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重慶,乙巳歲仲夏,太學府內驟起波瀾。有生員劉某喬者,年二十有二,肄業于重慶大學化學化工學院,未及弱冠,竟以十四篇SCI論著、三獲國朝專利而名噪一時。然其文多列二作,專利首名亦非己屬,坊間遂疑竇叢生。
有細民察其專利之牘,最早成于丙申年,彼時劉某喬尚垂髫讀初,焉能預研?更觀其論文署名,皆列其父劉某華之名。劉某華者,重慶大學研究生院副主事,兼領化工學院博導,乃國朝“長江學者”,著述等身,專利盈篋。
輿情沸騰,大學乃設專案司徹查。旬日,得其實:劉某華以權謀私,陰遣女劉某喬參己之研務,強署其名于論文、專利,實無寸功;更兼論文圖牘錯置,學術失范。此乃父女相濟,竊學術公器為私用,壞士林清譽。
學監司查勘,得實如下:
一曰 署名僭越 :劉某喬所涉十四篇論文,皆非主筆,乃父劉某華強令掛名,以彰其“神童”之譽;
二曰 專利虛置 :三專利皆成于劉某喬髫齡,發明人中劉某華、劉某龍等赫然在列,顯系借女之名,行學術世襲之實;
三曰 圖牘謬誤 :劉某華舊作中,實驗圖譜錯亂,或移花接木,或重復刊布,足見治學不謹;
四曰 賞罰失公:劉某喬憑此虛名,攫國朝獎學金等榮典,致寒門學子扼腕。
按《大明律·禮律·儀制》:“凡學術論著,必實參其事,虛署者杖八十,削籍。”又《學政條例》:“師生親屬同研,需明示避嫌,違者以舞弊論。”昔宋時,太學博士陳世儒弒母案發,雖學術卓然,終伏誅以正綱常。
參重慶大學《學術不端懲處例》:“未參研而署名者,撤職追責;竊取榮典者,悉數追還。”然此案尤甚:父為學官,女為生員,以血脈為紐帶,化公器為家產,實乃學術門閥之痼疾。
按察使司集議,爭執不下:
一曰:“劉某華學術之功彪炳,改良蒸汽機、著《格物新論》,惠澤后世。可效‘八議’之制,罰俸降職,留其教席。”
二曰:“學術之功,豈能贖倫理之罪?昔蔡京書法冠絕,然禍國殃民,終遺臭萬年。今劉某華毀學術公信,當黜為庶民,以儆效尤。”
巡撫核詳,批曰:
“劉某華身居學官,上負圣恩,下欺士子。其罪有三:
一曰 瀆職 ,以權謀私,壞學術清明;
二曰 悖德,父女相隱,踐公平之義;
三曰 失范 ,圖牘錯亂,辱治學之道。
依律參酌,判曰:
革去功名,杖一百,奪‘長江學者’之銜,終身不得執教;
劉某喬所獲榮典,盡數追繳,永禁申報國朝獎學金;
涉事學院主事張某,監管不力,罰俸一載,降為普通教諭。”
嗟乎!學術者,天下公器也,豈容私相授受?觀今之學界,或有以“學術家族”自矜者,父子相繼、師徒相承,壟斷資源,阻塞寒門,此非盛世之象。
昔朱熹立白鹿洞規,首倡“公正廉明”,今之學者,豈可忘本?當效洪武舊制,設“督學御史”,歲巡各府,受理生員訟告;另需明定《避嫌律》,凡血親同研,需公示于眾,違者以贓罪論。
更可嘆者,劉某喬之案,非孤例也。乙未年,重慶大學劉洪彪抄錄舊文,僅免職了事;今劉某華之罰,雖稍重然未絕其患。學術監察,當如日月之明,無幽不燭,方能使士林重歸清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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