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被“殼”公司辭退 快遞小哥起訴
廈門晚報記者 洪萱茹 通訊員 湖法
快遞小哥一直勤懇工作,卻被要求與同事成立的代理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內容還毫無變化。當原公司要求以代理公司名義將其辭退時,小哥憤而維權。近日,湖里區法院公布了一起有關新就業形態勞動關系認定的案件。
【案情】
用新公司簽勞動合同 逃避原公司解約責任
2008年5月,小李入職某速運公司,從事收派件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此后,這家速運公司為拓展業務,指示公司收派員王某成立某貨運代理公司。兩家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某貨物代理公司在雙方約定區域為某速運公司提供收派業務服務。
小李按照某速運公司的要求,與某貨運代理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自此,小李的工資由某貨物代理公司發放,社保也由該公司繳納。然而,小李與王某的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未發生任何變化,就連管理他們的,也依舊是某速運公司指派的站點負責人。
2023年2月,某速運公司告知王某:“你聯系一下小李,讓他盡快辦理離職手續,現在解除勞動關系得用你的公司名義來辦,畢竟他的勞動關系掛在你那兒呢。”小李請求某速運公司支付工資差額、經濟補償,卻被拒絕。
【審理】
實際用工單位未變 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李曾與某速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某速運公司并無證據證實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按照合法程序解除。
小李與某貨運代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并無證據證明該公司有對外開展經營業務,并且小李的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管理人員、方式并未發生變化。
因此,某貨運代理公司與小李的勞動合同并未實際履行,小李仍然接受某速運公司的勞動管理,仍與某速運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說法】
勞動關系認定 關鍵在于勞動管理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勞動合同只是勞動關系認定的佐證之一,用人單位有無發生變化,不能簡單以勞動合同的主體或由誰支付工資、繳納社保來判斷,仍應堅持從屬性的標準,綜合考量勞動者接受的勞動管理有無發生變化,避免用人單位“金蟬脫殼”。我們應當打破“殼”公司建立的表象,依法認定勞動關系的主體和性質,妥善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廈門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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