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李滄區法院一紙調解書掀起軒然大波:60歲的劉某因行走時突然轉身撞上王某,導致右股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最終王某賠償7萬元。這起看似普通的行人相撞案,因法院認定“未保持安全距離”的次要責任,成為全網熱議焦點。
案件核心矛盾在于法律空白。我國《民法典》1165條僅規定過錯責任原則,而《道路交通安全法》43條“安全距離”條款明確針對機動車。法院參照車輛規則判決行人糾紛,被律師質疑“法律適用牽強”。更讓公眾困惑的是,劉某索賠18.8萬元,最終調解僅賠付7萬元,這一“打折式賠償”是否合理?
從司法實踐看,調解優先原則成關鍵。青島法院曾通過調解化解多起復雜糾紛,例如2024年城陽區“廚房漏水案”中,11戶居民通過微信群轉賬和解。本案法官同樣選擇調解而非判決,既避免法律爭議,又快速平息矛盾。但副作用是公眾對“和稀泥式司法”的擔憂——若責任劃分模糊,未來類似案件或效仿“按鬧分配”。
行人安全距離亟需立法補漏。日本規定公共場所故意貼近30厘米內屬違法,美國部分州要求行人保持1.5英尺(約45厘米)側身空間。我國可借鑒“合理避讓”標準:例如前方行人出現異常動作(如突然轉身、奔跑),后方需主動拉開1米以上距離。
未來走向預測:此案可能推動兩項改革。一是公共場所加裝AI監控系統,例如深圳已試點通過攝像頭捕捉行人密集區域的碰撞風險;二是修訂《道路交通安全法》,增設行人章節,明確“安全距離”適用場景及免責情形。
#行人相撞天價賠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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