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近日,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發布關于對《天津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為加強本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構建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教職工合法權益,提出包括學校安全管理、學校安全教育、學校周邊安全管理、安全事故處理和應急管理、學生及監護人安全責任、保障機制、獎懲機制等多項內容共計105條具體規定。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5月14日18:00前,通過市教委網站公眾參與的方式反饋意見。(點擊下方閱讀原文進入市教委網站)
其中明確——
學校應設置外側高度不低于2米的圍墻或者其他實體屏障,安裝電子圍欄。
禁止在校門前兩側50米內施劃道路停車泊位、設立停車場。
禁止在學校周邊50米范圍內擺攤設點,加強對學校周邊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禁止在學校周邊200米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歌舞娛樂、游藝娛樂、彩票專營等營業場所。禁止新建污染環境企業設施。禁止在校園周邊違規經營音像書刊攤點,禁止制售淫穢色情、兇殺暴力非法出版物。
突出加強對校園周邊易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刑滿釋放人員、社區矯正對象、吸毒人員等特殊人群和長期上訪、心理失衡對社會不滿、揚言傷害學生兒童等各類重點人員的隱患排查。
采用校外配餐模式供餐的學校,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規定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校外配餐企業,學校應安排專門人員負責配餐企業配送食品的查驗、接收和看管。
總床位數大于50張床的寄宿制學校,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學校及中型、大型幼兒園、托兒所符合天津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應建立微型消防站。
寄宿制和學生人數600(含)人以上的學校應設置衛生室,其他學校設置保健室。接收50名(含)以上兒童的幼兒園應設置衛生室或保健室,接收50名以下的應設立保健區或保健角。
當因患病導致無法正常上課的學生人數達到預警人數時,學校應做好報告、消毒隔離和停課等應急聯動措施,防止疾病在學生群體內蔓延。
對因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由其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嚴禁借學生傷害事故,圍堵學校、毆打教職工、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等行為。
天津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強本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構建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教職工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不包括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幼兒園和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安全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學校安全,包括學校以及學校組織校外活動中的學生和教職工生命健康安全、財產安全,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安全管理內容主要包括治安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衛生安全、交通安全、校舍安全、設備設施安全、危險品安全、集體活動安全、學生欺凌防治和應對自然災害、突發意外事故等安全事項。
第四條 學校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各負其責、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工作,將校園安全建設納入平安天津建設。教育、公安、人社、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市和區教育部門負責組織、推動、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相關工作。重點突出街道、鄉鎮主戰區定位,運用“戰區制、主官上、權下放”機制,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校園周邊聯合執法、環境整治。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宣傳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籌指導學校安全突發事件輿論引導工作,加強學校媒介素養培訓。(注:此條為征求委內宣傳部門意見進行的修改。)
(二)組織協調學校及周邊“掃黃打非”工作。
第七條 政法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及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統籌協調,將學校及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平安天津建設考評體系。
(二)協調各相關部門推進重大涉校矛盾糾紛的化解工作。
第八條 教育部門對其主管的學校的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標準和辦法,加強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督促學校建立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指導學校適度加大績效工資中對安全管理崗位的分配力度。
(二)定期組織學校安全檢查,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校舍進行安全檢測,督促學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配置安全監督員隊伍。
(三)統籌制定學校安全教育規劃和實施計劃,指導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定期組織學校負責人、學校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訓;指導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督促學校定期演練。
(四)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指導、協助學校進行安全事故處理。
(五)定期組織教育系統開展矛盾糾紛隱患排查化解工作。
(六)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學校及周邊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第九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學校周邊安全防范工作,排查管控校園周邊治安隱患,并督促和指導學校開展校園內部安全防范和隱患排查;加強對學校周邊的治安巡邏,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設置報警點或者治安崗亭。
(二)指導學校建立健全保安管理、突發事件處置等安全制度,依法對學校保安服務工作情況以及技防設施建設、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圍堵學校、毆打教職工、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等行為;協助學校處理突發事件、排查化解涉校矛盾糾紛。
(四)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交通標志和交通科技設備,施劃交通標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等交通安全設施。
(五)加強以公安民警為主導,輔警、學校保衛干部、保安員、教職員工和群防群治力量共同參與的常態化“護學崗”機制建設。在上下學時段,通過實行“高峰勤務”和“護學崗”機制,組織實施校園門前安保工作,維護好校園門前秩序。
(六)依法核發和回收校車標牌,做好校車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申請受理、注銷、審驗工作,依法核發校車檢驗合格標志,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第十條 人社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加強對服務學校的勞務派遣公司、專業服務機構等第三方社會機構勞動用工行為的監督檢查。
(二)加強對技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督促技工學校建立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三)定期組織對技工學校進行安全檢查,督促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四)指導技工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定期組織技工學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訓,指導技工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督促技工學校定期演練。
(五)指導、協助技工學校進行安全事故處理,對技工學校及周邊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及周邊污染源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防止對校園造成污染。
(二)對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采取措施及時處理或者限期治理,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三)對校園危險廢物的環境污染防治提供政策指導,對放射源管理提供指導和支持。
第十二條 衛生健康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學校做好傳染病、常見病的預防控制工作,依法對學校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學校教學及生活環境、飲用水和游泳池等設施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指導學校做好突發、新發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指導學校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依法調查處理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負責適時組織開展專業技術指導。
(四)組織疾控機構對學校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知識教育。
(五)及時向教育部門和學校通報傳染病疫情情況,并根據疫情變化情況,指導教育部門和學校及時調整和完善防控措施。
(六)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救治校園安全事故中的傷患人員。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學校食堂、校外配餐企業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配合教育部門指導學校食堂、校外配餐企業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會同有關部門對學校食品安全事故開展調查處理。
(二)依法對學校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對學校衛生保健室藥品、醫療器械等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文教用品、床上用品、校服產品生產銷售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文化和旅游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周邊互聯網上網服務、歌舞娛樂、游藝娛樂等營業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依法查處學校周邊無證經營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和非法出版物。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對在學校周邊擺攤設點等違法占路經營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督促學校開展校舍結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二)指導督促學校對校舍結構安全使用開展檢查和評估鑒定工作。
第十七條 規劃資源、水務、地震、氣象等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會同教育、人社部門依法對地處災害易發區的學校及周邊進行相應的安全隱患測評。
(二)對存在地質災害、洪澇災害等安全隱患的,向學校和有關部門提出整改要求,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網信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教育、人社部門落實學校網絡安全指導監管責任。
(二)指導協調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的網絡輿情應急處置。
(三)加強互聯網法治宣傳教育,依法依規做好網上有害信息處置,為學生成長創造健康的網絡環境。
第十九條 應急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二)配合教育、人社部門協調指導開展自然災害類、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第二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督促學校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開展消防監督檢查。
(二)指導學校開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疏散演練。
(三)開展學校火災的處置與救援,并依法進行火災事故調查。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負責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的經費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 保險監管機構加強對涉校保險業務的監督管理,依法規范保險公司經營行為。
第二十三條 燃氣、電力、通信、供熱、供水排水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負責學校周邊地下管線井蓋的檢修,保證其完好。
第三章 學校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黨組織書記、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工作負總責。學校應指定一名副校長協助負責安全工作。學校將校園安全工作納入整體工作規劃,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組織機構,將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標。
學校應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明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門和人員,明確校領導、中層負責人及全體教職員工、行政后勤崗位人員的安全管理職責,嚴格落實《中小學校崗位安全工作指南》(教基一廳〔2013〕4號)和《天津市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的要求,形成安全責任制度體系。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設立安全管理工作機構,統籌負責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實各崗位安全管理職責;每所學校應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管理干部;師生員工總人數超過800人的,每增加800人至少增配1名專職安全管理干部;學校參照班主任補貼標準給予專職安全管理干部待遇。
第二十六條 學校配備專職保安員,應按照《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擇優聘用保安員,實行由派駐的保安服務公司和學校24小時雙重管理,學校應與具有保安服務資質的保安服務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保安員條件、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雙方權利、義務,該公司要具備市公安局制發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學校與物業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該公司要具備市公安局制發的《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備案證》。
第二十七條 每所學校(校區)應至少配備4名專職保安員。師生員工總人數超過10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專職保安員。寄宿制學校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專職保安員。
嚴格規定專職保安員配備標準,年齡不超過50歲,特別優秀的可放寬年齡至53歲,政審合格、素質過硬、精力充沛,優先從退役軍人和中共黨員中選拔。
學校保安室按執勤人數至少配備以下防衛器械:防暴頭盔(1頂/人)、防護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膠警棍(1支/人)、強光電筒(1支/人)、自衛噴霧器(1支/人)、安全鋼叉2套。并根據需要配備電磁拋網器等新型防護和處置器材裝備。
第二十八條 學校保安員應熟悉學校安全管理、治安保衛相關規定,熟悉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特點及校園安全防范工作重點。執勤時應按有關規定著保安服或佩戴學校保衛人員標識,攜帶橡膠警棍等防衛器械和應急處置裝備,并熟悉使用方法。發現與違法犯罪有關的情況及時報警,對正在發生的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迅速使用防衛器械先期處置。每日巡查學校重點部位不少于5次。
學校應以保衛干部、保安員、青年男性教師為主體,組建最小應急單元,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培訓和演練。確保遇有突發情況,有效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實現“1分鐘自救、3分鐘互救、5分鐘增援到位”目標,盡可能把突發事件的危害降到最低。
第二十九條 學校門口應24小時值守,其他出入口開啟時值守。門衛保安員應做好車輛、人員進出登記,制止無關人員或非法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器具和其他危險品的人員進入學校,對難以制止的,應立即報警。對經允許進入學校的車輛,應規定行車路線、速度和停放地點。
學校應設置外側高度不低于2米的圍墻或者其他實體屏障,安裝電子圍欄。學校應在機動車出入學校大門位置設置機動車車阻裝置,在學校大門、易受車輛沖撞的區域設置防沖撞設施,并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第三十條 學校應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校內根據需要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標志標牌標線、交通信號燈、人性化設施、分隔設施、停車設施、減速帶等。高峰時段人車不能同時進出,有條件的實行人車分流。
使用校車的學校應建立校車管理制度。租用校外車輛組織師生參加活動,須租用有資質的租車服務公司的車輛,并簽訂租車安全責任書;不得出租出借校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定期檢查其建筑物、構筑物、懸掛物、設備、設施、土地、道路、運動場地和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情況。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排除安全隱患、停止使用、設置警示標志,采取措施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經鑒定、檢測存在危險或安全隱患的校舍和特種設備,應立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書面報告教育部門。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在視頻監控室和財務室、實驗室、計算機室等貴重物品、設備存放點,檔案室、中考高考試卷保管室等保密資料存放點,有毒、有害、易燃和其他危險品存放場所的出入口安裝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防盜安全門,門窗處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三十三條 校門和校內學生行進的主要道路、教學樓和宿舍樓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裝路燈,亮化率應達100%。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在教學樓、學生宿舍、食堂、圖書館、禮堂、體育館等校內場所按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配置消防設施、配備消防器材,定期檢測更新,保持完好有效,配備疏散指示圖。校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按規定設置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裝置。
學校每月至少組織1次全校防火檢查,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應當每日組織防火巡查,填寫檢查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存檔。發現火災隱患的,建立臺賬,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并落實整改資金,及時核查銷賬。
學校每年應嚴格落實消防“六加一”措施(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簽訂一份消防安全承諾書、維護保養一次消防設施、組織檢測一次電氣和燃氣線路設施、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廚房油煙管道、集中培訓一次全體員工,總床位數大于50張床的寄宿制學校,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學校及中型、大型幼兒園、托兒所符合天津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應建立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變(配)電室有專人持證上崗,并做好值班記錄。學校電源、消防系統設施應保證完好。學校宿舍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施的,須加裝具有聯網功能的獨立式火災報警探測器。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在容易發生人員擁擠的通道、場所設置疏導標志,合理安排疏散時間和通行順序;在容易發生擁擠的時段,安排專人疏導,防止擁擠踩踏。
第三十六條 采用食堂供餐的學校,應建立健全并落實餐食加工過程控制、集中用餐陪餐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同時,學校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如實、準確、完成記錄并保存食品進貨查驗等信息。采用校外配餐模式供餐的學校,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規定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校外配餐企業,學校應安排專門人員負責配餐企業配送食品的查驗、接收和看管。餐飲服務人員應持有健康證明。嚴格落實飲用水安全衛生標準,定期開展水質檢測和飲水設備維護清洗消毒。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配備校醫或者衛生保健教師,學校衛生室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遇疑難病癥及時送醫救治。寄宿制和學生人數600(含)人以上的學校應設置衛生室,其他學校設置保健室。建立學生健康檔案,落實學生定期健康體檢制度。
幼兒園應配備衛生保健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保健員。衛生保健人員應接受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上崗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接收50名(含)以上兒童的幼兒園應設置衛生室或保健室,接收50名以下的應設立保健區或保健角。建立幼兒園兒童和教職工健康檔案,落實兒童和教職工入園上崗體檢、定期健康檢查制度。
在兒童季節性疾病高發期,學校應對學生和家長做好傳染病防控和健康教育工作,減少兒童季節性疾病發病率。當因患病導致無法正常上課的學生人數達到預警人數時,學校應做好報告、消毒隔離和停課等應急聯動措施,防止疾病在學生群體內蔓延。
學校應做好傳染病預防控制管理工作,落實晨午檢、因病缺勤登記追訪、日常通風消毒、免疫規劃管理、疫情報告制度,做好登記和報告工作;及時報告學校傳染病疫情和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有關情況,協助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相關調查和處置工作,落實處置措施。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與教學有關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制度。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實驗和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對教學實驗使用的化學試劑、生物試劑、器具等應標注明顯標志,使用過程應有專人負責。對于易燃、易爆、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嚴格“五雙”管理(雙人保管、雙人收發、雙人使用、雙臺賬、雙把鎖);與有資質的公司簽訂危險化學品處置協議。
學校應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及電力、防雷等設施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的安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檢驗檢測、維護、保養,保證其安全運行。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落地玻璃門、在建工地等易發生危險的場所設置警示標志或防護設施。
第四十條 學校應加強對學生到校和離校的管理,發現有應到而未到校或者擅自離校的學生,應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學校實行上下學高峰時段校門口值班制度;組織帶班干部、值周老師、保安員、志愿者等,配合公安機關共同維護校園門前安全秩序。小學、幼兒園應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
第四十一條 學校組織集體活動前,應進行安全評估,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集體活動中,應確定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物資設備,配齊安全、醫護等管理保障人員,提前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學校組織學生進行校外集體活動,發現學生應到而未到或者擅自離隊的,應及時查找并通知其監護人。
第四十二條 寄宿制學校應制定住宿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消防、治安管理相關要求。寄宿制學校和寄宿制幼兒園必須根據學生兒童數量,安排足夠比例專職宿管員,每棟宿舍樓應至少設1名專職或兼職宿舍管理員(女生宿舍樓宿舍管理員須為女性),實行24小時宿舍值班。開展夜間巡查,每2小時1次。寄宿制學校放學后及夜間時段,應至少有1名保安員在崗執勤。
第四十三條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生理、心理狀況異常、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對因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由其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結合實際制定本校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包括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的設置規定和運行機制,相關崗位教職工的職責,學生欺凌治理工作教育培訓和預防預警機制,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學生欺凌事件報告、處理及干預流程等學校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以及對實施欺凌學生教育懲戒等具體規定,有效推進工作落實。
各校要公布學校欺凌防治電話、郵箱和分管安全工作校領導、法治副校長電話,對來電反映情況要落實首問負責制度,并及時主動告知核查、處置流程與時限。學校應加強優良校風、教風、學風建設,樹立良好的師德師風,加強對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建立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出現故障時,應在24小時內恢復功能。學校應在校園出入口、門前兩側,教學樓和學生宿舍樓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間、配餐間、留樣間內和儲藏室的出入口,操場等人員聚集場所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裝置,并將校園出入口、門前兩側等重點部位視頻圖像與公安機關聯網,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學校應設置安防監控室,將本單位的視頻圖像采集、報警、電子巡查、系統信息通過管理軟件實現聯動管理,視頻圖像采集系統應聯入全市視頻監控網,報警信號應有效接入公安機關,實行“一鍵報警”。學校應在校內重點部位增設“一鍵報警”裝置。“一鍵報警”裝置應每月至少測試一次。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在內部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機制。安排專人負責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建立排查臺賬。學校、教職工、學生、家長等主體之間的矛盾,逐起排查登記。校方與綜治部門、屬地派出所建立定期矛盾糾紛排查化解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情況,研究已掌握的校園內矛盾糾紛化解措施。
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在教育、公安部門支持下,對聘用的教職工、保安員、保潔員、駕駛員、餐飲服務人員等進行篩查,篩查內容包括:思想是否端正,是否有犯罪記錄、治安處罰記錄;身體是否健康,是否有精神病史、傳染病史;通過師生問卷調查了解服務是否盡職,與師生是否存在矛盾糾紛,全面掌握所聘人員情況。
第四十八條 學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要求,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網絡安全主體責任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制定網絡安全應急預案,保證網絡安全工作值班值守,開展網絡系統安全監測管理與檢查維護,防范網絡安全風險。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建立規范的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依據。
第五十條 學校應落實相關部門關于隱患排查與整治的安全預警機制和發布的安全預警公告。學校根據相關部門制定的安全風險清單和預警信息進行學校安全治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由專業人員或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不得將校內場地出租出借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不準商業廣告進入校園。
第五十二條 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投保校方責任保險,鼓勵學生的監護人投保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章 學校安全教育
第五十三條 學校應準確把握安全教育在國家課程中的有關要求,把安全教育落實到日常教育教學活動中,以滲透為主,有機融入相關學科教育教學中。根據不同學齡階段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接受能力、可能遇到的安全風險,增強安全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五十四條 學校應在開學初、學期中、放假前、開展集體活動前,根據學生群體和年齡特點,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身心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新生入學后,應開展新生入學安全教育,幫助新生及時了解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第五十五條 學校應通過漸進式安全教育,在幼兒園和九年義務教育期間完成對學生基本安全知識與技能的普及任務,使學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識,掌握與其年齡階段相適應的基本安全知識。
第五十六條 學校應加強安全防范教育,重點增加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食品安全、電梯和游樂設施安全、交通安全、用電安全、用火安全和防溺水、防踩踏、防性侵、防暴恐襲擊、防黑惡勢力滲透、防電詐、毒品預防、防傳染病預防、應對極端天氣、自然災害、心理健康以及防范針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等方面內容,使學生掌握基本防范技能和自救、互救、逃生能力。
第五十七條 學校應保障體育教學活動按照教學計劃、課程標準和教材要求實施,按照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有關規定防控體育教學活動風險。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學校應積極組織體育鍛煉、戶外活動等,鍛造學生強健的體魄。
第五十八條 學校應開展實驗室安全教育,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實訓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安全防護教育。
第五十九條 有條件的學校應建設專門的安全教育體驗教室,配備不同主題的安全體驗設施設備,組織學生開展體驗式學習,增強安全教育實效。各區加強對本區安全教育基地、場館、教室資源的統籌,有條 件的區可建設綜合性或專業性較強的安全教育課外活動基地。
第六十條 學校充分利用政府、社會、高校、企事業單位等公共安全教育實踐場所、博物館、體驗館等資源,組織學生開展參觀、宣傳教育和實訓體驗活動。
第六十一條 學校應建立并嚴格執行學校教職工聘用資質檢查制度,對新入職教師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將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每年定期組織開展崗位安全教育培訓,提高教職工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能力,將教師安全培訓計入繼續教育校本研修學時并登記相應學分。
第六十二條 學校應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并依法報所在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定期組織師生開展各類突發事件應急演練,中小學每月開展1次應急疏散演練,幼兒園每季度開展1次應急疏散演練,培養學生的安全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十三條 學校應結合本校情況組織開展應急救援進校園活動,幫助師生掌握初級急救知識和技能。
第六十四條 學校應開展家校安全共育,引導家長履行監護人義務,對孩子開展家庭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關心關注孩子身心健康,支持配合學校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學校周邊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條 相關部門建立學生安全區域制度,按職責重點整治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環境秩序。禁止在學校周邊50米范圍內擺攤設點,加強對學校周邊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禁止在學校周邊200米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歌舞娛樂、游藝娛樂、彩票專營等營業場所。禁止新建污染環境企業設施。禁止在校園周邊違規經營音像書刊攤點,禁止制售淫穢色情、兇殺暴力非法出版物。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加強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建立學校及周邊治安形勢會商研判、信息互通共享、聯動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加強對學校及周邊治安環境整治和巡邏防控。
在城鎮地區,加強學校警務室建設,實行“一校一警”制度,嚴格“高峰勤務”和“護學崗”機制,組織保安員、教職工、志愿者嚴格按照“一校一策”的安保工作方案,維護校園門前治安和交通秩序。在農村地區依靠村委會、治保會等基層組織,廣泛組織輔警、老師、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參與校園門前安保和校園周邊巡邏防控工作。
第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涉校違法犯罪,建立涉校案件摸排預防、快速出警核查、案件偵查等工作機制。加強對校園周邊重點人員的隱患排查。突出加強對校園周邊易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刑滿釋放人員、社區矯正對象、吸毒人員等特殊人群和長期上訪、心理失衡對社會不滿、揚言傷害學生兒童等各類重點人員的隱患排查。加強對校園周邊閑散未成年人、有暴力前科未成年人等重點青少年的幫助管教,嚴防發生侵害學生安全的個人極端暴力案事件。
第六十八條 公安交管部門應加強學校周邊交通綜合治理。規范設置學校門前及周邊道路交通標志標識標線、設施和交通科技設備,優化學校周邊公交站點設置,禁止在校門前兩側50米內施劃道路停車泊位、設立停車場。
第六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學校周邊固定經營場所內食品經營者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的行為。
第七十條 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應加強學校周邊非法經營行為治理;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不合格文體用具、兒童玩具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嚴格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七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違規在學校圍墻或建筑物周邊建設工程。
第六章 安全事故處理和應急管理
第七十二條 學校應建立與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銜接的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按照以人為本、依法依規、快速反應、注重實效的原則,制定以應急處置為核心內容的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牽頭部門、規范處置程序,完善報告制度,提高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專業化水平。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各相關部門和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學校應急工作的指導和預案的銜接。
第七十三條 在發生地震、洪水、泥石流、臺風、火災、食物中毒、治安案件等突發事件時,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和學校應依法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第一時間救治受傷學生,采取必要防護措施,保障師生和學校安全。
第七十四條 教職工發現學校有安全隱患或可能危及師生安全的情況,應及時向學校報告,積極采取措施。
第七十五條 在學校和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及時采取救助措施,同時通知其監護人,并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及時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嚴禁借學生傷害事故,圍堵學校、毆打教職工、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等行為。
第七十六條 學校應建立安全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制度,遇有安全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漏報、遲報。
第七十七條 學校應建立安全突發事件輿情管理制度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加強正面引導,回應社會關切,增強事故發生后的輿情應對能力。
第七十八條 學校發生重大安全突發事件后,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建立相關部門、有關專業機構、專家參加的突發事件調查組,及時開展調查評估工作;一般、較大的學校安全突發事件由市教育部門會同事發地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學校安全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應對事件發生的原因、影響范圍、受災程度、突發事件應對過程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評估,提出改進措施,形成調查評估報告。
第七十九條 新聞媒體報道學校安全事故,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做到真實、客觀、公正。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出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學校及有關部門應及時采取措施澄清。
第七章 學生及監護人安全責任
第八十條 學生應遵守學校規章 制度,自覺接受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危及他人或自身安全。
第八十一條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法定監護責任,在日常生活中對孩子加強安全教育,以及良好品德和行為習慣的養成教育、遵紀守法教育,要求孩子服從學校安全管理,不得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活動,約束孩子的不良行為。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八十二條 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不宜參加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其監護人應向學校說明情況。學生患有傳染病的,其監護人應停止學生上課,并向學校報告。
第八十三條 學生的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危及他人或自身安全的情況時,應教育或糾正,并及時與學校溝通。
第八十四條 學生的監護人可以監督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發現學校有安全隱患時,有權向學校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十五條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學生及其監護人應配合學校依法進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學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不得擾亂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八章 保障機制
第八十六條 健全校園安全工作機制,在天津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各相關成員單位應定期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聽取學校和社會各界關于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十七條 建立由市、區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負責同志牽頭,教育、公安、交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應急、消防救援等部門共同參加的學校安全聯合檢查機制,每年定期開展學校安全工作聯合檢查,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現場執法,依法嚴格處罰,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八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學校安全預警和風險評估制度,制定學校安全風險清單,建立動態監測和數據搜集、分析機制,及時為學校提供安全風險提示,指導學校健全風險評估和預防制度。
市、區教育部門建立臺賬制度,定期匯總、分析學校及周邊存在的安全風險隱患,確定整改措施和時限;在出現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風險時,第一時間通報學校,指導學校予以防范。
第八十九條 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經費保障工作,合理保障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經費支出。
第九十條 探索建立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專業服務機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利用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組織機構,為學校安全教育、專項安全演練和安全風險防控等提供相關服務,協助教育部門制定、審核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預案和相關標準。
第九十一條 建立多元化事故風險分擔機制,完善學校校(園)方責任保險制度,規范保險范圍、投保理賠程序和理賠標準。嚴禁以學校名義指定學生或其家長購買或者向學生直接推銷保險產品,引導家長根據自愿原則參加保險;鼓勵社會組織設立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學生救助基金,健全學生意外傷害救助機制。
第九十二條 完善校園傷害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法治副校長主持或者參與學校安全事故的調解協商,指導學校依法處理安全事故糾紛,制止侵害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建立中小學校法律顧問制度;積極利用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保險理賠、法律援助等方式,依法處理校園傷害事件。
第九十三條 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積極參與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秩序。
第九章 獎懲機制
第九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將學校安全工作作為對各區人民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考評的重要內容;各區人民政府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考評內容;各區教育部門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對學校的考評。
第九十五條 天津市政府教育督導室要將學校安全工作作為對各區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年度督導檢查的重要內容,督促各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常態化監管長效機制。
第九十六條 對于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教育等有關部門應視情況聯合或分別給予獎勵。
第九十七條 對學校及周邊社會治安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要運用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等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對因重視不夠、措施不力導致發生重特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地區及單位,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第九十八條 教育、人社、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應急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 規定的學校安全管理職責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應責令其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九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一百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主管部門應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未履行相關的安全管理職責,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學生傷害事故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學生及其監護人或其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干擾依法調查處理學校安全事故或擾亂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的,公安機關應及時派員到場依法進行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 對職責范圍內發生學校安全事故,經查實已經全面履行有關職責的,不予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四條 本市校外培訓機構、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中外合作舉辦的高中和幼兒園參照執行。
第一百零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編輯 | 馬媛
綜合 | 天津市教委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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