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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商業版圖的一角,看似平常的租賃關系卻能因一次協商演變成激烈的沖突。武漢市民石先生的遭遇,揭開了房屋租賃市場中租客與房東矛盾的冰山一角,這場從退租協商升級為肢體沖突,再延伸至司法訴訟的糾紛,不僅深刻影響了當事人的生活,更折射出租賃市場中的諸多問題與法律邊界。
2022 年 9 月 1 日,石先生與房東陳女士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下武漢市東西湖區徑河街的店面經營理發店。合同明確租期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每月租金 2500 元,季度支付,并繳納 2500 元押金作為水電及設施保證金。同時約定,任何一方提前解約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經協商簽訂終止合同書,強行終止合同需支付 2500 元違約金。這份看似規范的合同,卻在兩年后成為矛盾爆發的導火索。
2024 年 5 月,因經營策略調整,石先生計劃關閉該店并引流客戶至另一家門店。他在季度租金到期前一個月、合同期滿前三個月,主動與房東陳女士及其丈夫盧先生協商退租。石先生強調,自己完全按照合同要求提前溝通,且店內設施完好無損,不構成違約,房東卻以未租滿三年為由,強行要扣除押金,這種單方面的判定讓協商陷入僵局。
5 月 11 日,雙方協商時矛盾激化,房東丈夫盧先生竟掌摑石先生臉部四下,致其面部受傷。石先生當即報警,這一巴掌不僅打破了協商的平靜,更將糾紛推向了新的階段。次日,房東將店鋪大門從內部反鎖,石先生員工報警后,民警到場協調并明確鎖門導致的停業損失應由房東承擔。矛盾并未就此平息,13 日石先生再次因房東故意損壞電線影響經營報警。
5 月 15 日,在涇河派出所調解下,房東提出支付 12500 元(10000 元和解金及 2500 元押金),條件是石先生 5 月 18 日搬離,石先生同意并恢復營業。但戲劇性的是,次日房東以和解金過高為由反悔。石先生一氣之下放棄調解,決定通過司法途徑維權。此后,他在正常經營的同時,積極收集證據、推進法律程序。
經司法鑒定,石先生的損傷構成輕微傷。5 月 29 日,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分局對盧先生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罰款二百元的處罰。5 月 31 日,在民警監督下,石先生搬離店內物品,要求退還押金時再次遭拒,房東還要求其賠償裝修空洞和損壞的吊燈。石先生現場支付 350 元設施設備損失及稅費后,房東迅速張貼出租廣告,雙方矛盾進一步加深。
2024 年 9 月,石先生向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東賠償停業損失 3000 元并退還押金 2500 元。一審法院認定房東鎖門導致停業 3 天,判賠 1000 元,但以石先生單方解約未提前通知構成違約為由,判定押金與違約金相互抵扣,無需退還。石先生不服,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房東的暴力行為及后續沖突破壞了租賃環境的安全性,石先生基于人身安全考慮解除合同,符合《民法典》中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可解約的規定,不構成違約。且石先生已結清費用并完成房屋交接,房東無權扣留押金。2025 年 1 月,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房東退還押金 2500 元,并維持停業損失賠償 1000 元 。
北京德恒(西咸新區)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寶坤指出,本案租賃合同中 “協商退租” 條款的核心在于平等協商,房東以租滿期限或直接扣押金拒絕協商,違背了合同本意。押金與違約金性質不同,房東混淆兩者的行為可能構成格式條款霸王條款。這起案件給租客維權帶來重要啟示:面對糾紛應固定協商證據,區分協商不成與根本違約,避免過激行為,善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同時,租客在租房時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從合同簽訂到糾紛處理,每個環節都需謹慎對待,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這場歷時近一年的租賃糾紛,最終以法律的公正裁決落下帷幕,但它所引發的思考,仍在租賃市場中持續回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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