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勞動者在工作中遭遇工傷,但分別因未直接簽訂勞動合同、未購買工傷保險而無法收到相應的賠償。一審法院均判定相關公司方敗訴,分別確認了勞動者與公司方的勞動關系以及需要依法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但相關公司方不服后上訴。4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松江廣富林巡回審判點公開審理了這兩起勞動糾紛案件,經審理,二審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請,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以實質從屬性為標準 確認快遞員與加盟商存在勞動關系
上訴人甲公司是某家知名快遞公司的加盟商,被上訴人馮某在甲處負責快遞收發工作,平時通過知名快遞公司的App進行接派單,甲公司與馮某實行“按單結算”。甲公司認為,勞動者與甲公司是“按單結算”的承攬關系,雙方并非勞動關系,馮某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認為,“按單結算”是快遞行業比較普遍的勞動報酬結算方式,并不能據此否認勞動關系的存在。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民事合同關系,其核心是成果的交付而并非勞動的過程,雙方之間是平等的主體。個人不接受單位的約束、管理、支配,相對獨立地完成承攬工作,基本無需聽從單位有關工作指引,顯然與本案馮某的實際履行情況不相符合。
根據證據顯示,馮某的取派件區域實際受甲公司安排,每天需要到甲公司簽到打卡,請休假需要提前告知。由此說明甲公司對于馮某的工作時間、工作任務、工作數量、休息休假等基本勞動要素具有決定權,對于馮某的工作過程實施了控制及相應的管理,雙方法律關系具備勞動關系、人身隸屬性的特征。馮某領取報酬的方式一部分是通過甲公司財務為其開通的App上領取,另一部分則是由甲公司月結領取。按照派單情況判斷,馮某所獲得的報酬基本是其主要生活來源,雙方之間存在明顯的經濟從屬性。從屬性是勞動關系區別于承攬關系、合作關系等民事基本關系的本質屬性。
法官指出,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互聯網平臺對網購配送員的控制管理相對更加隱蔽和復雜,不能簡單地根據傳統勞動關系的外觀表現形式否定勞動關系,而應結合在案證據反映的各種勞動關系從屬性的表現要素綜合評判勞動者與案涉企業從屬性的強弱,考量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工傷私了協議顯失公平 應依法賠付8級工傷待遇
而在第二起勞動糾紛案件中,上訴人五金公司與被上訴人帕某雖已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未按照法律規定,為帕某繳納工傷保險費。在公司的要求下,在帕某受傷的第二天即簽訂了帶有相關金額的私了協議,要求帕某不再另外追究相關賠償。同時,公司還要求造成帕某受傷的另一職工方某簽署了承諾書,雙方約定按三七分責賠償帕某的費用。經審理,法院認為,私了協議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五金公司的上訴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法院審理認為,帕某被鑒定為工傷,因工致殘程度為8級,帕某要求五金公司按照工傷的相關標準支付理賠費用,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關于雙方簽訂的私了協議書,法院認為,一方面五金公司于工傷發生次日與帕某簽訂相關的協議,約定僅負責截至協議簽訂之日發生的醫院治療相應的補償、手術費、誤工費,并一次性的終結處理,難言善意。另一方面,對于帕某而言,簽署協議之時,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均尚未作出,帕某對于自己身體受傷的程度情況均不清楚,對于工傷保險及工傷待遇的賠償標準也無法清楚獲悉。因此,協議賠償的內容依照實際來看亦遠遠低于帕某應該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權利義務明顯失衡。一審法院認定五金公司無權以該協議的約定為由拒絕向帕某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并無不當。
法院還指出,關于案外人方某出具的承諾書,并不能約束帕某,因此公司要求追加案外人參與訴訟以及按照該承諾書的內容向帕某承擔付款責任的相應比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采納。如果公司認為方某在履行勞動職責過程中,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用人單位相應損失的,可另行主張。
至于公司提出的方某收取的5070元皆用于帕某入院治療備用金的上訴主張,即便屬實也沒有證據證明帕某對此知曉且實際用于支付了治療或護理費用,因此公司提出在案涉護理費中將這筆款項予以抵扣,缺乏依據,法院不予以采納。
記者:陳菲茜
編輯:沈莉娜
審核:周樣波 李于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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