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兩人走路時相撞,調解后后者賠償7萬的案例引發關注。5月8日,瀟湘晨報記者搜索發現,青島中院微信公眾號在去年11月曾公布此案例。
某日,甲與乙在李滄區某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甲在前行走時接聽電話,期間突然轉身往回走,后面的乙沒有來得及躲閃,二人相撞,甲當場倒地,后經檢查右股骨脛創傷性骨折。二人就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甲訴至法院。法官詳細梳理案件細節,并根據當事人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甲傷情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為十級傷殘,又因甲年近60,該次骨折對其身體的影響程度較大,故其請求判令乙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88845.16元。
雙方在事故發生后進行過協商,但都覺得自己很冤枉,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都是帶著怨氣來到法院,甲認為自己是因乙碰撞而造成的骨折,乙應當賠償;乙認為如果不是甲突然掉頭二人不會撞上,所以甲應當承擔大部分責任。
法官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情緒安撫,并調取了當天小區門口的監控記錄,從情理及法理兩方面給雙方進行分析解釋,告知雙方都有責任,甲雖受傷,但在前方無突發情況的狀態下突然轉身向回走,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過錯;乙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系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經多次電話及當面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乙賠償甲70000元,雙方對該結果都表示滿意,案件圓滿化解。
一位老人在人行道上接聽電話時突然轉身,與后方行人相撞致右股骨脛骨折,索賠18萬元后經法院調解獲賠7萬元。這一判決引發公眾激烈爭議:“行人之間難道也要保持‘安全距離’?”“轉身需提前打轉向燈?”事件背后,折射出法律邏輯與公眾認知的錯位,更暴露出社會治理中規則模糊與道德焦慮的深層矛盾。
根據法院認定,老人甲因“突然轉身”承擔主要責任(70%),行人乙因“未保持安全距離”承擔次要責任(30%),最終調解賠償7萬元。這一結論看似符合《民法典》第1165條“過錯責任原則”,但法律依據卻存在明顯爭議: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僅禁止行人橫穿機動車道時的“突然折返”,但未規定行人之間的安全距離或轉身行為的法律責任。法官參照機動車事故責任劃分邏輯,將行人互動強行納入“過錯比例”框架,實為法律空白下的“造法”嘗試。
二是行人密集的城市街道,尤其在接打電話、避讓障礙物等場景下,“安全距離”難以量化。若以此為標準,行人每一步都可能成為“潛在被告”——正如網友調侃:“以后走路得裝后視鏡,轉身前先鳴笛示意。”
此案最吊詭之處在于,受傷者(老人)因自身行為被判定為主要責任人,而看似“無辜”的撞人者(乙)卻需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反轉挑戰了公眾的樸素正義觀:過去類似案件中,“傷者為大”的思維常導致責任偏向弱勢方(如“扶不扶”事件)。此案卻反其道而行,看似進步,實則引發新的困惑,若弱勢方因自身過錯受傷,是否仍能獲得賠償?法律如何在保護傷者與懲戒過錯間平衡?
乙的次要責任認定,本質上是對“合理注意義務”的擴大解釋。然而,要求行人對前方人員“異常動態”時刻保持警覺,近乎苛求。正如退休交警所言:“行人非司機,無法預判所有突發動作。”
此案判決引發的輿論反彈,遠超個案范疇,直指公眾對規則不確定性的集體焦慮:若轉身、停步、接電話等日常行為都可能成為“過錯”,行人將陷入過度自我審查。社交媒體上,“如何證明自己正常行走”的段子刷屏,折射出公眾對行為自由被壓縮的擔憂。
當法律裁判與公眾常識出現鴻溝,規則的解釋權便面臨質疑。有網友尖銳指出:“機動車突然變道全責,行人突然轉身卻只擔70%,邏輯何在?”對比高速公路行人違規案例(如行人故意撞車自殺,司機無責),責任劃分標準的不統一進一步削弱司法權威。
要化解此類爭議,需從規則完善做起,可借鑒《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中“行人應避免突然加速、急停、轉向等妨礙他人的行為”等條款,在地方立法中明確行人互動的基本義務。要區分“故意”與“過失”:若行人因接打電話、分心導致突然動作,可參照“分心駕駛”理念,納入過錯評價體系。
這起行人相撞案,暴露出城市化進程中規則滯后于現實的尖銳矛盾。當法律試圖用機動車時代的責任框架約束步行行為時,其引發的不僅是“人人自危”的恐懼,更是對公共空間倫理的深層挑戰。未來的治理,需在規則明晰與人性化考量之間找到平衡,須知,法律的終極目的不是制造“行走的被告”,而是讓每個人都能安心邁出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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