要的柔性管道都應由適合于所輸送的氣體或液體的材料組成;它應該得到足夠的加固,以抵抗擠壓并承受它可能承受的最大內部壓力。與柔性管道的任何連接都應采用經批準的樣式(即用螺絲固定或以其他方式用專利設計裝置固定,以防止意外斷開)。如有疑問,您應該向有能力的人尋求建議。
氣瓶的儲存和使用
只有那些裝有易燃液體或需要立即使用的壓力氣體的壓縮氣瓶或氣體容器才應存放在處所內。任何備用氣瓶都應存放在建筑物外安全可靠的地方。
危險材料
當需要使用危險材料時,如燃料(無論是在集裝箱中還是在燃料箱和機械內)、肥料、除草劑、油漆,應將其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例如通風良好的防火儲藏室。還應注意確保不相容的材料不會一起存放。如有任何疑問,您應該尋求供應商的建議。
爆炸物和易燃物質 您應該采用并執行一項明確的政策,禁止人們將照明彈或煙花帶入場所。
爆炸性或高度易燃物質只能在指定和受監控的條件下帶入場所。
所有煙火和類似物質必須按照制造商的說明安全作。不應使用“自制”煙火或來源可疑的煙火。
擬在露天使用的煙火不得在你的處所內使用。
煙火只能由受過培訓并有能力處理煙火的人使用。
需要考慮的問題包括:
煙火裝置的選址;
要使用的發射裝置的類型;
使用炸彈坦克;
存儲、存儲容器和外殼;和
一般安全和安保。
英國劇院技術員協會 (Association of British Theatre Technicians和內政部/蘇格蘭辦公室 (Home Office/Scottish Office) 提供了關于使用和儲存爆炸物和易燃物質的詳細建議。
真火
真正的火焰(包括蠟燭)不應該在娛樂中使用,除非你的風險評估表明它可以安全地進行。如果使用真正的火焰,應由訓練有素的員工監控活動,并準備好適當的滅火器。
煙霧和蒸汽效果、激光和頻閃以及槍支
此類設備應按照制造商的說明安全作。
有關煙火使用(見上文)、設備及機械及電力安全的建議應適時適用。但是,此類設備可能會產生火災(和/或煙霧)存在的錯覺,因此可能需要采取一些額外措施來避免不必要的警報,并確保使用此類設備不會掩蓋真實火災的存在。
HSE 提供了有關使用煙霧和蒸汽效果、激光和閃光燈以及槍支的詳細建議。
根據 2003 年許可法獲得許可的場所可能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爆炸物、易燃物質、真火焰、煙霧和蒸氣效果、激光和閃光燈或槍支的條件。
您可能需要就此問題咨詢當地許可機構。
1.4 設備和機械
設備和機械起火的常見原因是:
允許通風點堵塞或堵塞,導致過熱;
容許餐飲環境中的抽油設備積聚過多的油脂沉積物;
傳動帶松動或缺乏潤滑導致摩擦增加;
禁用或干擾自動或手動安全功能和切口;和
泄漏的閥門、密封套或接頭,使油和其他易燃液體污染相鄰的地板或貨物。
所有機械、設備和設備,包括烹飪和加熱設備,以及復印機等辦公室設備,都應由合格人士妥善維護。可能需要有關安全使用的適當標志和說明。
加熱
如果要安全使用單個加熱設備,尤其是那些在停電期間緊急使用或在惡劣天氣下作為補充加熱的設備,需要特別小心。最大的風險來自于缺乏維護和員工不熟悉它們。加熱器在使用時應固定到位,并在適當時安裝防火罩。
作為一般規則,對流器或風扇加熱器應優于輻射加熱器,因為它們的火災和受傷風險較低。
應遵守以下規則:
所有加熱器都應遠離可燃材料,并且不會造成阻塞。
燃燒燃料的加熱器應遠離氣流。
便攜式燃料燃燒加熱器(包括瓶裝氣 (LPG))只能在特殊情況下在公共區域使用,并且如果您的風險評估證明可以接受。
所有燃氣加熱器具只能按照制造商的說明使用,并且應每年由合格人員進行維修。
1.5 電氣安全
電氣設備是導致房屋意外火災的重要原因。主要原因是:
電纜和設備過熱,例如由于電路過載、電纜成束或盤繞或冷卻風扇受損;
不正確的設備安裝或使用;
電纜或電線絕緣損壞或不足;
可燃材料放置在離電氣設備太近的地方,即使正常運行也可能散發熱量或因故障而變熱;
電氣設備產生的電弧或火花;和
缺乏維護或測試。
所有電氣設備應由合格人員以安全的方式安裝和維護。如果使用便攜式電氣設備,包括員工帶入工作場所的物品,則您的火災風險評估應確保對其進行目視檢查,并按照適合設備類型及其使用頻率的時間間隔進行便攜式電器測試 (“PAT”)(請
參閱 HSE 指南)。如果您對電氣裝置的安全性有任何疑問,那么您應該咨詢稱職的電工。
需要考慮的問題包括:
設備超載;
正確的保險絲額定值;
PAT 測試和固定裝置的測試;
防止安裝過載;
短路保護;
絕緣、接地和電氣隔離要求;
電氣檢查和測試的頻率;
年度電氣檢查和測試;
柔性電纜的額定溫度和機械強度;
便攜式電氣設備,包括燈籠;
使用設備的物理環境(例如潮濕或多塵的環境);和
個人防護裝備的適當使用和維護。
所有電氣裝置應由您或代表您指定的合格電氣工程師根據 1989 年工作用電條例(EAW 條例)定期維護。
使用低壓設備應符合 1994 年《電氣設備(安全)條例的要求,包括帶有 CE 標志的要求。
1.6 吸煙
不小心丟棄的香煙和其他吸煙材料是引起火災的主要原因。香煙會悶燒數小時,尤其是當被可燃材料包圍時。許多火災是在將吸煙材料倒入垃圾袋并留作將來處理后幾個小時引發的。
如果目前您的場所允許吸煙,請考慮禁止在指定吸煙區以外的地方吸煙。在整個場所張貼適當的標志,告知人們吸煙政策和允許吸煙的地方。處所內如由可燃或易燃物品或物料構成或載有可燃或易燃物品或物料,則禁止吸煙。
在允許吸煙的區域,提供深而堅固的金屬煙灰缸,以幫助防止使用不合適的容器。每天將所有煙灰缸倒入金屬垃圾桶中,然后帶到外面。將煙灰缸倒入塑料垃圾袋中,然后留在里面以備后處理是很危險的。
1.7 管理建筑工程和改建
當建筑物進行翻新或改建時,火災會更頻繁。
您應該確保在開始任何建筑工作之前,您已經審查了火災風險評估并考慮了可能引入的其他危險。您需要評估對人員的額外風險,尤其是在那些繼續被占用的建筑物中。缺乏預先規劃會導致消防安全措施的隨意協調。
您應該與承包商聯絡和交換信息,這些承包商也有責任根據 1996 年《建筑(健康、安全和福利)條例》進行風險評估,并告知您他們的重要發現和他們可能采取的預防措施。這可能得到承包商商定的工作方法聲明的支持。設計師還應該將消防安全視為 1994 年《建筑(設計和管理)條例》(CDM 條例)的一部分。
您應該持續監測建筑工程對一般消防安全預防措施的影響,例如可燃材料和積累的廢物數量增加的風險,以及保持足夠的逃生途徑。您應該只允許在您的建筑物內或附近使用手頭工作所需的最少材料。
涉及高溫作業的活動,如焊接、火焰切割、使用吹燈或便攜式研磨設備,可能會造成嚴重的火災隱患,在易燃材料附近區域進行時需要嚴格控制。這可以通過獲得為相關人員(無論他們是您的員工還是承包商的員工)工作的書面許可來完成。
工作許可證適用于高危險/風險情況,例如,需要:
確保有正式檢查確認遵循安全的工作系統;
與其他人或活動協調;
規定安全開展工作的時間限制;和
提供專門的個人防護設備(如呼吸器)或通訊方式。
建筑施工期間可能發生的其他風險包括:
火焰切割、焊接或、釬焊、脫漆等高溫作業;
臨時電氣設備;
阻塞逃生路線,包括外部逃生路線;
將可燃物引入逃生路線;
正常存儲設施的損失;
消防安全設備,例如自動火災探測系統受到影響;
防火隔板被破壞或防火門被楔開(有關防火分隔的資料見附錄 B1);和
可能不熟悉場所的其他人員。
如果變更通知生效,您必須將您房屋的變更通知消防和救援服務部門。
有關施工期間消防安全的進一步指導,請咨詢 HSE和消防協會。
1.8 現有布局和施工
在許多場所,設計是開放式區域,允許公眾和工作人員在整個樓層內自由移動。
傳統上,建議居住者在逃離火災時關上門,但在開放式區域,這可能是不可能的。在這些區域,火勢,尤其是煙霧,可能會比預期的蔓延得更快。
要評估您場所的風險,您需要評估您場所的結構和布局。這并不意味著結構調查,除非您懷疑結構已損壞或任何結構防火裝置缺失或損壞,而是在知情的情況下環顧四周,看看是否有任何簡單的路徑可以讓煙霧和火勢蔓延,以及您可以做些什么來阻止這種情況。一般來說,較舊的建筑物會有更多的空隙區域,可能隱藏在視線之外,這將使煙霧和火勢從源頭蔓延開來。無論您的建筑物類型如何,您都可能需要考慮可能有助于火勢和煙霧蔓延的典型情況,例如:
豎井,例如電梯、開放式樓梯、啞巴服務員或用于移動庫存的孔;
假天花板,特別是如果它們在墻壁上沒有防火封堵;
墻板后面的空隙;
墻壁和天花板上安裝了管道、電纜或其他服務的未密封孔;和
門,尤其是通往樓梯的門,這些門不合適或經常敞開。
帳篷、帳篷和臨時結構應具有經過驗證的防火性能。覆蓋結構(空氣支撐結構除外)的任何柔性膜都應符合 BS 7157 附錄 A 中給出的建議,空氣支撐結構應符合 BS 6661 中給出的建議。
逃生路線上應提供應急照明。
確保在豎立帳篷之前剪掉帳篷周圍的所有長草,并清除插條以防止火災風險。
1.9 逃生路線中的特殊危險
作為燃料來源、構成著火風險或易燃且可能增加火勢負荷或火勢蔓延的物品,不應放置在將用作逃生路線的任何走廊或樓梯或流通空間上。
此類項目包括:
便攜式加熱器,例如瓶裝氣體 (LPG) 或電輻射加熱器和電對流器或鍋爐;
用于供應加熱器的氣瓶;
烹飪器具;和
未封閉的燃氣管道、儀表和其他配件。
但是,根據您的風險評估結果以及有多條逃生路線可用,如果保持最小出口寬度并且該物品的火災風險相對較低,則以下項目可能是可以接受的:
衣帽架;
不燃儲物柜;
自動售貨機;
小型電氣設備(例如復印機);和
- 符合 BS 7176或 1988 年家具和家具(防火)(安全)法規的小批量軟墊家具。
許多建筑物都使用絕緣芯板作為外部覆層或用于內部結構和隔板。它們經常被使用,因為它們易于建造,這使得可以進行改動和額外的內部隔板,同時將對業務的干擾降至最低。
它們通常由夾在內部和外部金屬表皮之間的中央絕緣芯組成。中心芯可以由各種絕緣材料制成,從幾乎不燃到高度可燃。火可以在核心中不被注意地生長,只有在發育良好時才會變得明顯。
圖 17:絕緣芯板 - 內部面板
很難確定面板的芯材類型,因此最佳實踐可以幫助您降低任何額外的風險。
不要存放高度易燃的材料,也不要將加熱設備(如烤爐)安裝在面板上。
控制面板附近或穿透面板的點火源。
立即修復損壞的面板或密封接頭,并確保面板邊緣使用的接縫化合物或墊圈完好無損。
檢查門、窗、電纜和管道的開口位置,確保這些開口已有效密封且內芯未暴露。
應仔細考慮在具有較高生命風險的建筑物區域(例如存在大量人員的區域)使用可燃板。您可能需要修改您的火災風險評估,以確保考慮此類建筑導致的任何增加風險。
配電板應由合格人員按照行業指南進行安裝。
國際冷庫建設協會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Cold Storage Construction) 發布了關于絕緣芯板的設計、施工、規范和防火管理的指南。
1.11 限制火勢和煙霧的蔓延
為了降低發生火災對人員的風險,您需要考慮如何控制或限制火勢和煙霧的蔓延。大多數死于火災的人都是被煙霧和氣體所淹沒的。
重要的是要確保在發生火災時,在早期階段限制火勢的增長速度。還應注意的是,大多數在火勢早期限制火勢增長速度的措施也將用于限制火勢后期的蔓延。
餐飲設施
在可能的情況下,任何大型餐飲設施,尤其是那些帶有深油炸鍋的餐飲設施,都應位于單獨的建筑物中。如果位于其他建筑物內,則應通過防火結構將它們與建筑物的其余部分分開,并提供足夠的通風。當煙道穿過結構的任何部分時,應通過耐火結構保護該結構,并且煙道應在排放物可以露天擴散的位置終止。在使用防火卷簾時,這些卷簾應能夠手動作和通過熔斷連接作。在安裝了火災探測和警告系統的情況下,防火卷簾還應設計為在系統啟動時通過受控齒輪機構關閉。
可燃內容物
您的場所將包含一系列可燃內容物。這些可能包括:
家具、軟墊座椅、家具和靠墊;
窗簾、窗簾和其他紡織品帷幔;
人造和干燥的樹葉;
裝飾性紡織面料(例如展臺內);
運動和游樂區家具,如蜂窩泡沫健身墊;和
用于舞臺演示的 scenery 或 property。
應避免使用容易點燃或具有快速蔓延火焰特性的家具和其他材料,您應該尋求使用不可燃或持久或固有阻燃的材料。除門廳、娛樂區或多功能廳外,逃生路線中使用的任何織物都應是不可燃的。逃生路線或出口不應提供窗簾和窗簾。
您應該注意,在阻燃劑的效果降低之前,經過阻燃處理的材料可能具有有限的“清洗壽命”。為了保持保護,您應該遵循制造商/供應商的說明。
同樣,用于舞臺演示的布景和財產通常由可燃材料組成,因此您需要特別小心它們的使用,特別是當它們在開放式舞臺上時,您應該盡量只使用您知道不可燃的材料。
軟墊座椅、地毯和其他紡織地板覆蓋物和襯墊應耐燃。
理想情況下,體墊和類似器材應僅包含燃燒改性的高回彈泡沫。
家具和陳設的防火性能和測試規范可在以下標準中找到:
- 軟墊家具(包括覆蓋材料和填充物的復合材料)和松動的覆蓋物的可燃性:BS 5852;
- 非家用軟墊家具的耐燃性:BS 7176;
- 窗簾和窗簾(包括網和襯里)織物的易燃性:BS 5867-2;
窗簾和窗簾的燃燒特性(可燃性和火焰蔓延):BS EN 1101( 可燃性和 BS EN 1102( 火焰蔓延);
紡織地板覆蓋物的評估和標簽:BS 5287; 和
- 體育館設備:BS 1892-2。
也可以使用等效的歐洲分類標準。
如有疑問,您應該就這些材料的處理和測試尋求專家建議,以降低其易燃性和/或可燃性。
展示材料和裝飾品
您應該評估哪些材料會首先點燃,什么會導致火勢發展和蔓延,并評估臨時或永久展示中使用的材料如何與表面襯里相互作用并相應地定位它們。特別是,紙張、紡織品、圣誕裝飾品和樹木或其他脆弱材料等展品不應位于樓梯或走廊上。但是,如果用適當的阻燃產品處理,此類材料在其他地方可能是可以接受的。
工作人員信息應限制在遠離逃生路線的區域適當放置的顯示屏上。只要顯示板不超過 1 平方米或封閉在密封展示柜中,就可以在逃生路線上使用。
臨時火焰測試
臨時火焰測試可用于篩選出某些材料。簡單的匹配測試或使用打火機可用于評估易燃性,但任何此類測試都必須在露天進行,遠離可燃材料,并隨身攜帶滅火器。
耐火結構
許多建筑物通過防火門和防火墻和地板劃分為不同的區域。這些部分是為了將火勢控制在一個區域內,讓人們有更多時間逃生。您需要確定建筑物中的哪些門、墻壁和地板是防火的。
可能會有建筑物建造時間、改動或以前持有的消防證書的信息。
高風險區域(例如大型餐飲設施)應以 30 分鐘的防火結構與處所的其他部分分隔開來。
通常,如果墻壁上有防火門,那么墻壁本身也需要具有防火性(有關防火墻和門的技術信息,請參見附錄 B)。如果要求墻壁或地板具有耐火性,則不應在未咨詢合格人員的情況下在其上打孔,例如用于額外的門或管道。
通風系統
如果通風系統可能有助于火焰、煙霧和火勢熱氣體的蔓延,則有必要采取措施保護逃生途徑免受這種危害。
1.12 縱火
最近的研究表明,在所有場所類型中,每周發生超過 2,100 起故意縱火事件,導致 2 人死亡和 55 人受傷。所有場所都可能成為有意或僅僅因為它們提供便利的訪問而成為目標。
請注意當地其他小型故意縱火的行為,這可能表明您的房屋風險增加。對場所內的任何小型“意外”火災持懷疑態度,并對其進行全面調查并記錄您的發現。
故意引發的火災可能特別危險,因為它們通常發展得更快,并且可能是在逃生路線上故意引發的。在所有降低風險的措施中,最大的好處可能來自減少縱火威脅的努力。
減少縱火的措施可能包括:
確保處所外部光線充足,并在可行的情況下確保處所周邊的安全;
徹底保護房屋的所有入口,包括窗戶和屋頂,但要確保這不會影響人們使用逃生路線的能力;
確保定期清除所有可燃垃圾;
不要在建筑物附近放置垃圾桶,并將垃圾桶固定在與建筑物分開的院落中;
不得在建筑物附近放置車輛、大篷車或其他便攜式結構物;
鼓勵員工舉報行為可疑的人;
取消被解雇的員工的自動加入權限;
確保您的安全警報/火災探測系統受到監控并采取行動;
保護易燃液體,使入侵者無法使用它們;
保護建筑物中所有不構成逃生路線一部分的存儲區域和未使用區域,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確保限制進入這些區域的鑰匙;和
在信蓋內側安裝安全的金屬信箱,以容納任何可能被推入的燃燒材料,并確保定期檢查可燃材料或火源。
縱火預防局 (Arson Prevention Bureau) 已發布有關降低縱火風險的進一步指南。
1.13 為有特殊需要的人提供幫助
在所有可能特別危險的人中,您需要特別注意有特殊需要的人,包括殘障人士。殘疾人權利委員會估計,這個國家有 1100 萬人患有某種形式的殘疾,這可能意味著如果發生火災,他們發現離開建筑物會更加困難。根據《殘疾歧視法》,如果殘疾人可以現實地期望使用場所,那么您必須預見到任何合理的調整,以使該權利更容易行使。
《殘疾歧視法》 包括“合理調整”的概念,這可以被納入消防安全法。在不同的情況下,它可能意味著不同的事情。對于小型企業來說,在扶手上提供對比色以幫助視力障礙者更輕松地遵循逃生路線可能被認為是合理的。但是,期望同一家企業安裝昂貴的語音警報系統可能是不合理的。
如果殘疾人要進入您的場所,那么您還必須為他們提供安全的方式,以便在發生火災時離開。您和您的員工應該意識到,殘障人士對火災警告或火災可能不會做出反應,或者可能會做出不同的反應。您應該為有特殊需要的其他人(例如帶小孩的父母或老人)考慮類似的因素。
在布局簡單的場所,一些常識性的方法,例如幫助帶領盲人或幫助老年人下臺階可能就足夠了。在更復雜的場所,將需要更詳細的計劃和程序,并分配訓練有素的員工執行特定職責。在復雜的場所,您可能還希望聯系專業顧問或向殘障組織尋求建議。
雖然大多數有特殊需要的人希望并能夠自己逃離,但可能有一些人只有在工作人員的幫助下才能移動或做出充分反應。
考慮那些有精神障礙或空間識別問題的人的需求。遇到的殘疾范圍可能相當大,從輕度癲癇到緊急情況下的完全迷失方向。其中許多問題可以通過經過適當培訓的員工、謹慎和善解人意地使用“伙伴系統”或通過仔細規劃顏色和紋理來確定逃生路線來解決。
凡有特別需要人士在該處所使用或工作,應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與他們討論他們的需要。這些通常是適度的,可能只需要更改或修改現有程序。您可能需要為經常使用建筑物的殘障人士制定單獨的“個人緊急疏散計劃”(PEEP)。他們需要對與他們協商后制定的任何計劃/PEEP 充滿信心。作為咨詢活動的一部分,您需要考慮個人尊嚴問題。
如果公眾使用您的建筑物,那么您可能需要制定一系列標準 PEEP,這些 PEEP 可以根據要求提供給殘疾人或其他有特殊需要的人。
BS 8300 中提供了消除殘疾人日常需求障礙的指南。這些建議中的大部分也將在疏散期間幫助殘疾人。
您還應該考慮可能正在使用您場所的兒童和老人的特殊需求。同樣,如果公眾可能醉酒,或者所進行的活動可能會限制逃生的能力或準備(例如游泳池),則可能需要特別考慮。
可以從 www.drc-gb.org 的殘疾人權利委員會獲得進一步的建議。
第 2 節:火災探測和警告系統的進一步指導
如果從建筑物內的任何一個位置作時,簡單的“火”喊聲或作鑼、哨子或氣喇叭等手動設備不足以警告每個人,則可能需要安裝電氣火災警告系統。這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在樓層出口和最終出口門處設置手動呼叫點(破損玻璃呼叫點);
電子警報器或鈴鐺;和
一個簡單的控制和指示器面板。
某些場所(例如社區中心)可能只需要幾個相互連接的人工呼叫點和發聲器。其他場所(例如多層酒吧)可能需要更復雜的警告系統,涉及工作人員的行動(見第 2.3 節)。
如果您的建筑物有可能未被發現而發生火災的區域,或者人們獨自工作且可能看不到火災的區域(例如社區中心的儲藏室),那么可能需要升級您的火災警報系統以納入某種形式的自動火災探測(例如,在某些情況下,這可能是一系列相互連接的煙霧報警器, 如果在您的風險評估中顯示可以接受)。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您的系統出現故障,您仍然必須確保可以警告您場所內的人員并安全逃生。臨時安排,如鑼、哨或氣喇叭,結合適當的培訓,在系統維修之前,短期內是可以接受的。
火災警報聲級應足夠響亮以提醒所有人,考慮到背景噪音,當火災警報響起時,任何音響系統都應靜音(自動或手動)。在無法控制的高背景噪音區域,或者人們可能佩戴聽力保護裝置的區域,應補充聲音警告,例如使用視覺警報。
有聽力障礙的人
如果人們有聽力障礙,尤其是那些深度耳聾的人,那么僅僅聽到火災警告可能是主要困難。如果這些人在房屋內時從未獨自一人,那么這可能不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因為其他居住者讓他們知道應該疏散建筑物是合理的。如果聽力障礙者可能獨自一人,則考慮其他發出警報的方式。
其中最受歡迎的是與現有火災警報器相連的視覺信標和振動裝置或尋呼機。
2.1 手動調用點
手動呼叫點,通常被稱為“破窗”呼叫點,使發現火災的人能夠立即發出警報并警告場所內的其他人危險。
因火災而離開建筑物的人通常會按照他們進入的方式離開。因此,手動呼叫點通常位于出口和樓層出口處,人們在發生火災時可能會合理地使用,而不僅僅是那些被指定為消防出口的出口。
但是,并非在所有情況下都在每個出口都提供呼叫點。
手動呼叫點的位置通常應確保在所有固定裝置和配件就位后,任何人都不必前往最近的警報點超過 45 米。如果您的場所適合行動不便的人或有特別危險的區域,則可能需要更短的距離。它們應顯眼(紅色),安裝在約 1.4 米的高度(對于有大量輪椅使用者的處所,則高度更小),并且不得位于可能被阻塞的區域。
在某些用于集會的場所,使用傳統位置的呼叫點來作即時一般警報可能并不可取。
為了降低惡意或意外作的風險,這些作可能會在公眾(例如在酒吧)啟動時引發恐慌,作為您管理計劃的一部分,您應該考慮替代安排,例如:
將大多數人工呼叫點定位在員工區域;
人工呼叫點的守衛;和
在發出任何一般警報之前,出于調查目的的延遲警報。
定期檢查和巡邏的區域可能不太需要手動呼叫點。
為了使這些方法有效,應圍繞員工警報系統制定健全的管理程序(見下文第 2.3 節)。
2.2 自動火災探測
出于多種原因,可能需要自動火災檢測。這些可能包括:
如果您的區域人們與世隔絕或偏遠,并且可能因為不知道火勢的發展而被困住,例如孤獨的工人;
如果您的區域可能在未被發現的情況下發生火災(例如儲藏室);
作為補償功能,例如在死胡同中或行駛距離較長的情況下,結構防火保護不足;和
其中煙霧控制和通風系統由自動火災探測系統控制。
如果您有自動火災探測系統,該系統應該:
旨在適應緊急疏散程序;
自動指示火警警告及其位置;
由合格人員維護和測試;和
與中央控制室(如果有)通信。
新的自動火災探測系統應由合格人員設計和安裝。BS 5839-1 或適用的更新標準中提供了進一步的指導。
2.3 員工警報
在某些場所,啟動火災警報系統應觸發建筑物的立即和全部疏散。然而,在某些場所,這可能沒有必要,因為可能會有其他安排。
例如,最初的警報信號可以只提供給某些員工,然后他們執行預先安排的行動,幫助其他人更輕松地撤離。這將需要有能力的、訓練有素的工作人員隨時待命,特別是提醒殘疾人給他們最大的逃生時間。這種方法應該成為您應急計劃的一部分。
如果公共廣播系統是火災警告系統的一部分,則應連接到輔助電源,以確保在發生火災或其他緊急情況時系統能夠繼續使用。
但是,無論采用哪種警告或檢測系統,如果發生火災,應始終立即呼叫消防和救援服務。
2.4 減少誤報
自動火災探測系統的誤報是一個主要問題,每年都會導致許多不必要的消防和救援服務電話。ODPM/CFOA/BFPSA 發布了有關減少誤報的指南。
如果您的場所有過多的誤報,人們可能會變得自滿,并且無法正確響應真實火災的警告。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沒有遵守消防安全法。應調查所有誤報,以確定問題的原因并采取補救措施。
有關減少誤報的更詳細指南,請參閱 BS 5839-1。
2.5 測試與維護
您的火災警告和/或探測系統應由指定的負責人監督,該負責人已獲得足夠的權限和培訓,可以管理系統的日常測試和審查的各個方面。
應至少每 24 小時檢查一次控制和指示設備,以確保沒有特定故障。所有類型的火災警告系統都應每周測試一次。對于電氣系統,應激活手動呼叫點(為每個連續測試使用不同的呼叫點),通常通過插入專用測試密鑰。這將檢查控制設備是否能夠接收信號,進而激活警告警報。手動調用點可以編號,以確保它們按順序測試。
圖 18:使用測試密鑰
最好每周在同一時間測試警報,但可能需要進行額外的測試,以確保工作人員或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在場的人員有機會聽到警報。
如果系統連接到中央監測站,則應在測試前進行安排,以避免不必要的誤報。
六個月的維修和預防性維護應由具有火災警告和自動探測系統專業知識的合格人員進行。這項任務通常通過與專業的火災報警公司簽訂服務合同來完成。
最好記錄所有測試、誤報和執行的任何維護。
有關火災預警系統測試和維護的進一步指南,請參閱英國標準 5839-1。
2.6 保證供電
如果您的火災風險評估得出結論,認為有必要安裝電氣火災警告系統,那么 1996 年《健康與安全(安全標志和信號)條例》 要求它有備用電源。
無論使用何種備用系統,它通常應能夠使火災警告和探測系統運行至少 24 小時,并在所有區域發出警報信號 30 分鐘。
2.7 新系統和改動的系統
BS 5839-1 中提供了有關新系統和正在進行重大更改的系統設計和安裝的指南。如果您不確定現有系統是否足夠,則需要咨詢有能力的人。
第 3 節 消防設備設施的進一步指導
所有處所均應配備適當的消防設備。對于大多數場所,急救消防設備應該足夠。
您有責任提供適當的消防設備。您也有責任在使用房屋之前檢查所有消防設備是否處于正確的位置并處于令人滿意的狀態。
應對適當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以使用所有這些設備。
3.1 便攜式消防設備
根據表 1,提供的滅火器應與貴處所發現的特定風險相適應。此表還顯示了根據燃燒的內容的不同類別的火。
在展覽等活動中,您必須注意臨時展臺或展品不要遮擋滅火器或手動呼叫點。
滅火器的數量和類型
通常,對于 A 級火災風險,通常為大約 200 平方米的建筑面積提供一個水基滅火器,每層至少兩個滅火器就足夠了。
如確定另有其他類別的火警風險,應提供適當類型、數量和大小的滅火筒。更多信息可在 BS 5306-8 中找到。
表 1:火災等級
火力等級
描述
A 類
涉及木材、紙張或紡織品等固體材料的火災。
B 類
涉及汽油、柴油或油等易燃液體的火災。
C 類
涉及氣體的火災。
D 類
涉及金屬的火災。
F 類
涉及食用油(如油炸鍋)的火災。
注意:如果您的處所可能發生火災,涉及 C 箱和 D 箱中的材料,那么您應該向合格人員尋求建議。
如果火災風險不局限于特定位置,例如 A 類火災,滅火筒應放置在逃生路線上、靠近房間或樓層的出口或建筑物的最終出口。同樣,如果特定火災風險特別位于特定位置,例如易燃液體,則應將適當的滅火筒靠近危險區域,以便可以安全使用。它們應放置在專用支架上或掛在墻上方便的高度,以便員工可以輕松將其抬起(較大的滅火器約為 1m,較小的滅火器約為 1.5m,與手柄齊平)。理想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必走超過 30 米才能到達滅火器。如果存在惡意使用的風險,您可能需要使用更安全的替代位置。
在選擇和選址消防設備時,請考慮 1992 年《體力搬運作條例》的影響。
在獨立的小型處所中,可應對一系列風險的多用途滅火器可能是合適的。根據您的火災風險評估結果,有可能在建筑面積小于 90 平方米的非常小的場所將其減少到一個滅火器。
按照現行標準 (BS EN 3-7)制造的滅火器以紅色為主,但可能有一個顏色編碼區域,位于說明的上方或內部,表示滅火器的類型。大多數按照以前的標準制造的舊式滅火器的滅火器主體完全涂成單一顏色,這表示滅火器的類型。這些較舊的滅火器在不再可用之前仍然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最好確保舊式和新型滅火器不會在建筑物的同一樓層混合使用。
以下段落描述了不同類型的滅火器。所指的顏色是滅火器的顏色或顏色編碼區域。
滅水器(紅色)
這種類型的滅火器只能用于 A 類火災。它們允許用戶從相當遠的距離將水引向火上。一個 9 升的滅水器可能很重,一些含有添加劑的滅水器可以達到相同的等級,盡管它們更小,因此要輕得多。這種類型的滅火器不適合在帶電的電氣設備上使用。
含添加劑的滅水器(紅色)
這種類型的滅火器適用于 A 類火災。它們也適用于 B 類火災,在適當的情況下,將在滅火器上標明。它們通常比傳統的滅水器更有效。
泡沫滅火器(乳霜)
這種類型的滅火器可用于 A 類或 B 類火災,特別適用于撲滅汽油和柴油等液體火災。除非作員接受過專門培訓,否則不應在自由流動的液體火災中使用它們,因為這些有可能將火勢迅速蔓延到相鄰的材料。這種類型的滅火器不適用于深油炸鍋或薯條鍋。
滅火器 (藍色)
這種類型的滅火器可用于大多數類別的火災,并實現良好的“擊倒”火勢。它們可用于涉及電氣設備的火災,但幾乎肯定會使該設備失效。
因為它們不會明顯地冷卻火勢,所以它可以重新點燃。粉末滅火器會導致能見度下降,并可能影響有呼吸問題的人,通常不適合狹窄空間。
二氧化碳滅火器(黑色)
這種類型的滅火器特別適用于涉及電氣設備的火災,因為它們可以在不造成任何進一步損害的情況下滅火(某些電子設備除外,例如計算機)。與所有涉及電氣設備的火災一樣,應盡可能斷開電源。
“F”類滅火器
這種類型的滅火器特別適用于帶有深油炸鍋的商業餐飲場所。
便攜式滅火器的選擇、安裝和維護
所有便攜式滅火器都需要定期檢查、維護和測試。根據當地條件,例如故意破壞的可能性或滅火器所在的環境,進行簡短的檢查以確保它們仍然可用。在正常情況下,每月檢查就足夠了。應每年由合格人員進行維護。
新的滅火器應符合 BS EN 3-7 標準。BS 5306-8 中給出了滅火器的選擇和安裝指南,用于 BS 5306-3 中的維護和 BS 7863 中的顏色編碼。
防火毯
滅火毯應位于要使用它們的火災危險附近,但要放置在發生火災時可以安全取用的位置。它們分為輕型或重型。輕型滅火毯適用于處理食用油或脂肪容器中的小火以及涉及衣物的火災。重型防火毯用于需要保護毯能夠抵抗熔融材料滲透的工業用途。
3.2 固定消防裝置
如果您的場所是較大建筑物的一部分,則建筑物結構內可能安裝了固定的消防系統和其他設施。這些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軟管卷盤
根據相關英國標準(參見 BS EN 671-3)安裝的永久性軟管卷盤可提供有效的消防設施。它們可能提供便攜式消防設備的替代或補充。令人擔憂的是,當逃生是最安全的選擇時,未經培訓的人會留下來滅火。如果安裝了軟管卷盤,并且您的火災風險評估預計相關工作人員在火災的初始階段使用它們,他們應該接受適當的培訓。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在控制火災方面非常有效。它們可以旨在保護生命和/或財產,并且可以被視為降低火災風險的具有成本效益的解決方案。安裝后,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通常是建筑物防火措施包的一部分。
灑水器保護可以帶來額外的好處,例如降低保險費、減少必要的便攜式消防設備數量以及放寬建筑物設計的限制。
防損委員會 (LPC) 規則[、BS EN 12845 和 BS 5306-2 中提供了有關新噴水滅火系統設計和安裝以及所有系統維護的指南,并且只能由合格人員執行。現場人員的日常維護可能包括檢查壓力表、警報系統、供水、任何防凍裝置和自動增壓泵。
稱職的維護承包商應就需要完成哪些記錄提供指導。
其他固定裝置
還有許多其他固定裝置,包括細水霧、氣體、雨淋和固定粉末系統。如果您的場所有您不熟悉的固定消防系統,請尋求建議。如果固定消防系統是您安全策略的組成部分,則應由合格人員按照相關標準對其進行維護。
3.3 其他設施(包括消防員設施)
建筑法規和其他法案(包括地方法案)可能要求提供消防設備和其他設施,以確保建筑物內人員的安全并幫助消防員。消防安全法規定您有責任始終保持此類設施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這些設施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消防車和消防員的通道
按照現代建筑法規或某些當地法案建造的建筑物將配備設施,允許消防車接近并在合理距離內停放,以便消防員可以毫不費力地使用他們的設備。
這些設施可能包括通往建筑物的通道、消防車的硬質站立區域和消防員進入建筑物的通道。在提供此類設施的地方,它們必須得到妥善維護并在所有相關時間可供使用。
當建筑物由許多不同的居住者使用時,您需要確保各個“負責人”之間的合作,以維護消防和救援服務的通道。在特殊情況下,如果訪問持續受阻,您可能需要進行其他安排。
有關更多信息,請參閱《建筑法規》的批準文件 B
消防豎井和升降機
在較大的建筑物中提供消防豎井,以幫助消防員到達距離建筑物接入點較遠的樓層。它們通過提供從入口點到發生火災的樓層的安全路線,使消防行動能夠快速開始,并且相對安全。
如果提供消防豎井,則應由合格人員進行維護。
煙霧控制系統
這些是復雜的系統,用于確保居住者的生命安全、協助消防員以及通過清除建筑物中的熱煙和氣體來保護財產。如果您的場所提供了這些系統之一,您應該確保您了解它的運作方式并確保它保持完整的工作狀態。如果您的系統是更大系統的一部分,那么您應該與其他租戶和建筑管理者聯絡。
煙霧控制系統應由熟悉該特定系統的消防工程性能規范的合格人員維護。
干濕上升消防總管
上升的消防總管是高層建筑消防和救援服務的重要設施。它由一個消防員可以連接軟管的進水箱、一根向上或穿過建筑物的管道、每層的出口閥和頂部的通風口組成。
消防員開關
通常提供安全開關來隔離高壓發光標志或切斷電源。對于現有設施,如果它們是根據以前的立法(例如 1982 年《地方政府(雜項規定)法》)提供的,那么它們很可能會遵守該命令。如果不是這種情況,那么您可能需要咨詢執法機構,了解其位置和標記的適用性。
您應該咨詢建筑物管理部門(例如綜合體的健康和安全經理),以確定您是否擁有這些設施中的任何一個,如果有,您需要與管理層合作,以確保這些設施由合格人員維護。
第 4 節:逃生路線的進一步指導 介紹
本節提供了適用于逃生路線的一般原則的進一步指導,并提供了適用于一系列建筑物布局的典型逃生路線解決方案示例。該指南基于正常風險的場所,因此如果您的場所(或您的場所的一部分)風險較高(或較低),您應該相應地采用該解決方案。
如果您希望以其他方式滿足相關要求,則沒有義務為本節中的逃生路線采用任何特定的解決方案。如果您決定采用某種替代安排,則至少需要達到同等水平的消防安全。
請參閱詞匯表(附錄 D),了解您可能不熟悉的任何術語的定義。
風險級別
為了應用本節中的指南,您需要了解在任何火災情況下,人們在受到火災影響之前必須逃生的時間都是有限的。
為他們提供足夠的時間通常意味著,除了在發生火災時有適當的檢測和警告方法外,還必須限制人們逃生到合理或完全安全的地方所必須行駛的距離。
通常適合此目的的行駛距離(本節稍后將建議)根據場所(或部分場所)的風險級別而變化。要檢查您的逃生路線,您需要對采取其他降低風險(預防和保護)措施后人們可能面臨的風險水平做出判斷。
在有可能發生火災并迅速蔓延(或者火災可能在沒有迅速發現和發出警告的情況下開始并蔓延)并在人們能夠使用之前影響逃生路線的場所,則通常應將風險視為“較高”。此類場所可能包括使用或儲存大量易燃材料的場所;存在現成的點火源,例如發熱機械和工藝;在場的大量人員可能行動緩慢或在沒有幫助的情況下無法行動的場所;以及建筑提供隱藏的空隙或煙道的場所,火勢可能會通過這些空隙或煙道迅速蔓延。
在占用率低且所有住戶身體健全且能夠在沒有幫助的情況下使用逃生手段的處所;發生火災的可能性很小;少量(如果有的話)高度易燃的材料或其他火災燃料;火勢不能迅速蔓延;并且會很快被檢測到,這樣人們就會很快知道發生了火災并可以逃生,那么風險通常可以被認為是“較低”的。
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風險通常是“正常”的。
建議的旅行距離不是硬性規定,應根據情況以一定程度的靈活性應用。例如,在風險可能被認為是“正常”的場所,但有大量人員行動緩慢或可能需要幫助才能疏散,通常將其視為“更高”風險是合適的。但是,如果有其他措施來緩解這種情況,例如提供額外的援助,并且您的應急計劃中已經計劃了這些措施,則風險級別可能被視為“正常到更高”。
同樣,在風險類別本應為“較低”的處所中,但由于少數居住者可能行動緩慢或需要幫助,在這些情況下將風險歸類為“正常”可能是適當的。
如果您不確定您的場所仍然存在的風險水平,您應該向有能力的人尋求建議。
4.1 一般原則 逃生路線的適用性
您應該確保您的轉義路線是:
合適;
隨時可以輕松、安全、立即使用;
足夠使用它們的人數;
沒有任何障礙物、滑倒或絆倒的危險;
正常或緊急逃生燈照明良好;和
可供緊急服務訪問。
在多人居住的處所,逃生路線通常應獨立于其他占用人,即人們不應經過其他占用人的處所,因為該路線可能會受到保護或阻塞。如果無法做到這一點,則應制定強有力的法律協議,以確保其始終可用。
逃生路線上的所有門都應朝逃生方向打開,最好配備安全視窗。如果預計任何時候都會有超過 60 人使用它們,或者它們提供了火災高風險區域的出口,這一點尤其重要。
如果房間/區域將容納超過 60 人,則應至少提供兩個出口。這個 60 的數字可以根據風險成比例變化,對于較低的風險,可能會略有增加,對于較高的風險,應允許較少的人數。
對于跟隨的人來說,不少于三級臺階的人上下移動是如此明顯,以至于他們已經為水平的變化做好了準備,但上下一步的運動并不那么容易觀察到,很容易導致跌倒。在可行的情況下,走廊、通道和大堂的高度差異應通過提供坡度不超過 1/12 的斜坡或臺階來克服,或任何梯級在任何樓梯中不少于三個梯級。走廊和通道應與任何臺階保持每個方向 1.5 米的距離。
逃生路線上的任何鏡子的位置都應確保從火場逃生的人不會因他們正在使用的路線的任何反射圖像而感到困惑,也不會誤導他們應該走哪個方向才能到達消防出口。
在歷史建筑(例如教堂)中,您可能難以實現這些建議,您的風險評估應解決任何影響,例如通過您的管理系統。有關受保護建筑和歷史建筑的更多信息,請參閱附錄 C。
座椅和過道
所采用的座位安排類型會因處所的用途而異。如果您的風險評估表明這樣做是安全的,則僅應將場所用于座位較近的觀眾。
如果場所有許可,則許可中可能有關于如何安排座位的額外條件。
大廳或集會空間的座位和過道應安排得允許自由和隨時直接進入出口。
排坐的觀眾必須先走到行尾,然后才能使用提供的轉義路線。因此,禮堂的座位和過道的布置應允許自由和隨時直接進入出口。
在固定座位上,一個座位的靠背與其后面的座位前部(或后面座位的最靠近點,對于自動傾斜座椅),應至少有 305 毫米的凈空間。舷梯應足以容納所提供的座位數量,并且至少寬 1.05 米。不應有減小這些寬度的投影。
一般來說,任何座位距離舷梯的距離都不應超過 7 個。如果提供臨時座位,這些座位的長度應不少于 4 個(且不超過 12 個)。每個長度都應固定在地板上。
座位布局的詳細信息在 BS 5588-6 中給出。
不應允許在舷梯上或任何出口前站立和坐下。這包括站在兒童身邊的成年人。
如果為幼兒提供加高座椅,那么您需要考慮對逃生方式的影響。
圖 19:座位之間的空隙
防火結構
在評估現有逃生路線的充足性時,建筑的類型和年齡是需要考慮的關鍵因素。為了確保人員的安全,可能需要保護逃生路線免受火災的影響。在較舊的房屋中(有關歷史財產的更多信息,請參閱附錄 C),所使用的建筑類型和材料可能無法達到當前的防火標準。此外,入住率和翻新的變化也可能導致:
形成空腔和空隙,使火勢有可能在看不見的情況下蔓延;
因年齡和移動而磨損的門和硬件不太可能限制煙霧的傳播;
模塊化結構中的空腔屏障損壞或缺失;和
因安裝新服務(例如計算機布線)而造成的防火隔間墻壁、地板和天花板的缺口。
如果需要通過防火結構(例如死胡同走廊或受保護的樓梯)將逃生路線與房屋的其余部分分開,則應確保以下幾點:
保護逃生路線的門(包括通往櫥柜、管道和連接地板的垂直軸的入口)、墻壁、地板和天花板應能夠抵抗煙霧和火焰的通過足夠長的時間,以便人們可以逃離建筑物。
如設有吊頂或假天花,防火性能應延伸至樓板以上。出于逃生目的,30 分鐘的耐火等級通常就足夠了。
管道中的空腔屏障、防火封堵和風門安裝得當。
如果對房屋的建造性質有任何疑問,請向有能力的人尋求建議。
使用場所的人數
由于您的逃生路線需要足夠供可能使用它們的人使用,因此您需要考慮任何時候可能有多少人在場,包括員工和公眾。如果房屋已獲得建筑法規的批準,則逃生路線和出口的數量和寬度通常足以滿足預期使用該房屋的人數。對于風險已改變或建筑物是在國家建筑法規之前建造的此類建筑物,有必要確認該規定。
對于大多數處所,負責人將知道可能同時進入建筑物的員工、訪客和承包商的最大人數。對于某些場所(例如體育館或教堂),負責人通常會根據個人對使用模式的了解來了解在場的最大人數。還將欣賞有特殊需要的人(如殘疾人)對建筑物的使用。
您還需要了解許可證設置的任何許可要求和容量限制,盡管這些可能與消防安全沒有直接關系。
如果您有固定座位,則大廳或禮堂的最大人數將從提供的座位數量中得知。如果您提供臨時座位,那么這可能會受到您的逃生路線可以容納的最大人數的限制(請參閱下面的案例研究)。在無座位區域、門廳或酒吧,您可以根據每人 0.3 至 0.5 平方米的值來估計最大人數。
如果您提議更改建筑物的用途或布局,這可能會增加人數,您應該參考 BS 5588 第 6 部分和建筑法規批準文件 B中提供的指南來檢查設計容量,并咨詢建筑控制機構。
如果進入場所的人數可能太多,則可能需要程序來控制入場人數,例如使用門票和答題器,或限制私人俱樂部的會員。
在某些情況下,您可能需要控制特定區域內的數量和/或防止遷移和過度擁擠。不同的活動可能需要不同的響應,例如,售票活動和免費入場的活動。
個案研究
在圣誕節期間,由于大量的辦公室聚會,一個公共場所變得嚴重擁擠。人數變得如此之多,以至于如果發生火災,所有公眾都不可能在可接受的時間內撤離房屋。
應控制進入場所的人數,以避免這種過度擁擠。
行動不便
需要為那些需要幫助的人制定有效的管理安排才能逃脫。
請考慮以下幾點:
避難所是一個具有合理安全的地方,殘疾人可以在其中等待疏散電梯或上下樓梯的幫助。在等待救援人員撤離建筑物時,不應將殘疾人單獨留在避難區。根據其他元素的設計和耐火性,避難所可以是大廳、走廊、公共區域或樓梯的一部分,或陽臺等開放空間或類似場所,這些地方受到充分保護(或遠離)任何火災風險,并設有自己的逃生途徑和通信手段。
在提供避難所的情況下,應將其封閉在防火結構中,以形成一條受保護的逃生路線,直接通向完全安全的地方,并且只能與有效的管理救援安排結合使用。您的消防安全策略不應依賴消防和救援服務營救在這些避難所等待的人。
如果要使用消防電梯(在高層建筑物中提供作為消防通道)進行疏散,則應與消防和救援服務部門協調,作為預先計劃的疏散程序的一部分。
普通升降機可被視為適合用于消防疏散目的,但須由合資格人士進行充分的火警風險評估并制定合適的消防安全策略。
由于疏散電梯可能會失效,因此到達避難所的殘疾人也應該能夠進入樓梯(如果避難所的條件變得難以為繼)。因此,疏散升降機及其相關的避難所應位于受保護的樓梯附近。
殘障人士應始終有足夠的逃生路線。這并不意味著每個出口都需要調整。工作人員應了解適合殘障人士的路線,以便他們能夠相應地指導和幫助人們。
用于殘疾人緊急疏散的樓梯應符合建筑法規中對內部樓梯的要求。可能需要專業的疏散椅或其他設備來通過樓梯。
計劃應考慮到如果輪椅太大或太重,可以小心地將殘疾人抬下樓梯,而不使用輪椅。除了殘疾人的尊嚴和信心外,您還需要考慮健康和安全、手動處理程序。
樓梯電梯不應用于緊急疏散。如果安裝在用于緊急疏散的樓梯中,則電梯的任何部分(例如其滑軌)都不應允許減少樓梯的有效寬度或緊急疏散路線的任何其他部分。
當需要坡道以緊急疏散坐輪椅的人時,坡道應盡可能輕柔。坡道應按照批準文件 M 建造。
BS 5588-8和 BS 5588-12 中提供了進一步的指導。
圖 20:避難所示例
逃生路線和樓梯的寬度和容量
一旦您確定了房屋任何部分可能的最大人數,下一步就是確定逃生路線的容量足以讓人們安全逃生,并有足夠的時間確保在發生火災時他們的安全。
路線的容量由許多因素決定,包括路線的寬度、逃生的時間以及使用它們的人的能力。
逃生路線的有效可用寬度是最窄的點,通常是門或其他限制,例如由于固定裝置和配件而導致的走廊變窄。逃生路線的容量是通過每分鐘可以通過它的人數來衡量的,因此,要確定路線的容量,首先需要在最窄的地方測量路線的寬度。門口的有效寬度是當門與門框成直角打開時通過門口的清晰無遮擋寬度。任何其他點的有效寬度是人們可以通過的最窄的清晰無遮擋的寬度。
逃生的時間取決于幾個因素,包括到達安全地點必須行駛的距離和房屋的風險等級。既定的合理逃生時間為高風險場所 2 分鐘,正常風險場所 2.5 分鐘,低風險場所 3 分鐘。出于計算目的,這些時間允許在表 2 中建議的行駛距離中。本節前面提供了有關建立您的場所風險評級的指南。
以下指南可用于確定轉義路由的一般容量:
寬度至少為 750 毫米的尺寸最多可容納:
80 人在高風險場所;
100 人在正常風險場所;或
120 人在低風險場所。
寬度至少為 1,050 毫米的尺寸最多可容納:
160 人在高風險場所;
200 人在正常風險場所;或
240 人在低風險場所。
每增加 15 人(或 15 人的一部分)應允許額外增加 75 毫米。
理想情況下,逃生路線的最小寬度應為 1,050 毫米,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小于 750 毫米(除非在您的場所部分供少于 5 人使用),并且在輪椅使用者可能使用的情況下,不小于 900 毫米。
所有逃生路線的總寬度應不小于容納可能使用它們的最大人數所需的寬度。
在計算具有多條出路的房屋的總體可用逃生路線容量時,您通常應假設最寬的逃生路線不可用,因為它已被火災破壞。如果通往逃生路線的門或其他出口彼此太近,您應該考慮火災是否會同時影響兩者。如果是這種情況,則可能需要從您的計算中對它們都進行折扣。
作為一般規則,樓梯的寬度應至少為 1,050 毫米,并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小于通往樓梯的逃生路線的寬度。
在所有情況下,樓梯的總容量應足以滿足在發生火災時可能不得不使用的人數。
寬度超過 2,100 毫米的樓梯通常應分為多個部分,每個部分由扶手與相鄰部分隔開,以便在扶手之間測量的每個部分的寬度不少于 1,050 毫米。
鏡子
任何位于逃生路線上的鏡子的位置都應確保從火場逃生的人不會被他們正在使用的路線的任何反射圖像所迷惑,也不會被誤導他們應該走哪個方向才能到達消防出口。
疏散距離
在確定了人員的數量和位置以及安全疏散所需的出口容量后,您現在需要確認現有出口的數量和位置是否足夠。這通常取決于人們到達它們所必須的距離。
表 2 給出了有關疏散距離的指導。
但是,應該理解的是,這些距離是靈活的,在您采取適當的防火措施后,可能會根據風險級別增加或減少(第 1 部分,步驟 3.3)。
在按照現代建筑標準設計和建造的新建筑中,疏散距離已經計算出來了。完成火災風險評估后,您需要確認這些距離仍然相關。
在評估旅行距離時,您需要考慮人們在逃跑時要走的距離,允許在家具或展示架周圍走動等。應測量從處所的所有部分到最近的合理安全地方的距離,即:
受保護的樓梯圍護結構(樓層出口);
一個單獨的防火隔間,從那里有一個通往完全安全的地方的最終出口;或
最近的可用最終出口。
表 2:建議的疏散距離(不適用于選取框)
逃生路線
建議疏散距離范圍:成排座位的區域
建議疏散距離范圍:其他地區
提供多條路線
高危區域 20m(注:1)
正常火災風險區域
32m 低火險區域 45m(注:2)
高危區域 25m(注:1)
正常火災風險區域
45m 低火險區域 60m(注:2)
僅提供一條轉義路線
高危區域 10m(注:1)
正常火災風險區域
15m 低火險區域 18m(注:2)
高火險區域 12m(注 1)
一般火險區域
18m 低火險區域 25m (注 2)
注 1:如果有小型高風險區域,則應適用此疏散距離。如果風險評估表明整棟建筑物具有高風險,應向有能力的人士尋求建議。
注 2:低風險處所的疏散距離應僅在密度低、居住者熟悉處所、視覺意識極佳且可燃物非常有限的極低風險處所的特殊情況下適用。
表 2 中給出的疏散距離基于《建筑法規》批準文件 B 中建議的行駛距離,旨在補充批準文件 B 中的其他消防安全建議。您當前的逃生路線疏散距離可能與這些不同,因為它們可能基于替代指南中提出的建議。
如果您的路線通向多個最終出口,但只允許沿單個方向進行初始疏散(例如從房間或死胡同),則此初始疏散距離應限制為表 2 中“單一逃生路線”的距離。但是,您的總疏散距離不應超過“多條逃生路線”的距離。
對于跑馬燈,從具有多個出口的結構的任何部分的行進距離應為 24 米,其中最初的 6.5 米可以是單一行進方向。如果只有一個出口,則疏散距離不應超過 6.5m。
測量行程距離
下面的圖僅為示意圖,旨在表示較大建筑物的一部分。
穿過房間或空間的路線將取決于物品的布局,例如座位。最好確保通往出口的路線盡可能直接和簡短。在小房間里可能只有一個出口,但在較大的房間或區域里可能有很多出口。
圖 21:測量行程距離
在某些情況下,當物品四處移動或空間容易頻繁變化時,例如在存儲區域或貨架可移動的地方,您應該確保出口或通往它們的路線不會堵塞,或者路線的長度不會明顯延長。
內室
如果一個房間的唯一出路是通過另一個房間,那么外室中未被注意的火災可能會將人困在內室中。應盡可能避免此布局。但是,如果無法做到這一點,則應通過以下任何一種方式提供足夠的火災警告:
兩個房間之間的視覺面板提供足夠的視野,以指示外部房間的情況和逃生途徑;
隔斷墻和天花板之間有足夠大的間隙,例如 500 毫米,以便看到煙霧;或
外室的自動煙霧探測器將在內室發出警告。
此外,還應考慮以下幾點:
將使用內室的人數限制為 60 人。
無障礙客房應由與內室相同的人控制。
從內室中的任何一點到訪問室出口的行駛距離應限制為僅沿一個方向逃生(見表 2),除非有來自訪問室的替代出口。
任何人在逃跑時都不應通過多個通道房間。
外室不應是火災風險高的區域。
圖 22:內部房間
其他出口
當需要從空間或房間選擇其他出口時,它們應盡可能相距至少 45°(見圖 23),除非通往它們的路線由耐火結構隔開(見圖 24)。如有疑問,請咨詢有能力的人。
圖 23:替代出口
圖 24:替代出口(由耐火結構隔開)
測量初始死胡同行程的行程距離
如果空曠區域的初始行進方向(見圖 25)僅朝一個方向或在內部房間內(見圖 26),則行進距離 (A-B) 應限制在表 2 中“單一逃生路線”的距離。
應定位任何替代出口,以確保火災不會危及兩個出口。表 2 中建議的最大總疏散距離應適用于最近的出口(圖 26,距離 A - C)。但是,由于您有兩個出口,因此您的總疏散距離不應超過表 2 中“多條逃生路線”的距離。
圖 25:測量從初始死胡同(開放式計劃)的行程距離
圖 26:測量從初始死胡同(內室)的行程距離
具有死胡同條件的轉義路由
如果您的場所有逃生路線,只能從一個方向(死胡同)逃生,那么該區域未被發現的火災可能會影響試圖逃生的人。要解決此問題,請限制行程距離(請參閱 表 2)并使用以下解決方案之一:
在火災可能對逃生路線構成風險的區域安裝自動火災探測和警告系統(見圖 27)。
用防火結構保護逃生路線,讓人們能夠安全地穿過有火的房間逃生(見圖 28)。
提供替代出口(圖 29)。
其他方法可能是可以接受的,但可能需要專家建議。
圖 27:具有自動火災檢測的死胡同情況。
圖 28:具有耐火結構的死胡同情況。
圖 29:提供替代出口的死胡同條件。
地下室、逃生和保護
在所有有地下室的建筑物(非常小的地下室除外)中,通往上層的樓梯最好不要延伸到地下室,并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延伸到通往上層的唯一樓梯。任何由地下室延伸至上層的樓梯,在地庫層均應由防火大堂或走廊隔開,以連接地下室與樓梯。所有可供 60 人以上使用的地下室或沒有直接通往完全安全場所的出口的地下室,應至少有兩個受保護的逃生樓梯。
在高風險處所,應有一條從地下室到地面的替代樓梯,除非有合適的替代路線通往最終出口。
在可能的情況下,所有通往地下室的樓梯都應從地面從露天進入,并且其位置應使地下室火災產生的煙霧不會阻塞建筑物其他樓層的任何出口。
當任何樓梯連接地下室和底層時,地下室應與底層隔開,最好由兩扇 30 分鐘的防火門隔開,一扇在地下室,一扇在底層(見圖 30)。
地下室的任何地板至少應提供 60 分鐘的耐火性。對于較小的場所,30 分鐘可能是可以接受的。如果這樣做不切實際,并且只要沒有煙霧可以穿過地板,則可以在地下室區域提供與火警系統相連的自動煙霧探測系統,該系統在整個場所都可以聽到。如有疑問,請聯系有能力的人員以獲取更詳細的建議。
圖 30:地下室保護
道路細分
如果您的場所的走廊長度超過 30 米,那么通常這些走廊應在走廊中心附近用防火門進行細分,并在必要時采用防火結構,以限制火勢和煙霧的蔓延,并在發生火災時保護逃生路線。
當走廊服務于一個樓層的兩個出口時,通常這些走廊應用防火門細分以分隔兩個出口(見圖 31)。
僅為限制煙霧傳播而提供的門不一定是防火門,但只要它們具有堅固的結構、能夠抵抗煙霧的通過并且能夠自動關閉,就可以使用防火門。煙霧不應能夠繞過這些門,例如在假天花板上方,或通過房間或相鄰房間的替代門,在分區的兩側開口。
一般來說,假天花板應在任何防火門上設置障礙物或防煙裝置。如果假天花板是防火結構的一部分,則可能沒有必要這樣做。
如果您對走廊的細分有疑問,請向有能力的人尋求建議。
圖 31:兩個樓梯或出口之間的走廊細分。
樓梯圍護結構
樓梯如果沒有防火保護,會迅速受到熱量和煙霧的影響,切斷逃生路線,使火勢蔓延到其他樓層。然而,如果得到充分保護,逃生樓梯可以被視為具有合理安全的地方,使人們能夠逃生到完全安全的地方。
在大多數按照建筑法規設計和建造并由多個樓梯服務的場所中,這些樓梯可能會受到防火結構的保護,并通向最終出口。如果任何樓層的入住人數超過 60 人,每層應至少有兩個出口,即受保護的路線。60 的數字可以根據風險成比例變化,風險較低略有增加,風險較高人數較少。
您可能有一些樓梯沒有防火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它們不是為逃生而設計的,通常被稱為住宿樓梯(見住宿樓梯)。
如果您有受保護的樓梯,那么保持該級別的消防保護至關重要。
保護樓梯免受火災影響的好處使您能夠測量從相關樓層最遠點到最近的樓層出口(而不是建筑物的最終出口)的行駛距離。
如果您沒有受保護的樓梯,根據您的火災風險評估的結果,您可能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達到同等的安全水平。
但是,在此之前,您應該向有能力的人尋求建議。
如果您居住的建筑物的樓層由與您自己的組織不同的組織占用,作為火災風險評估的一部分,您需要考慮建筑物的另一部分可能發生火災的可能性,您可能無法控制,如果任由火災發展,可能會影響受保護的樓梯。如果您的火災風險評估顯示情況可能是這種情況,并且使用任何樓層的人都不知道正在發生火災,則可能需要采取額外的防火措施,例如自動火災探測和警告系統。如果需要,您需要咨詢其他租戶和建筑物管理者并與之合作。
您可能會發現,建筑物中的樓梯在每層都有受保護的大廳或走廊(參見圖 32)。雖然這些通常不是高度小于 18 米的多樓梯建筑物的逃生手段所必需的,但它們可能是出于其他原因(例如消防通道)而提供的。在所有情況下,受保護的走廊、大堂和樓梯都必須遠離可燃物和障礙物。
圖 32:具有受保護大廳/走廊入口的樓梯示例。
理想情況下,樓梯圍護結構應直接通向最終出口。如你的處所由上層只有一條樓梯,且沒有直接通往最后出口,請采用以下其中一種安排:
提供一條從樓梯圍墻底部通往最終出口的受保護路線;或
提供兩個樓梯出口,每個出口都可以通過防火結構彼此分隔的路線進入最終出口。
圖 33:從樓梯到最終出口的受保護路線示例。
圖 34:從樓梯到最終出口的兩條逃生路線示例。
分隔受保護的樓梯
如果有兩個或多個受保護的樓梯,通往最終出口的路線應由防火結構分隔,以便火災不會同時影響多條逃生路線。
圖 35:保護樓梯的分離
創建樓梯旁路路線
任何人都不應必須穿過受保護的樓梯才能到達另一個樓梯。避免這種情況的選項包括:
在樓梯相鄰的房間之間使用相互連通的門;當建筑物有人時,此類門必須隨時可用(見圖 36);
使用陽臺和其他功能繞過樓梯;或
只要有足夠的空間,就可以在樓梯封閉空間周圍創建旁路走廊。
圖 36:樓梯旁路路線。
接待區
接待或詢問區應僅設在受保護的樓梯上,且樓梯并非唯一服務于較高樓層的樓梯,接待區較小(小于 10 平方米)且火災風險較低。
住宿樓梯
如果您的樓梯用于場所內的一般通信和人員移動,并且它們未被指定為消防逃生樓梯,那么這些樓梯稱為“住宿樓梯”。只要它們不穿過隔間地板,它們就不需要與地板的其余部分進行防火隔離,或者人們不必通過此類樓梯的頭部即可進入逃生樓梯。然而,經驗表明,許多人將繼續使用這些作為逃生途徑。
住宿樓梯通常不應構成計算出的逃生路線的組成部分;但是,如果您的火災風險評估表明這樣做是安全的,那么您可以考慮將其用于此目的。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向有能力的人尋求建議以驗證這一點。
外部樓梯
要被視為可行的逃生路線,外部樓梯通常應沿其全長免受火災的影響。
換言之,樓梯任何部分下方水平 1.8 米及垂直 9 米以內的任何門、窗(洗手間窗戶除外)及墻壁均應具備防火功能。窗戶應固定關閉,門應自動關閉。
考慮保護外部樓梯免受天氣影響,因為踏板可能會變得濕滑,例如由于藻類、苔蘚或冰。如果無法做到這一點,您必須確保定期維護樓梯。考慮將防滑材料固定到胎面上。
外部樓梯通常不應用于公眾人士,尤其是在可能大量使用的情況下。
圖 37:外部樓梯保護
螺旋樓梯和螺旋樓梯
螺旋樓梯和螺旋樓梯通常僅在特殊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最多可容納 50 人(非公眾)。樓梯總高度不應超過 9 米,直徑不應小于 1.5 米,并有足夠的凈空。扶手應在樓梯的整個長度上連續。
但是,螺旋和螺旋樓梯可以被 50 多名工作人員用作逃生途徑,如果樓梯是為此目的而設計的,公眾也可以使用。BS 5395-2中提供了進一步的指導,包括該標準下的 E 型(公共)樓梯。
升降機
由于電梯的電源有受火災影響的危險,因此通常不被視為可接受的非專門設計為“消防”或“疏散”電梯的電梯作為逃生方式。然而,如果升降機和樓梯作為逃生途徑的隧道并入防火井中,而該豎井在通道層有一個最終出口,并且該電梯與建筑物其余部分的電梯有獨立的電源,那么在商定的火災風險評估后,該電梯在發生火災時可作為逃生途徑。
電梯安裝在連接樓層和隔間的垂直井中,因此必須采取預防措施來保護人們免受火災和煙霧通過電梯井從地板蔓延到地板的風險。此類預防措施可能包括:
使用防火結構將電梯與樓層的其余部分隔開,并通過防火門進入;
確保電梯井位于受保護的外殼內,該外殼也可能是樓梯外殼;和
在每個提升井的頂部提供至少 0.1 平方米的通風,以排出任何煙霧。
除了從地下室外,人們通常不必爬上多于一層才能逃生(例如,從頂層使用屋頂出口)。上層不應是火災風險高的區域。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不應用作逃生路線的一部分,除非它們在警報啟動后立即靜止;然后,只有當它們滿足對住宿樓梯的建議時,它們才應該被用作逃生手段。
不在樓梯圍護結構內的自動扶梯可能需要通過防火結構和防火門與建筑物的其余部分隔開。
為避免人員被推向火場的情況,重要的是在緊急情況開始時安排停止自動扶梯。
便攜式梯子和拋出式梯子 在集會場所,不能將拋出式梯子作為逃生方式。
便攜式梯子僅在特殊情況下被接受,在這種情況下,此類梯子可以為一兩個身體健全的人提供逃生空間(例如,從高層機房逃生)。
固定式垂直或耙梯
這些通常只適合有限數量的健全員工使用,它們是進入工廠空間的唯一途徑,前提是它們有適當的保護,并且在沒有中間平臺的情況下,總下降不超過 9m。如果它們位于外部,則應像外部樓梯一樣保護它們免受惡劣天氣的影響。
降低線路和其他自救裝置 這些是不能作為逃離集會場所的手段。
屋頂出口
逃生路線穿過屋頂可能是合理的。在這種情況下,通常需要采取額外的預防措施:
屋頂應平坦,穿過屋頂的路線應充分定義,并在必要時使用正常的電氣和緊急逃生照明進行照明。路線應防滑并用保護屏障保護。
橫跨屋頂及其支撐結構的逃生通道應建造為耐火地板。
如除使用屋頂出口外別無選擇,逃生路線 3m 范圍內的任何門、窗、屋頂燈和管道都應防火。
屋頂的出口應位于或通向合理安全的地方,以便人們可以迅速移動到完全安全的地方。
當逃生路線穿過或穿過他人的財產時,您需要簽訂強有力的法律協議,以允許在有人在您的場所內的任何時間使用。
公眾通常不應使用這些路線。
圖 38:穿過屋頂的逃生路線。
外部逃生路線應接受例行檢查和維護,以確保它們仍然適合使用。
如果您的場所是多人建筑的一部分,您需要與業主或負責該建筑的其他人員聯系。您需要確保任何法律協議都涵蓋維護逃生路線的通道。
旋轉門、檢票口門、滑動門和卷簾門
旋轉門通常不應被視為逃生門,除非門扇在內部壓力下向外折疊形成一個清晰的開口,或者在旋轉門旁邊提供所需出口寬度的標準門。
理想情況下,檢票口門或大門的最小開啟高度應為 1.5m。門的底部不應超過地板 250 毫米,寬度應最好超過 500 毫米但不小于 450 毫米。通常,檢票口門最多只適合 15 名工作人員;但是,在火災風險較高的區域,應將其減少到最多 3 個。
裝貨門和貨物交付門、百葉窗(卷簾、折疊門或滑動門)、上下門和類似的開口通常不適合用作最終出口。但是,它們可能適合少數工作人員從正常風險區域逃生,只要它們不太可能被阻塞,并且可以輕松和立即手動打開,即使通常是電動作的,并且工作人員熟悉逃生路線。
推拉門通常不適用于逃生路線,除非它們僅供工作人員使用。在提供的情況下,應將帶有“滑動打開”字樣的告示永久展示在門面上,并帶有指向打開方向的箭頭。
門上的緊固件
你應確保在公眾人士身處處所時,任何出口門或大門須保持暢通,并設有適當的固定裝置,使門或大門保持開啟,以免造成阻塞。適合公眾的緊固件是推桿和推墊;例如,需要轉動動作的把手不應用于公共門(參見 BS EN 1125和 BS EN 179)。
當有人在處所內時,用作逃生手段的門應始終保持未上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將門鎖緊,以至于如果不使用鑰匙,則無法輕易地立即從內部打開。如果有人在建筑物內時必須將門固定,則應使用緊急閂鎖或緊急桿(或類似裝置)進行固定,以便門可以輕易地在內部人員施加壓力下打開。
由于結構原因,某些門可能無法朝出口方向打開。這些以及所有可折疊的滑動門或卷簾門或百葉窗,應在公眾在場時始終將其鎖定(使用可拆卸鑰匙)在完全打開的位置。在這種情況下,您應該移除密鑰并妥善保管(例如在經理辦公室)。
如果您的門、大門或百葉窗需要鎖上,則應在門、門或百葉窗的兩側(無論是打開的還是關閉的)醒目地展示一個或多個通知。通知上應標明“此門(大門、百葉窗等)在房屋有人時應打開”。
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之前,您應確保在公眾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之前,從出口路線上的所有門、門、百葉窗等上取下鏈條、欄桿、掛鎖等安全緊固件。
在公眾離開處所之前,不得更換可拆卸的緊固件,并且應為可能在場的工作人員保留足夠的出口。
涉及公眾的活動的出口門和大門
出口門和大門應符合以下建議:
所有門和大門都應該能夠在緊急情況下由使用該路線的人立即打開。
出口上的所有出口門(人數少于 60 人的情況除外)和大門都應朝逃生方向打開,以便人們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受阻礙地安全逃生。
滑動或卷簾門和可翻轉閘門不應構成緊急出口系統的任何部分。
打開時,任何門都不得阻礙任何舷梯通道、樓梯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