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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孫陽
被告:吳昊
關聯關系:孫陽與吳昊為農村房屋買賣協議糾紛的雙方當事人 。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孫陽訴請:
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
判令位于北京市延慶區 × 鎮 × 村 × 號院(一號院)內所有房屋歸孫陽所有。
事實理由:2004 年 8 月 15 日,孫陽將一號院內北房四間賣給吳昊。吳昊在院內新建南房及東西小房。因宅基地不能賣給非本村居民,該買賣協議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故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吳昊退還房屋。
(三)被告答辯
吳昊辯稱:
買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應屬有效;
若法院認定協議無效并要求騰退房屋,希望給予六個月以上的時間,以便安排生活,并處理房屋重置成新價和區位補償價相關事宜。
(四)法院認定事實
合同簽訂與履行:2004 年 8 月 15 日,孫陽與吳昊簽訂《買賣房協議》,約定孫陽將一號院北房四間以 6 萬元出售給吳昊,吳昊一次性付清款項,孫陽交付房屋,雙方已履行協議義務 。
房屋改建情況:吳昊購買房屋后,在院內增建南房及東西小房,并對原北房四間進行裝修 。
評估情況:吳昊申請對一號院內房屋、裝修、附屬設施價值及宅基地區位補償價進行評估,法院兩次委托評估機構(甲公司、乙公司),均因缺少評估依據或未繳納費用導致評估終止 。
二、爭議焦點
孫陽與吳昊簽訂的《買賣房協議》是否有效?
若協議無效,吳昊是否應騰退房屋?騰退時間如何確定?
房屋重置成新價及區位補償價等貨幣價值返還問題應如何處理?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個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吳昊并非一號院所在村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孫陽與吳昊簽訂的《買賣房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二)房屋騰退責任
合同無效后,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吳昊基于無效協議取得的一號院房屋,應當歸還給孫陽。考慮到吳昊騰退房屋需要時間重新安排生活,且雙方均同意騰退時間為六個月,法院尊重雙方合意,確定該騰退期限。
(三)貨幣價值返還問題
吳昊購買房屋后進行增建和裝修,房屋價值產生變化。但因兩次評估均未成功,雙方也未能就房屋現價值達成一致,且吳昊要求另行解決房屋重置成新價及區位補償價,因此法院在本案中暫不處理貨幣價值返還問題,雙方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或另行訴訟解決。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
孫陽與吳昊于 2004 年 8 月 15 日簽訂的《買賣房協議》無效;
吳昊于本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內將位于北京市延慶區 × 鎮 × 村 × 號院內的所有房屋歸還孫陽;
駁回孫陽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農村房屋交易風險警示:農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具有特殊屬性,買賣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此類房屋,合同大概率會被認定無效,購房者將面臨財產損失風險,售房者也可能因合同無效引發糾紛。
合同效力審查的重要性:簽訂合同時,當事人應充分了解合同標的的法律性質和相關法律規定,避免因違反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尤其是涉及不動產交易時,需謹慎審查交易主體資格和標的合法性。
糾紛處理中的價值認定:在合同無效后的財產返還糾紛中,若涉及財產價值難以確定的情況,當事人應積極配合評估程序,確保評估順利進行。若無法在一案中解決價值認定問題,可通過另行協商或訴訟方式處理,避免糾紛久拖不決。
合理確定履行期限:法院在判決騰退等具有履行內容的案件時,會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履行期限,保障判決的可執行性和當事人的基本生活權益。當事人在協商或訴訟過程中,也應從實際出發,提出合理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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