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河池中院
戀愛為表真心豪擲10萬余元
轉賬特意備注“自愿贈與”
分手后這筆錢還能要回嗎?
鳳山法院近日審結一起
看似“你情我愿”的贈與合同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4年5月,男子小亮(化名)與女子小美(化名)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小亮先后向小美轉賬兩筆共計10萬元,并在轉賬附言中注明“自愿贈與”。后又通過建設銀行、微信掃碼贈與2萬元,均未備注用途。雙方因矛盾于2024年7月底分手,小亮訴至法院,要求小美返還戀愛期間贈與的12萬元款項。
庭審過程
小亮:
10萬元轉賬為彩禮,因雙方未締結婚姻,小美應返還。另2萬元同樣以結婚為目的贈與,亦應返還。
小美:
10萬元轉賬不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財產給付,且小亮自愿贈與時未附加結婚之類的任何條件。戀愛期間,自己亦有轉賬用于共同生活開支,經濟往來具交互性。
法院審理認為
雙方在戀愛期間存在頻繁經濟往來。小亮累計向小美轉賬超12萬元,其中兩筆5萬元大額轉賬明確備注“自愿贈與”;小美亦向小亮轉賬共計1.6萬余元,用于共同生活開支。
法院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在戀愛期間,為表達情意和祝福,原告向被告轉賬的小額款項或特殊含義的款項(如1314元),屬于情侶之間正常消費和情感表達,屬于一般贈與,分手后不能要求對方返還。原告向被告贈與的大額款項,已明顯超出情侶之間日常情誼交往的范疇,不在合理范圍內,帶有為今后締結婚姻關系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應認定原被告之間成立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在雙方當事人感情破裂后,合同解除條件達成,贈與行為失效,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在此期間被告支付給原告的大額款項,亦應予以相應扣除,因此,原告主張被告返還款項十萬余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戀愛期間的大額贈與,若存在結婚合意,可能被認定為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如以結婚購房、籌備婚禮為由轉賬數萬元,在婚約未達成時收受方需依法返還。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綜合考量轉賬金額合理性、備注信息、雙方經濟能力及款項實際用途進行判定:明顯超出日常情誼的大額轉賬(如短期內贈與10萬元且備注“購房款”),即便注明“自愿贈與”,仍可能因隱含婚約條件被要求返還;而小額節日紅包(如520、1314元)或共同生活支出則視為一般贈與,分手后不可追索。
法官特別提醒,情侶間經濟往來需理性處理,大額贈與應明確用途并留存證據(如轉賬備注、聊天記錄),避免僅使用現金或口頭約定;若以結婚為目的給付大額款項,可在轉賬備注、聊天記錄中留存婚約合意證據(如:這筆錢留著裝修婚房),避免因情感沖動引發糾紛分手后若協商返還無果,建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理性對待情感與財物關系,既是法律要求,也是對彼此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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