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21時許,劉某和朋友聚餐結束,酒后騎行一輛電動自行車沿漯河市漓江路由東向西行至香山路口時,追尾前方正常等待信號燈的一輛黑色轎車,造成劉某臉部受傷,黑色轎車損壞。漯河市交警支隊四大隊民警到達現場后,發(fā)現劉某滿身酒氣,經酒精檢測,結果為224mg/100ml。
四大隊民警在調取道路公共視頻后發(fā)現,劉某因飲酒過量,電動自行車騎得左右搖擺,行至路口時既沒有觀察交通信號燈,也未有絲毫減速跡象,徑直撞了上去,現場詢問時也是語無倫次。
交警部門調查后認定:劉某因醉酒駕駛非機動車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賠償轎車車主各項損失共計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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