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本市 第三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靜安區某公司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及“靜安區某公司雨污混排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兩個案例入選十大典型案例。
一、靜安區某公司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 線索來源
2024年4月,靜安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12345熱線投訴舉報線索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靜安區某公司生產經營時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在密閉空間內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遂立案調查。
2. 調查評估
經調查,某公司自2021年7月搬遷至現址,經營圖文制作和廣告制品的印刷生產活動,多個車間涉及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排放,控制風速均低于0.3m/s,不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中相關規定,該公司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違法行為對大氣環境質量產生不利影響。經委托專家評估,確認上述生態環境損害事實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金額為21846.4元。
3. 磋商情況
2024年8月22日,靜安區生態環境局組織召開磋商會議,并邀請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參與支持磋商,重點圍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等問題進行溝通。當日,各方形成一致意見,簽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并申請司法確認,明確由該公司通過替代修復的方式承擔該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4. 處罰情況
2024年9月2日,靜安區生態環境局綜合考慮該公司積極配合整改、開展技術改造并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減少了法定罰款幅度20%的金額。
5. 修復情況
2024年9月10日,靜安區生態環境局會同該公司及其所在園區,進一步細化制定替代修復方案,明確由該公司在園區內通過勞務折抵和生態環境宣傳等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并將周邊群眾感受度作為效果評估的重要內容。
6. 效果評估
2024年10月22日,園區結合問卷調查情況,對替代修復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出具評估報告。靜安區生態環境局結合書面材料及現場情況等確認周邊群眾感受度及替代修復效果。經綜合認定,該公司按照協議內容積極履責,主動開展生態環境替代修復各項工作,分批組織其單位員工參加所在園區的環保志愿巡邏以及特色環保宣傳活動,通過設計制作環保宣傳海報展板、籌備布置活動現場等方式深度參與環保科普和普法宣傳教育,獲得周邊群眾較好的評價,實現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1.探索實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行政處罰同步推進。本案屬于行政處罰案件調查期間發現生態環境損害線索并同步啟動索賠程序的情形,辦案過程中兩項工作聯動推進,在突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優先性的同時,堅持過罰相當原則,依法依規裁量。在賠償義務人積極整改、主動配合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情況下,對其從輕處罰,通過替代修復方式鼓勵其積極履責,既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也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
2.探索屬地園區聯動修復,建設區級損害賠償修復基地。本案積極探索搭建了賠償義務人與屬地園區間的合作平臺,在“原位”開展屬地聯動的替代修復。充分發揮義務人廣告設計公司的專業特長,同時考慮園區自身資源稟賦,將實施地點選定在園區內部,結合園區現有的特色環保宣傳活動,讓義務人深度參與園區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實現良好的修復效果。以本案為契機,在園區設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基地,由區生態環境局和區檢察院共同負責基地的整體指導和協調管理,進一步鼓勵探索符合中心城區特點的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
3.探索效果評估新方式,聚焦提升周邊群眾感受度。本案直面12345熱線投訴舉報線索來源,主動回應并了解周邊群眾的需求感受,在效果評估環節創新性地引入周邊群眾感受度這一評價維度,并將問卷調查結果與屬地園區書面評估報告作為綜合認定的重要參考依據。讓賠償義務人在問卷發放的過程中現身說法,進一步警示督促園區周邊類似企業嚴格依法依規經營,樹牢環保意識,踐行綠色低碳理念,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
二、靜安區某公司雨污混排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 線索來源
2023年4月13日,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公益監督職責中發現,靜安區平遙路150號附近一處雨水井內有大量污水流淌。當日,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會同靜安區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中心開展現場調查。綜合現場流水測試及城鎮污水管網圖等資料確定,該區域系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前述雨水井內流動的污水系靜安區某公司排放產生。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將該線索移交給區建設管理委開展進一步調查。
2. 調查評估
經調查,該公司為其市場內從事汽車配件商品經營的商戶提供管理服務,市場內多家店鋪產生的生活污水共同排向末端總污水管道。由于雨污分流改造時該市場未將雨水管封堵,且該公司長期未對污水管道進行清理,管道發生淤堵,導致污水水位上升,流入雨水管道,造成地表水(v類環境功能區劃)污染。
3. 磋商情況
2023年8月1日,區建設管理委組織開展磋商會議,并邀請靜安區生態環境局、靜安區人民檢察院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重點就生態環境損害責任承擔、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具體內容進行磋商,約定通過改造雨水污水管網、采取日常維護以及開展環保公益宣傳的替代修復方式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當日,區建設管理委與該公司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確定由該公司承擔該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23100元。
4. 修復情況
案發后,該公司在相關職能部門監管督促下,及時采取了相關應急處置措施,開展排水管道的雨污分流改造,并安排人員定期對該處污水排口清淤。2023年9月25日,區建設管理委對上述雨污管道的整改情況再次進行現場確認,靜安區人民檢察院進行現場監督,該公司已經完成對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的改造,并將污水管道中的污泥進行清撈,雨水管道內無生活污水流淌,環境損害問題得到有效控制。環保宣傳方面,該公司通過舉辦環保公益普法宣傳活動,對其入駐商戶及過往顧客宣傳環保政策和環保法律知識,充分提高了周邊商戶的環保意識和法治意識。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1.探索檢察公益保護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互動銜接。本案中檢察機關在履行公益監督職責時發現線索,迅速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現場調查,鎖定污染排放主體后,及時將線索移交給相關職能部門,并全程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磋商簽約、司法確認與修復監督等環節,實現法律監督與行政監管的協同合作,推動檢察公益保護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形成有效銜接。
2.建立多部門協作的聯合共治機制。本案在線索移送、信息互通、案件辦理協作、磋商修復以及普法宣傳等方面建立了多部門高效協作的聯合共治機制,突出強化相關權責部門的問題處置職責,同時借助檢察力量,設立“公益保護觀察點”,以常態化監督鞏固生態修復治理,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優勢,形成生態環境保護合力,實現多部門共同參與生態環境治理的良好氛圍。
3.采用多元化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替代修復方式。本案突破傳統單一的經濟賠償模式,結合中心城區人群、商戶密集的特點,探索“公益普法宣傳”的替代性修復方式,綜合采用改造雨水污水管網、采取日常維護與公益普法宣傳多元組合的修復方式,既考慮到對受損生態環境的直接修復,又注重通過宣傳提升公眾環保意識,充分發揮環境違法行為的警示作用,從源頭上減少類似環境問題的發生,體現了生態環境修復手段的創新性。
上觀號作者:上海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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