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7日,光山縣司法局馬畈司法所高效化解一起提供勞務者意外死亡糾紛,從介入調解到達成調解協議用時不到24小時,及時消除了社會不穩定因素,有效維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夏某在光山縣馬畈鎮承包了300畝左右農田用于農業種植。2025年4月,經人介紹,夏某雇傭周某從事栽秧工作,4月24日下午2點左右,周某在栽秧過程中因身體不適,被夏某送往光山縣人民醫院救治,后經醫院診斷,周某因患有動脈腦瘤破裂,大腦充血死亡。
周某死亡后,夏某與周某丈夫鄒某因喪葬費、撫慰金等補償事宜產生糾紛。鄒某表示,妻子是在為夏某提供勞務的過程中死亡的,夏某作為接受勞務方,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夏某稱,自己作為雇主,在周某出事后,立即將其送往醫院救治,已經盡到及時救治的義務,且醫院診斷表明周某是由于自身疾病導致死亡,與自己無直接因果關系,自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表示愿意出于人道主義精神,適當補償死者家屬一定的撫慰金。雙方就補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尋求馬畈司法所介入協調解決。
馬畈司法所工作人員收到雙方的調解申請后,第一時間通過電話與當事人進行了溝通,詳細了解事件經過以及雙方訴求。為更好的解決雙方糾紛,工作人員將雙方約到司法所調解室進行現場調解。調解現場,工作人員依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向雙方普及法律知識,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同時針對補償金額、支付期限等焦點問題,耐心傾聽雙方想法,引導雙方換位思考,逐步縮小分歧。
最終經過調解員耐心調解,,由雇主夏某補償鄒某喪葬費、撫慰金等補償款達成一致意見,分兩次支付完畢,雙方均表示接受,當場簽訂調解協議書,并于協議簽訂當日支付了一部分,至此矛盾成功化解。
本次調解充分發揮了司法所化解矛盾糾紛便捷、高效的職能作用,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是光山縣司法局馬畈司法所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又一次生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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