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小劉(化名)應聘廣州某生物技術公司,體檢查出”乙肝小三陽后遭到該公司拒錄,理由是“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小劉則以該公司涉嫌乙肝就業歧視相關理由向廣州某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禮道歉及相關損失。
圖片來自網絡
一、案件事實
2024年3月12日,小劉通過BOSS直聘應聘廣州某生物技術公司PE助理工程師(機械圖紙優化方向)職位。崗位職責描述為:參與新產品小批量試產項目,組裝設備進行試驗與測試;新物料導入前的驗證與測試;協助工程師對技改和優化物料的申請與領用等......
2024年3月20日,廣州某生物技術公司人事向小劉發出《錄用通知書》,通知書要求原告提供三甲醫院、專業體檢機構的體檢報告一份,體檢說明中稱根據公司產品特點及《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體檢須增加“乙肝五項(定性)”項目。
圖片由小劉提供
小劉于2024年3月21日前往廣東省第二中醫院黃埔醫院體檢,體檢報告顯示,小劉的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e抗體(Anti-HBe)、乙肝核心抗體(Anti-HBc)三項指標呈陽性,即俗稱的“小三陽”。小劉將體檢報告發送給了該公司人事,最后該公司相關人事答復小劉稱其體檢情況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取消了對小劉的錄用。
圖片由小劉提供
小劉被該公司拒錄后就經常失眠,一度對生活失去信心,不斷地想:有乙肝就不是正常人了嗎?就不配工作了嗎?
為了解開這些困惑,小劉通過網絡聯系到乙肝攜帶者公益組織“益友互助”尋求幫助。小劉在益友互助工作人員的幫助下,對于乙肝有了新的認識,乙肝抗原攜帶者(包括大、小三陽)其實和正常人無異,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可以正常生活工作,根據國家現有法律法規,除了“特警”“血站”這兩個特殊職業不可從事之外,其他的職業均無限制,可以從事醫藥、醫療器械生產相關的職業。
根據數據統計,我國現在乙肝抗原攜帶者約8600萬人。一直以以來社會公眾對于肝炎存在較深的誤解,特別是針對乙肝,誤認為乙肝是一種嚴重的傳染病。因此,一些公司在招聘時會通過體檢來篩選應聘者是否有乙肝,甚至有一些事業單位在公務員體檢中也會偷偷檢查乙肝項目。事實上,乙肝傳播途徑主要是血液,在日常接觸中并不會傳播,不影響他人健康。
圖片由小劉提供
因此,小劉認為,該公司之所以拒絕錄用自己,是因為其體檢結果顯示是“乙肝小三陽”攜帶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因此,小劉也該公司行為已涉嫌侵犯公民平等就業就業權。
在益友互助公益的協助下,小劉鼓起勇氣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要求該生物公司賠禮道歉以及賠償誤工損失費+體檢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2025年2月10日,相關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法庭上,該生物公司代理人答辯稱:一、本公司生產的產品主要對接公立三甲醫院、第三方醫療檢測機構以及各類專業體檢機構等專業醫療服務平臺。二、小劉不同意原告入職有合法依據。小劉提供的職位為PE助理工程師,該職位在工作中會接觸各類醫療器械產品及相關生產原料,原告為乙肝病毒攜帶者,不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體外診斷試劑》第2.1.5條的規定,患有傳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產品的工作以及《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本公司根據上述規定將乙肝五項納入入職體檢必檢項目合理合法。三、本公司不存在就業歧視行為。四、小劉主張誤工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小劉代理律師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掌握的證據開展闡述: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與傳染病不同范疇,其檢測健康指標與傳染病檢查范圍均遵守衛生部的要求,國家局并未制定特效要求。國家規定入職體檢指標以檢測肝功能為準,除開特殊行業外,不得強制檢查乙肝項目。
原告代理律師所闡述的部分文件依據由益友提供,益友向國家食品藥
可檢測乙肝項目的特殊行業只有三種,一是特警,二是民航飛行員,三是血站。被告廣州某生物公司(醫療器械及藥品制備)并不屬于特殊行業,被告強制要求原告檢測乙肝項目、拒絕錄用這些行為不具備合法性,侵犯原告的就業平等權利。
2025年4月27日,相關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廣州某生物技術公司就侵犯原告小劉平等就業權一事向小劉賠禮道歉、賠償誤工費用+體檢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9166.28元,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完成。
二、裁判理由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毒蜆I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我國現行《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條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了乙肝病原攜帶者禁止從事的工作。
本案中,該公司擬招聘小劉的工作崗位不屬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故該生物公司在錄用小劉時要求原告檢測“乙肝五項”,并以小劉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侵犯了小劉的平等就業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寫在最后:此案從小劉向益友求助到立案、到判決下來,得到很多愛心網友的關注和支持,特別是本案代理律師勞震宇(廣東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在此我們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謝。我們用行動再次向社會證明,乙肝抗原攜帶者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不容侵犯。同時向醫藥相關行業警示,行業內規定不可高于法,應以法律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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