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細強制醫療案
——對繼續強制醫療決定申請復議的處理
入庫編號2023-02-1-233-001
關鍵詞 刑事 妨害公務罪 強制醫療程序 繼續強制醫療決定 復議 不予受理
基本案情
張某細因實施暴力行為妨害公務,其行為已經達到犯罪程度,但經法定程序鑒定,其為患有精神分裂癥、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遂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粵0604刑醫1號強制醫療決定,決定對張某細強制醫療。張某細及其近親屬張某忠不服該決定,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復議申請。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細符合強制醫療條件,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2021年10月8日,張某忠向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對張某細的強制醫療,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粵0604刑醫解1號決定,決定繼續對張某細強制醫療。后張某忠再次向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醫療,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粵0604刑醫解2號決定,決定對張某細繼續強制醫療。張某忠就該繼續強制醫療決定不服,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粵06刑醫復1號決定:對申請復議人張某忠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22)粵0604刑醫解2號繼續強制醫療決定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裁判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據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第六百四十二條規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第二日起五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強制醫療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然而,對繼續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是否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刑事訴訟法及《刑訴法解釋》并未予以明確。
從體系邏輯上而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強制醫療決定”不應包含繼續強制醫療決定,即相關主體沒有就繼續強制醫療決定申請復議的權利。與此同時,《刑訴法解釋》對解除強制醫療申請被駁回后提供了復議之外的救濟途徑。《刑訴法解釋》第六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解除強制醫療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六個月后再次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故而,不允許相關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就繼續強制醫療決定申請復議,亦不影響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權利。
本案中,張某忠不服繼續強制醫療決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復議申請缺乏法律依據,同時法院依法保障了張某忠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權利,故法院決定對其就繼續強制醫療決定提出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
在強制醫療案件中,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對人民法院首次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繼續強制醫療決定申請復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2款、第30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630條、第642條、第645條、第647條
強制醫療程序: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6刑醫復1號決定(2023年2月23日)
來源:人民法院報·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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