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9日8時27分,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沙爾沁鎮內蒙古鑫中天新材料有限公司發生火災,過火面積920m?2;,火災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02.1萬元。
近期,呼和浩特市應急管理局公布該起事故調查報告顯示,該起事故是一起因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租賃使用違章建筑,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生產加工廠房中違規作業,使用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防范技術措施欠缺,屬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職不到位而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該起事故直接原因為:鑫中天公司在卷材庫房中存放的珍珠棉卷材,因未設置有效氣體排散設備及可燃氣體檢測器,致使卷材庫房內丁烷氣體長期積聚,達到爆炸極限濃度,遇到未穿著防靜電工裝的工人工作時產生的靜電后發生爆燃。
01.
鑫中天公司生產工藝流程
鑫中天公司生產珍珠棉的生產工藝是將聚乙烯顆粒等原料通過攪拌、加熱、吹脹、冷卻定徑、展平切割等流程制作成珍珠棉卷材。在加熱、吹脹過程中加入丁烷作為發泡劑使用,丁烷在生產過程中只用于物理發泡,不發生化學反應。生產出的珍珠棉卷材放置于卷材庫房進行熟化,緩慢釋放殘存在珍珠棉產品中的丁烷氣體(該公司的生產工藝為放置7天,由于丁烷氣體密度大于空氣,容易在低處聚集,與空氣形成爆炸混合氣體),之后再進行成品加工。
02.
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8月16日9時許,鑫中天公司開始采取不間斷的方式進行珍珠棉卷材生產。
2024年8月19日7時許,生產部長魏棟棟安排3名工人在卷材庫房南側對前一晚主機車間生產出的珍珠棉卷材進行堆垛,將圓柱體型卷材(高約1.2米、直徑約1米)豎向堆放兩層,在兩層上再橫向堆放四層。3人分工為1人在最上層作業,1人在中間作業,另1人在最下層作業。
8時27分,負責從主機車間往卷材庫房運送卷材的工人張月月,在從庫房進入主機車間時聽到卷材庫房傳來爆炸聲,隨即回頭發現卷材庫房南側堆垛區域爆燃起火。魏棟棟在辦公樓也聽到爆炸聲下樓查看,看到卷材庫房已起火,于8時31分撥打電話報警,報警后組織員工進行疏散。
彩鋼板和卷材庫房北門框被照亮
03.
人員搜救情況
9時06分,現場搜救出1名被困人員,經120急救車隨行醫生確認已死亡。
11時整,現場明火全部撲滅。
11時36分,現場搜救出2名被困人員,已死亡,現場應急救援結束。
04.
部分間接原因
1.事故單位
鑫中天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日常管理人員疏于安全生產管理。租賃使用違章建筑用于生產經營,未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企業內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實,違規使用易燃易爆氣體,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技術、管理措施,未設置有效氣體排散設備及可燃氣體檢測器,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從業人員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崗前安全培訓嚴重缺失,對員工進入車間、庫房作業的防靜電措施管理不到位。
2.相關單位
斯力達公司違規將廠房出租給鑫中天公司用于生產經營,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約定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未辦理任何建設工程相關手續的情況下,違規建設廠房。
05.
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張云逸,鑫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陳士榮,鑫中天公司實際控制人,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萬開兵,鑫中天公司廠長兼技術部部長,安全生產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魏棟棟,鑫中天公司生產部部長,安全管理員,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06.
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3名在卷材庫房工作的工人,在事故發生前的作業過程中未穿著防靜電工裝,未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鑒于3人已在事故中已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信息來源: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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